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技术 >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确保蔬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销售、加工和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生产和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蔬菜质量安全工作,并确保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蔬菜行业协会、蔬菜经营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蔬菜质量安全宣传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对蔬菜生产者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及配药、施药技术辅导,防止采收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出售。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抗病、抗虫蔬菜品种和蔬菜种植、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指导和监督蔬菜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蔬菜产地的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在园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园蔬菜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测,所需费用从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第八条 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甲拌磷(3911)、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铁灭克)、马拉硫磷、氧化乐果、毒死蜱、三唑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农药品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农药毒性标准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第十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蔬菜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药,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

土地所有权人与蔬菜生产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将按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污染土地作为蔬菜生产者的义务纳入土地承包合同。第十一条 纳入农药残留检测范围的蔬菜品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上市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蔬菜生产单位对即将采收上市的在园蔬菜应当进行农药残留自检,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

(二)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对进入本经营场所的蔬菜应当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对持有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予以抽检。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场交易。

(三)蔬菜加工单位对进入本单位的蔬菜应当查验其检测合格证明。对无合格证明的,应当由本单位进行检测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加工。

蔬菜农药残留自检费用由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负担。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给予扶持。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应当告知社会公众。

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证明。从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检测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人员的培训。第十三条 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应当将蔬菜农药残留的自检结果当日在本经营场所如实公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蔬菜确定抽检比例,并进行农药残留抽检,抽检结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蔬菜予以查封、扣押。

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因抽检结果错误给被抽检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禁止使用草甘膦的通告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

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

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

效磷,磷胺。

关于下发禁止销售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果实涂布剂和限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

各乡镇农技站,各农资经营店:

为巩固国家生态县成果,保护建宁县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三严、四限、六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就严格禁止销售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果实涂布剂和限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各农资经营店禁止购进和销售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农田、果园等禁止使用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

二、禁止销售使用果实涂布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梨果实涂布剂和猕猴桃果实膨大剂。推行人工授粉、疏花疏果、定量挂果、适期采收等标准化技术手段增大个果,增加产量,提高品质。

三、严格限制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实行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列入国家限制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农资经营店要询问购买人购买农药的用途,在限制使用范围的不能销售使用。农资经营店要按照农资监管平台使用和管理的要求,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购销台账,实名登记要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购买品种、数量、日期、施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信息,以备追溯。

四、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生产区、农业生产示范区、标准化示范园、旅游景区、农业项目区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草甘膦等化学除草剂。

五、严格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等部门将联合对县农资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大禁限用农药的质量抽检和巡查力度,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特别是草甘磷除草剂在县内销售,严格源头管控,对违规销售行为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974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