必须监理的工程范围
必须监理的工程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桥梁和道路工程、隧道工程等。具体如下:
1、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
2、桥梁和道路工程:涵盖桥梁、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的设计和施工过程。
3、隧道工程:对地铁隧道、公路隧道等的施工进行监理。
4、水利工程:如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等的施工监理。
5、港口与航道工程:对港口码头、泊位、航道等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
6、环境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境治理工程的监理。
7、电力工程:如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的施工监理。
8、铁路工程:涵盖高铁、普速铁路的建设过程,包括线路、车站等的监理。
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质量控制和合规性监督: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要求,以达到预期的工程质量水平。
2、进度管理和项目控制:监理机构协助业主或投资方对工程的进度进行管理,包括监督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发现并解决施工延期或进度偏差问题,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3、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监理机构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得到履行,并帮助业主或投资方管理和控制工程风险,避免潜在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4、技术咨询和问题解决:监理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为业主或投资方提供意见和建议,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困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5、合规审查和文件审核:监理机构负责审查和审核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选用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防止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6、现场监督和安全管理: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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