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的结构包括什么
花卉的结构包括什么
学习画花卉时,在鉴赏临摹大家名作之外,还需要观察真实的花卉,了解花卉的结构,以及花卉在阴晴风雨中的姿态。下面就跟随西欧阿扁一起来看看吧!
( 一 ) 花朵:
花朵经常是画面的主题,一般花朵包括花 瓣花蕊花托花萼梗等几部份。
花瓣有单瓣与重瓣(复瓣)之分,花形有离瓣合瓣之别,牡丹蔷薇花等是离瓣的重瓣,梨花木棉花等是离瓣的单瓣,牵牛花百合花等是合瓣的单瓣,大部份的花卉都具有单瓣与重瓣的不同品种,譬如桃花芙蓉花水仙木槿梅花等。
花蕊有长短多寡的.区别,雌雄同株的花,大蕊小蕊都在一起,雌雄异株者仅有小蕊,或仅有大蕊,有的花蕊较明显,有的较隐密,都需仔细的观察,花萼亦因花的种类而异 ,如梅杏桃等五小瓣聚在一起,李梨垂丝海棠等五枚小瓣生长在一长柄上,玫瑰月季等萼尖长,山茶萼像鱼鳞等。
( 二 ) 叶:
单叶植物从枝或茎长叶时,叶序有对生互生 轮生丛生等,复叶植物有的成羽状掌状鸟足状,有的是二重复 叶,形式更为复杂,必先了解其生长的规律,才不致在繁杂中 发生错误,叶有叶柄与叶脉,形状有尖圆长短等不同的大小比例。
( 三 ) 茎枝:
可分为木本草本藤本蔓本等,木本枝干挺硬,有些相当粗状,草本的茎大都较嫩,有的变成右旋或左旋的蔓延,有的还长有须状的攀缘茎。
延伸阅读花鸟画禽鸟分类有哪些
在国画术语中,禽鸟又被称为“翎毛”。禽鸟一般分为两类,分别是山禽与水禽,根据生活习性,又可以细分为涉禽、游禽、猛禽、攀禽、鸣禽、雉禽等等。接下来简单介绍花鸟画禽鸟分类。
(一)涉禽:
栖于浅水中捕食鱼虾,它的嘴、颈、脚都很长。例如鹤、鹳、鹭鸶等。
(二)游禽:
喜欢在水中游泳,嘴扁平,脚短,趾间有蹼,多捕食鱼虾和小虫。例如海鸥、野鸭、鸳鸯、雁、信天翁等。
(三)猛禽:
双翅强而有力,嘴形如勾,脚夷尖锐,性情勐悍,专门捕食小动物。例如鹰、鹫、鹗、隼等。
(四)攀禽:
多数上嘴钩形,下嘴较短,足趾二前二后,能用夷攀抓在树干上。例如鹦鹉、啄木鸟等。
(五)鸣禽:
喜欢鸣叫,一般小鸟多属此类。例如维、莺、画眉、伯劳、黄鹂、八哥等。
(六)雉禽:
属于栖地类禽鸟,身体较大毛色美丽,尾长,嘴形与鸡类似,多生长于山林矮木丛中。例如雉鸡、锦鸡、长尾雉、孔雀等。禽鸟是卵生,故其身体(不包括头、颈、脚、尾等部位)呈蛋形。
因生活环境与习性不同,其嘴、脚翅及尾也各有不同的比例与特征,一般而言,水禽(涉禽、游禽)大多嘴长而尾短,山禽(鸣禽、攀禽、雉禽)大多嘴短极尾长,嘴勾者食肉,细尖者食虫,嘴长者食熊虾,食壳者嘴粗而厚,成圆椎形。能长途飞行的鸟翅膀大都较长,且发达,水禽中多长颈者,以便迅速出击,啄夹鱼类。此外如头形、眼精的颜色及位置的高低,各有不同,也须把握其特征。
鸟类遍体生长羽毛,细密的绵羽有保温的作用,此外也有半绵羽,以及许多形状不清楚,层次繁多而叠列成一大片的感觉。另一种是羽片形状较清楚,如翼、尾的羽毛,皆有详细的名称,应仔细观察不同部位的羽毛形状及其叠列的关系,以求熟悉鸟类羽毛的组织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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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核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临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生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成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做好《社会保障方案》;(2)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计费科目名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补助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绘费、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配套设施费用)、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及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拟定“一书三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二)批后阶段就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
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外。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实施征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等作进一步核实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听证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及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意见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征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征地。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6、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拆办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下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实施征地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征地资料归档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征地资料进行归档完善,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进行管理。
征地补偿的一些法律法规
二、征地补偿项目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墙房、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
其他地上附着物:围墙、档土墙、晒场、临时房屋(看塘屋)、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机耕道路(宽度3m以上)、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
其他构筑物:坟。
房屋及其他构建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家(迁)误工费、按时签协议奖。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停产待业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电话、宽带网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安装费、空调迁移费。
5、林木的补偿(果、竹):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价格补偿。
1、征收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根据不同树种、数量规格、年限等情况给予补偿。
2、对成片种植果树、果园的,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规格情况给予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木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果园、果树种植的工程设计规定和现实收入状况实际评估补偿。
3、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可分用材林和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别用途林进行补偿。
4、苗圃地的果树苗木,药材能搬迁或移栽的补偿搬运费和移栽费,不能搬迁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5、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移栽费、移栽损失费,不能搬运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三、住房搬迁安置
住房搬迁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住房进行拆迁并以安置的行为。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目前我市对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拆迁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
2、公寓房安置(原有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购房价格按优惠价格给予购买。
3、回建宅基地安置。被拆迁的房屋实行重置价补偿。
4、强制拆迁
(1)征收部门与被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实施强制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5)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6)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社会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且在征地时具有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对象。
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1、培训就业
1、开展职业培训。
2、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3、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自主创业的税费。
4、用地单位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5、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6、安排公益性岗位。
2、养老保障
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分为两类,一是男年满16周购未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列为参保人员,二是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列为养老人员。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先一次性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4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和集体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共同负担。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其实际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符合条件的补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
(三)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同意后,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7天。
(五)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征地部门核准。
(六)报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3、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参加新刑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最低生活保障
把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细则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本细则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市区(清浦区、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市区和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4、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6、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3000元、各县(区)11000元。
征收耕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市区为13000元、各县(区)为11000元。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但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1亩以上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每亩1人计算。
以前已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数量。
2、征收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表六。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区)有关文件执行。征收其他范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具体见附表七。
5、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通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数据库;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和户籍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对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批准,办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手续。
第十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补偿给国有场圃。
建设占用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地前人均耕地按0.1亩计算。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1、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市区每亩9000元,各县(区)每亩8000元。
市区提取资金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进入个人帐户的安置补助费市区每人为13000元,各县(区)每人为11000元;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额除以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再乘以70%。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4、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被征地农民产生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市区一次性领取5000元、各县(区)一次性领取4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见附表八。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并予以公布执行。
第二年龄段人员以后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可将剩余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折算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工龄)。折算方法: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各年度自由职业者缴费折算(含利息并不低于最低缴费额)。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后不愿意折算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领取后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按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足额支付;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相关权利人不得拖延交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取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被征地农民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即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被征地农民确定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批准时间,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乡(镇)、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土地且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其所有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应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比较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通过后,按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第二十二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应当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求职需要,以定向培训的方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培训重点面向16至45周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培训费结算办法参照《淮安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创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施行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从本细则实施当月起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用地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征收土地有关费用的,不予报批用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试行)》(淮发〔2003〕50号)、《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淮发〔2004〕33号)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
耕地类别 单位
前3年平均年产值
市区 各县(区)
一般耕地 元/公顷 21000
(1400元/亩) 18000
(1200元/亩)
菜地
露天菜地
元/公顷 24000
(1600元/亩) 21000
(1400元/亩)
大棚菜地
元/公顷 27000
(1800元/亩) 24000
(1600元/亩)
注:1、菜地指连续种植蔬菜3年以上的耕地;
2、粮菜轮作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一般耕地和菜地前3年
平均年产值的平均数执行。
附表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类 别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市 区 各 县(区)
蔬菜 元/公顷 15000 12000
粮食作物 元/公顷 13500 10500
经济作物 元/公顷 13500 10500
水生作物 元/公顷 12000 9000
鱼池 元/公顷 12000 9000
注: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精养鱼池按鱼池标准的1. 2倍补偿,特种养殖按鱼池标准
的1.8倍补偿;
3、青苗等产物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三:
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 66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葡萄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湖桑 2000元/亩 500元/亩 1000株/亩
注:
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以上3年以下的
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1年以下的,按移植补偿;
3、果树苗圃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不可移植季节
的,按每平方米13元补偿;
4、凡密植度小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移植补偿标准按
上表砍伐、移植标准除以合理密植株数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
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标准补偿;
5、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一种地上附着
物为主补偿,套种套植品种按相应品种青苗补偿费标准的
80%补偿;
6、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四: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规格 单位 补偿
标准
零星树木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密植度大于每平方米1株的,移植费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 5公分以下
5-10公分以下 元/株
元/株 5
l0
砍伐补偿 意杨、泡桐、水池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5公分以下
25-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50
桑等其它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0公分以下
20-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40
竹林 元/平方米 4
杞柳等
三条 元/丛 4(每平方米超过3丛的,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花木苗圃移植 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15元给予补偿;
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l0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五:
林 木 补 偿 标 准
类别 林 龄 单 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4
用
材
林 幼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3.6
水池杉 3.6
泡桐 3
刺槐、柳、国外松 3
其它 3
中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2.7
水池杉2.7
泡桐2.4
刺槐、柳、国外松 2.4
其它 1.8
近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1.5
水池杉 1.5
泡桐1.2
刺槐、柳、国外松1.2
其它0.9
成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 0.9
水池杉0.9
泡桐 0.6
刺槐、柳、国外松 0.6
其它0.45
注: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凡持
有林木林权证的,补偿标准相应提高20%;
2、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
配。
附表六:
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喷灌 元/公顷 1800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100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1400
炉灶 砖砌单眼 元/只 120
砖砌双眼 元/只 180
砖砌三眼 元/只 220
水井 手压井 元/眼 150
砖砌 元/只 900
水泥管 元/米 直径40CM以下30
直径40CM以上50
猪牛
羊舍 砖砌 元/平方米 40
土墙 元/平方米 8
简易 元/平方米 5
粪坑 缸式 元/只 40
砖砌 元/平方米
30
院墙 土壁 元/平方米 8
乱砖 元/平方米 1 5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院墙 整砖 元/平方米 3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50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30
简易 元/平方米 15
打谷场 水泥地面 元/平方米 30
迁坟 单棺 元 240
240
双棺 元 300
300
拾骨 元 120
120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4
钢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7
花卉、果树大棚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14
水泥涵管 直径30CM以下 元/米 10
直径30-60CM以下 元/米 20
直径60CM以上 元/米 40
注:
1、电力、广播、通讯杆线、有线电视及相关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
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3、自建道路、电灌站、排涝站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合理补偿。
附表七:
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指导价)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钢筋
混凝土结构 多层建筑,层高3.2-3.8米,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整板基础,框架结构,外墙面砖或乳胶漆,内墙中级抹灰、乳胶漆,水磨石或地砖地坪,铝合金门窗或木门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 750
砖混
结构 一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基础,240实心砖墙,房屋设置构造柱,层层圈梁,双层屋面,外墙贴面砖,内墙涂料,钢筋混凝土楼梯、阳台、水泥地面,塑钢窗、铝合金窗或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500-550
二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240实心砖墙,层层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有较好的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混合砂浆(含外墙涂),水泥地面,较好的木门窗,有水电。 420-480
三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180或240砖墙,有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杂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沟缝或混合砂浆粉刷,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90-430
四级
平均层高2.4-2.6米,砖基础,180或120砖墙,平板屋面,外墙沟缝,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10-350
砖木
结构 一级
一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240mm砖墙,松杉木桁条,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外墙抹灰,表面刷涂料,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400-450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砖木
结构 二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基础,实砌240mm砖墙,较好杂木或水泥桁条、屋面板、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涂料,水电设施齐全。 370-410
三级 层高(檐高)2.8-3.0米,实砌240mm砖墙,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320-360
四级 层高(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沟缝,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280-320
简易
结构 一级 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简易屋瓦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 160-180
二级 檐高2.8-3.0米,乱砖或土坯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屋面。 90-120
草房 100
注:1、已纳入房屋等级评定的项目和室内、院内水电不再另行补偿;
2、单位面积指建筑面积;
3、主房为草房,且无其他住房的,按简易结构一级标准照顾确定;
4、房屋拆除由拆迁户自拆或征、用地单位负责。房屋由拆迁户自行
拆除的,拆除物归拆迁户所有;由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组织拆除
的,拆除物归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所有;
5、所有补偿的房屋必须是经依法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占地、违
法建筑不予补偿;
6、本表适用于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后新建房屋用地由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7、各县可根据本指导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实施
细则。
附表八: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地 区 年 龄 段 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市区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各县区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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