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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各类蓄、引、堤等水利供水工程,不包括其他单位自建的水利供水工程。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水费可纳入生产成本。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用水户因遭受自然灾害,确实无力缴纳水费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定,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收或免收。第二章 水费标准第六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规定,结合水利工程灌区的供水条件、生产水平、农作物收成等状况,并应考虑同毗邻灌区标准的衔接,具体确定水费的执行标准。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等费用。

农业用水的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工业用水水费标准,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订。第七条 接受农业自流灌溉工程供水,根据计收水费的不同方式,其水费标准为:

(一)按灌溉面积计收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每亩每年收水费稻谷9-13公斤;林果和经济作物每亩每年收水费稻谷10-14公斤。

(二)按用水量计收农业水费,每供水100立方米,收水费稻谷1.8-2.6公斤(以每亩供水定额500立方米计算);供水量低于100立方米的,每亩每年收基本水费稻谷2.5公斤。

接受农业提水灌溉工程供水的,其水费按自流灌溉水费标准减半计收(燃料动力费用由用水户自付)。第八条 工业用水水费标准,消耗水每吨收费30-40厘;贯流水每吨收费10-15厘。第九条 城镇生活用水,每吨收费20-25厘。第十条 水电站用水水费标准,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24%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16%计收。第十一条 渔业用水水费标准,鱼塘用水按可养水面每年每亩收水费稻谷8-14公斤;水库养鱼用水,按水库可养水面每年每亩收水费稻谷1-1.5公斤。第十二条 新建的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标准,要逐个核订,实行“新水新价”。凡工业、生活等部门挤占农业用水量的,其水费标准要计入新增替代工程投资的费用内。新水费标准,由地(市)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审核报省水利厅和省物价局核订批准。第十三条 各种用水水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地(市)水利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水利厅备案。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第十四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计收,或委托粮食等其他单位按不亏不赚的原则代收代营。具体代收代营办法,由省水利厅与省粮食局商定。第十五条 农业水费采取以实物或实物计价的办法计收。实物计价均按当年当地实际收购的议价折算。

工业及其他水费以货币计收。第十六条 农业水费,原则上早稻收60%,晚稻收40%,在当年9月底前上交水费的60%,年终结清。

工业、城镇生活及水电站等用水水费,按月计收,年终结清。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用水户的核定灌溉面积(或用水量)、核定水费标准、核定水费数量和核定交费日期的“四核定”工作,按时、按量向用水户供水。

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可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用水合同,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用水户应按核订的水费标准和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者,按拖欠水费额,每逾期一个月交滞纳金3-5%,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对停水造成的损失,由拒交水费的用水户自行负责。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自支,以水养水。

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水费,视为预算内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水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水费。

2005年7月出台的《荆门市贯彻落实<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央、省、市委农村政策为指导,将贯彻落实《办法》与我市目前水价政策相结合,体现水的商品性,通过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增加灌溉效益;确保农民水费负担保持稳定,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其目标是按照农业用水商品化,农业灌溉市场化的思路,创新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灌溉秩序,形成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建设市场经济适应的农业用水管理服务体系,价格构成实行两部制水价,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基本水价按有效灌溉面积每亩2元收取;计量水价按0.044-0.05元/立方米收取,其中计量点为支渠口计量按0.044元/立方米收取;计量点为斗渠口计量按0.05元/立方米收取。另外实行终端水价,终端水价是核定到田的水价标准,是在上述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用水量加收一定的群管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0.015元/立方米。并积极推行计量收费;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和群众自管自用的水利工程在公开竞价买断承包的基础上,水价采取民主协商、群众自愿的方式核定,实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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