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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分类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基本农田的类型包括水浇地,旱地,菜地,灌溉水田,望天田等,基本农田属于农用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是不允许被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同时也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内修房、采石、采矿,或者是堆放一些其他的固体废弃物。

基本农田分类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一、基本农田分类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有哪些?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总的来说,基本农田是受法律保护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规定,村委会应当对基本农田定期评定地理等级,在农村,基本农田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的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定义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的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2、目标

(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以及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2)增加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总面积,同时提高耕地的质量。

(3)完善田间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

(4)促进农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好后,加强监测监管,保证将土地用好。

(6)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限制区域

(1)对于水资源贫乏,水土容易流失,沙化严重,土壤污染严重,容易遭受自然灾害损毁,以及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后方进行建设。

(2)对于地形坡度大于25?,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禁止进行建设。

二、农田建设属于什么类别工程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2、土地平整工程是指为了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3、灌溉与排水工程是指为了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4、田间道路工程是指为了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他农业生产活动需要而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

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是指为了保障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减少污染和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6、其他工程指的是除开上述工程以外的工程,具体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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