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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Q虾青素有药监局备案吗?

有,虾青素是一种酮式类胡萝卜素,化学名为3,3′-二羟基-4,4′-二酮基-β,β′-胡萝卜素,红色固体粉末,具脂溶性,不溶于水,可溶于有机溶剂。。它广泛存在于生物界中,特别是水生动物如虾、蟹、鱼和鸟类的羽毛中,起显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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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食品药品监管局指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方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决定和措施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食品监管局会查以下事项:

1、证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2、环境卫生;

3、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餐饮具的消毒;

5、库房及营业区的食品;

6、进购查验记录;

7、食品原料的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承担保健用品监督及市场管理等相关职能;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7、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8、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检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发布本市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核发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初审工作。

9、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10、负责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工作。

11、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

12、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

1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4、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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