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藁城县在那。。?(具体地理位置)
藁城县在西南部,省会石家庄市东部。
藁城区,隶属河北省石家庄市。地处河北省西南部,省会石家庄市东部,介于北纬37°51′~38°18′44″,东经114°38′45″~114°58′47″之间。
北邻新乐市,南接赵县境,东与晋州市、无极县接壤,西与正定县搭界,西南与栾城区毗邻。西距石家庄市31公里,东北距首都北京264公里。
2014年9月,撤销县级藁城市,设立石家庄市藁城区,以原藁城市行政区域为藁城区行政区域。藁城区是2017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2018年全国绿色发展百强区 、2018年工业百强区。
扩展资料:
藁城区是国家小麦高质高效创建示范县,强筋麦种植面积占到全区的80%以上,且管灌、喷灌等节水方式已经达到全区覆盖。
据了解,该区小麦种植面积51.7万亩,全部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模式,年节约用水2040万立方米,使用水肥一体化灌溉技术的小麦种植面积达到2万亩,年节水100万立方米,每亩地全年增产近150公斤,实现了小麦绿色高质高效生产,节本增效农民增收。
人民网—石家庄市藁城区:水肥一体化灌溉技术助力春耕生产
百度百科—藁城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再生水。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厉行节约用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水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职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八条 市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第九条 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内容应当包括特殊旱涝灾害、战争状态等非常情况的应对预案,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上级批准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分配使用调入水,根据用水数量和类型实行配给制度。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优化配置调入水,科学利用雨水和再生水。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集雨工程,采用集雨新技术,科学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工程。
市政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地面铺设,应当采用有利于雨水渗透的建筑材料,城市道路隔离带和绿地建设应当有利于含蓄雨水。第十五条 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调度。
本市市区内实行再生水价格优惠和再生水用水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或减免制度,鼓励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优惠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六条 河道、景观补充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洒水和其他市政杂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第十七条 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十八条 农业灌溉工程在确保农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可以为工业生产、城镇集中供水、改善生态环境等非农业生产单位提供水源保障。第十九条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出现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情况时,应当停止开采地下水。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自建取水工程设施,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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