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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重点内容

一、立法目的

黄河保护法重点内容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适用对象

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三、基本原则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四、明确禁止

1、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3、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4、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5、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6、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7、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8、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9、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

10、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11、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12、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13、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14、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1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16、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17、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

五、制度支持

1、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

2、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3、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健全淤地坝建设、管理、安全运行制度。

4、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

5、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6、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

7、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

8、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

9、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0、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六、法律责任

1、增加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规定。

2、法律责任范围宽。《黄河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虽仅13条,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3、实行双罚制行政责任。即单位违法,由组织承担接受罚款的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给予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4、处罚力度更严。对企业违法行为,在规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公益诉讼、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将行政处罚的上限提升至500万元。

5、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4项与黄河流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有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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