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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ANHUI TEA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T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

由安徽省境内或从事茶叶事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意图,代表茶叶行业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愿望和要求。

(三)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贯彻实行平等、互利、公平、自由、诚信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四)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促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协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省供销社、省民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负有桥梁和纽带作用。

沟通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行业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茶叶行业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二)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会员之间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合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市场分析和信息交流,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四)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贯彻国家制订的各种经济技术标准和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产品质量、包装、卫生、企业管理、调研等方面的工作。

(五)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的代理等服务。

(六)组织进行茶叶商品知识,茶的饮用价值和茶文化方面的多种宣传普及、展览、展出、专题讲座等活动,不断提高茶叶在社会上的声誉。

(七)协助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贸易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正常的购销秩序,确保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八)以协调的方式解决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非诉讼和非仲裁的贸易纠纷。

(九)开展与国内外经贸、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和友好往来活动。

(十)代表会员的利益、组织出版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制订和颁发的有关条例、法规、标准等文件和书籍,并及时向会员传达。

(十一)指导市、县分支机构的工作,承办政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全国性行业组织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五)凡从事茶业及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研究工作者及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团体会员需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要求本会协调有关经贸活动和会员之间的纠纷。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等相应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职权是:

(一) 研究制定协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行业规章、协会章程等重要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和全体理事会通过。

(二) 研究讨论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提出意见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研究讨论常务理事组成人选名单,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 提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 农业保险

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年国家财政拨出10亿元专项补贴资金,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对六省区五大类粮食作物保险予以补贴,积极为农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这项措施有力地改变了农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由此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国农业保险当年实现保费收入51.8亿。 2008年,国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加大了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的各项政策扶持,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分析近年来农业政策情况,可以发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期国策,而农业保险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正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

编辑本段种类

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 农业保险

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 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捞(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主要险种: 中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等。

编辑本段经营模式

中央很重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区全面起步 农业保险

。但总体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产值的3.2‰,覆盖面积仅占我国耕地面积的1/4,发展模式还不成熟,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相对有限。 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还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运作模式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对比较粗放。 再加上中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情况差异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继续完善。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进行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管理和经营,建立政府主导和管理、市场化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 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例如,全国范围内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各级地方政府可在烤烟、林木、茶叶、蔬菜、水产养殖等优势特色产业上开展统保试点。

编辑本段需求

农业保险的需求是双向的。从政府方面来讲,政府需要一种更好 农业保险

的途径来解决受灾农户因灾返贫的现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保险公司帮助政府设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机制并管理风险基金,提供管理资源。这种方式比政府直接对农户直接补贴更加科学。 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讲,当前中国的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城市市场的的盈利空间被大幅压缩,在加大创新力度的同时,发现新的市场是每个公司面临的课题,随着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农村保险消费能力正在逐步得到培育和壮大,因此,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研究和投入,引起了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视。在当前情势下双方都出于主动的地位,积极性高,更能促进此工作的顺利实施。

编辑本段经营目的

是为国家的农业政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的经营原则是:收支平衡,小灾略有结余丰年加快积累,以备大灾之年,实现社会效益和公司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意。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之一,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公司对政策性农险长期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要有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2、坚持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不动摇; 3、政策性农险的核心是政府统一组织投保、收费和大灾兜底,保险公司帮助设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机制并管理风险基金; 4、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做到政策性农险有法可依; 5、各级应该加强宣传力度,使农业保险的惠农支农政策家喻户晓,以下促上; 6、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共同发展。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空间很大,而且还会逐年增加,农业保险的网络可以为广大农村提供商业保险供给,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需求,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7、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建立相应的机构组织,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 8、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对下拨的财政资金最好进行省级直接预拨,省级公司统一结算,保证资金流向明确,足额及时,保证操作依法合规; 9、长期坚持农作物生长期保险和成本保险的策略;养殖业保险以大牲畜、集约化养殖保险为主。但不能足额承保,需给投保人留有较大的自留额,同时要实行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

编辑本段发展过程

在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立法的迫切性逐渐增大。许多代表委员指出,现在,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 尽管中国农业法、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试点”之中。面对国际粮价大幅上涨和国内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这样一个严峻形势,农业保险必须尽快“推而广之”。 首先,种粮户要有所投入。中国第一种田大户侯安杰,已经有了这种参保的强烈愿望;同时前不久《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致全省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提出,要求农户保费投入每亩负担分别是水稻3元、小麦2.08元、玉米2.4元、棉花3元、油菜2.08元。对此,农民朋友们应该是能够接受的。 其二,国家财政要有投入。对此,财政部财政预算报告显示,2008年中央财政将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曾表示,在推广保费补贴的试点省份,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比例提高至35%。随着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推广,相信中央财政还将作出更多的投入。 其三,产粮区地方财政要有所补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致全省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中说,农业保险每亩保费中的财政补贴,水稻12元,小麦8.32元,玉米9.6元,棉花12元,油菜8.32元。这里“财政补贴”中的“大头”正是来自安徽的地方财政;对此,安徽省能做到的,其它产粮省份也应尽快跟进。 其四,销粮区地方财政亦应有所补贴。农业保险的投入,这看似“赔本的买卖”,但赚来的是老百姓的温饱,是社会的安定。这种“得益”,不仅是产粮区,也包括销粮区。所以,对农业保费的财政补贴,销粮区地方财政也应“切出一块”来,这叫“欲取之,必先予之”。 农业保险,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护伞。当下的农业生产,仍然要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天吃饭。而有了农业保险,农民朋友,特别是那些种粮大户,便有了“东山再起”的信心和后劲。就全国来说,只是在“有积极性、有能力、也有条件开展农业保险的省份”搞试点,而像中国第一种田大户侯安杰所在的地方,“他跑了多家保险公司,也没人愿意承接他的农业保险业务”,这正表明农业保险亟需“四轮齐转”。

编辑本段承保理赔

一要做好承保方案。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协议的拟定是整个业务成功 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人员理赔现场

的基础,承保方案要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尤其要明确政府在整个保险活动的相关义务,协议承保的条款,必须报总公司批准; 二是政策性农险业务应当全部录入系统,便于后期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三要建立起规范、合理的理赔程序和标准。发生赔案后,要及时足额的赔付给投保农户。 农业保险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是在个别省份开展,还需要经过调研-试点-研究是否决定全面开展的阶段。

编辑本段基层保险机构

因风险和成本原因,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水平较高,单靠农民难以 农业保险机构

独立负担这块支出。因此,国家出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农户共同负担保费。“但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基层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往往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也影响了基层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任建国代表介绍,2008年,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未到位资金为10.48亿元,约占当年保费的十分之一。 对于这个问题,民建中央高度关注,提出应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首先,逐步把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提高到占当年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水平,以后逐年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其次,落实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责任,发达省份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各省财政负担,落后省份和农业大省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编辑本段重要性

一直以来,抗灾救灾、安抚灾民、重建家园的费用主要由国家和地方 农业保险

民政部门负担,也有一少部分来自群众和企业的捐赠。这种模式不仅让国家投出了大量的财力,而且不利于健全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形成。有关专家指出,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机制、成立农业保险公司,更多地用社会的力量来化解农业风险。 据统计,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100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口2亿多人次,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以往救灾主要靠民政救济、中央财政的应急机制和社会捐助,农业保险无疑可使农民得到更多的补偿和保障。

编辑本段存在问题

农民有需求,保险公司有市场,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一旦运作起来,却变成了农民有苦衷,保险公司也有苦衷。在人保、财保、车保等险种已经相当成熟、人们的观念也普遍接受的情况下,农业保险这样一个看来“双赢”的保险项目,为何会走到如此尴尬的境地? 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指出,七大因素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1、农民收入水平太低。 2、传统农业比重太大,农业经济组织化程度低。 3、国家支持力度小,没有相应的一系列政策。 4、农业保险法律缺位。 5、农业保险宣传不到位。 6、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也是一个问题。 7、农业保险的人才太少也是制约农业保险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编辑本段解困良方

从国外来看,农业保险都是政府支持的,因为农业保险的风险非常大。在欧美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初期阶段,由于农业收益下降,农业即处于被保护状态;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农业的“适度保护”政策也始终坚持。在种种保护农业的措施中,农业保险是一个重要手段。所以解困的良方是政策。 一位长期从事保险业的专家建议,将农业保险业务从一般性的保险中剥离出来,建立合作保险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

编辑本段发展优势

有关人士介绍了当前发展农业保险的三大有利条件: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新要求,农业保险的市场发展潜力很大;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希望通过农业保险来防范化解农业生产的风险;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都非常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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