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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9修正)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是指在养殖、采集、捕捞等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卫生、海关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应当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六条 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实施动态监测。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如实采集、保存、记录追溯信息,保障水产品可溯源。

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符合水产品特点的质量安全追溯技术。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水产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宣传、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和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科学防治疫病,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认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条 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域,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保护和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防治产地环境污染,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建设,根据水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水产品产地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安全评价,对养殖用水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划定贝类生产区域类型,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科学控制养殖密度,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防止因其生产行为污染水产品养殖环境。

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用于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措施,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

水产品生产者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采集、捕捞水产品。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以现行的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和GB 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为基础,参考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标准,并结合国内在海水养殖环境、生物体内重金属残留、毒性毒理及微生物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以确保海水养殖产品安全性为原则,特别突出了对重金属、农药等为重点的公害物质的控制。本标准作为检测、评价海水养殖水体是否符合无公害,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绍赛、辛福言、赵俊、曲克明、崔毅、陈碧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测定方法、检验规则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养殖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水文观测

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 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7378(所有部分) 海洋监测规范

3 要求

海水养殖水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海水养殖水质要求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色、臭、味

海水养殖水体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2

大肠菌群,个/L

≤5 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500

3

粪大肠菌群,个/L

≤2 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140

4

汞,mg/L

≤0.000 2

5

镉,mg/L

≤0.005

6

铅,mg/L

≤0.05

7

六价铬,mg/L

≤0.01

8

总铬,mg/L

≤0.1

9

砷,mg/L

≤0.03

10

铜,mg/L

≤0.01

11

锌,mg/L

≤0.1

12

硒,mg/L

≤0.02

13

氰化物,mg/L

≤0.005

14

挥发性酚,mg/L

≤0.005

15

石油类,mg/L

≤0.05

16

六六六,mg/L

≤0.001

17

滴滴涕,mg/L

≤0.000 05

18

马拉硫磷,mg/L

≤0.000 5

19

甲基对硫磷,mg/L

≤0.000 5

20

乐果,mg/L

≤0.1

21

多氯联苯,mg/L

≤0.000 02

4 测定方法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按表2提供方法进行分析测定。

表2 海水养殖水质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检出限,mg/L

依据标准

1

色、臭、味

(1)比色法

(2)感官法

--

GB/T 12763.2

GB 17378

2

大肠菌群

(1)发酵法 (2)滤膜法

--

GB 17378

3

粪肠菌群

(1)发酵法 (2)滤膜法

--

GB 17378

4

(1)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金捕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双硫棕分光光度法

1.0×10-6

2.7×10-6

4.0×10-4

GB 17378

GB 17378

GB 17378

5

(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阳极溶出伏安法

(4)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6×10-3

9.0×10-5

9.0×10-5

1.0×10-5

GB 17378

GB 17378

GB 17378

GB 17378

6

(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2)阳极溶出伏安法

(3)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4×10-3

3.0×10-4

3.0×10-5

1.8×10-3

GB 17378

GB 17378

GB 17378

GB 17378

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4.0×10-3

GB/T 7467

8

总铬

(1)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0×10-4

4.0×10-4

GB 17378

GB 17378

9

(1) 砷化氢-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2)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催化极谱法

4.0×10-4

6.0×10-5

1.1×10-3

GB 17378

GB 17378

GB 7485

10

(1)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2)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阳极溶出伏安法

(4)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8.0×10-5

2.0×10-4

6.0×10-4

1.1×10-3

GB 17378

GB 17378

GB 17378

GB 17378

11

(1)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2)阳极溶出伏安法

(3)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10-3

1.2×10-3

3.1×10-3

GB 17378

GB 17378

GB 17378

12

(1)荧光分光光度法

(2)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3)催化极谱法

2.0×10-4

4.0×10-4

1.0×10-4

GB 17378

GB 17378

GB 17378

13

氰化物

(1)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2)吡啶-巴比士酸分光光度法

5.0×10-4

3.0×10-4

GB 17378

GB 17378

14

挥发性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1.1×10-3

GB 17378

15

石油类

(1)环己烷萃取荧光分光光度法

(2)紫外分光光度法

(3)重量法

6.5×10-3

3.5×10-3

0.2

GB 17378

GB 17378

GB 17378

16

六六六

气相色谱法

1.0×10-6

GB 17378

17

滴滴涕

气相色谱法

3.8×10-6

GB 17378

18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6.4×10-4

GB/T 13192

19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4.2×10-4

GB/T 13192

20

乐果

气相色谱法

5.7×10-4

GB/T 13192

21

多氯联苯

气相色谱法

GB 17378

注:部分有多种测定方法的指标,在测定结果出现争议时,以方法(1)测定为仲裁结果。

5 检验规则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GB/T 12763.4和GB l7378.3的规定执行。

6 结果判定

本标准采用单项判定法,所列指标单项超标,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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