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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取水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

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包括五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一、以下五类情况下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项目在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

①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正式文件;

②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直接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泉域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农业引洪灌溉、农村人畜饮用水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第三条 取水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区域管理相络合的制度。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取水许可的统一管理其办事机构是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郊区、新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以外的取水许可事宜。

万泉河泉域、城郊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市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由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南郊区、新荣区可根据本区情况划定区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市级水资源管理保护区内的取水单位;

(二)市管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三)区属以上单位以及部队日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

(四)跨区的取水工程;

(五)完成上级委托的有关取水许可事宜。第五条 省管取水工程和日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或者工程,由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预审后,报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证。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日均取地下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按取水预申请和申请两个阶段办理取水许可。取水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设计任务书前,须提出取水预申请,有关水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附取水许可预审意见书。取水工程立项后,再按规定办理取水申请。

1000立方米以下的可一次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第七条 办理取水预申请、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因取水与他方发生利害关系时,须附双方协议书。第八条 水源工程变更使用单位时,应将《取水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由新的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九条 水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取水申请后,应在20日内审批发证。凡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证的,区水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应在3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请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发证。第十条 已建取水工程凡按《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办理过《大同市自备井用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按本规定登记审核后换领《取水许可证》。

凡未办理或部分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规定在限期内进行取水许可登记,并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十一条 办理取水许可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山西省取水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采矿排水系直接取用地下水,须进行申请、登记。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依照《大同市水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对已批准的取水量进行调整。资源第十四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并接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取水许可证》有效使用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取水单位应按规定持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第十五条 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发证机关依照《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瞒井不报或谎报废井私自取用水资源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勘探及将勘探孔扩大为水源井或予以出卖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或未按批准的井位、井深施工的;

(四)拒不执行取水审批机关调整水量决定的。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水务局安排人员现场勘查,核准凿井数、取水时段和取水量。

第三步:承诺时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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