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
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成果,你有什么感悟呢?是时候认真地做好工作总结了。怎样写工作总结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渔业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体系
为切实做好此次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我局专门调整了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水产局局长任组长,渔政执法人员为成员,组织全县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策划,认真组织,结合我县渔业特点和我单位实际,以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倡导安全文化,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式稳定为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检查活动实施计划,并精心部署检查活动,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活动。
二、加强渔船安检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我局十分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初就与各水产企业和养殖户签订了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规范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了各生产企业和养殖户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此次大检查中,我局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对全县养殖、捕捞渔船逐一进行检验,对渔船规格、型号等参数实地检验后,统一编号和登记造册。对检验出不合格的渔船根据实情责令其限期修补、报废处理,消除了渔船不安全隐患,确保养殖、捕捞渔船登记率、检验率达到100%,严把检验关,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的源头监管。据调查统计,全县共有各类船舶15艘,其中养殖机动船4艘,木质捕捞船11艘。经检查发现,全县大多渔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我局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组织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我局结合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组织渔政人员深入渔村、企业渔区一线发放宣传资料,向广大渔民、养殖户宣传《渔业法》、《渔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共发放宣传资料160余份,悬挂横幅4条,出动宣传车一辆,出动执法人员8人次。同时结合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对渔业安全生产具体法规进行宣讲,以提高广大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存在问题
1、养殖户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重生产轻管理的思想,对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不足。
2、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行为难规范。管理对象觉悟低、纪律松散,且存在侥幸心理,不穿救生衣冒险、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
3、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难到位。小型渔船多且分散,管理面广、工作量大,靠临时突击的检查较难凑效,对小型渔船管理相对滞后,缺少行之有效的办法。
五、今后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2、针对新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类工作预案,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
3、积极开展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杜绝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发生。
4、组织各生产单位和养殖户参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渔民技能水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渔业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2一、主要工作
(一)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20XX年地毯式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黄世硬(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副组长:林万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组员:王延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渔业科科长)、韦新洪(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渔业渔政科,并制定来宾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月报制”和“零报告”制度。
(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以渔民为重点,着重宣传《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举办渔业安全基本知识、渔业保险及法规、渔船海难事故典型案例讲座,不断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与全市6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明确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我们紧紧抓住基层渔政执法部门和船主这两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直接管理责任。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监督
采取以渔船为核心,以渔船安全生产为工作对象,以渔船船主自检自查和渔政机构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根据我市渔船的实际,严肃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特别是针对当前水上大雾、大风和寒潮等恶劣天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系统、彻底排查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隐患整治。
1、检查渔船的持证情况。确保“四小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职务证)齐全。
2、检查船检期限和职务船员、救生、消防、通信设施的配备等。
3、检查渔船的安全适航情况。重点检查渔船的船体、主机运行以及漏水、稳性等情况。
(五)积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
为了有效的、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针对渔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整治方案和措施,强化对不适航状态渔船的.监管,责令整改,整改率达到89%。同时加强重点水域、复杂水域等水域的通航秩序维护,严厉查处渔船违规作业行为,特别是违规载客、载货运输和非法电、炸、毒鱼以及利用渔船从事潜水打捞奇石等非“渔”行为,打击违章捕捞,有效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1、渔民安全生产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渔民思想观念落后,存在侥幸心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2、监控范围广,监管力度不足。来宾市现已登记在册的渔船有828艘,尚有部分船只不在登记之内,而且分布比较分散,执法人员、装备和经费不足,影响安全监管效率。
3、少数渔民受利益的驱使,非法、违规作业现象(主要是利用渔船从事潜水打捞奇石、潜水捕鱼或非法载客)成为我市渔船安全生产的隐患。
4、一些老弱渔民,迫于生活所逼,继续以捕鱼谋生。其中年纪较大近70多岁,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三、下一步打算
1、继续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宣传力度;
2、继续实施对渔民进行职务船员和安全生产专项培训,使渔民熟悉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
3、针对违章载客和非法作业,渔政部门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和检查密度,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
4、同时鼓励渔民转产转业,推进转产渔民转移就业,争取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扶持转产渔民或其直系亲属参加非“渔”行业培训,加强渔业行业技能培训,鼓励转产渔民转移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水产品流通等渔业行业。
渔业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3根据县安委会安全生产会议和遵市牧发[20xx]40号文件精神,元至五月份以来,我县畜牧渔业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渔业船舶安全执法、渔业船舶安全治理和渔业船舶安全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了渔业船舶安全法制体制机制、渔业船舶安全保障能力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从努力构建渔业船舶安全长效机制上去下功夫,竭力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了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措施和和做法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畜牧渔业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为此局党组高度重视渔业航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我县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切实加强了对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成立了正安县畜牧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人,落实了任务分解,出台了具体工作方案,确保了安全生产组织保障、责任分解和工作措施三个到位。
2、以开展“禁渔专项活动”为契机,以开展“法律八进”为载体,大力开展畜牧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船舶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通过出动宣传车到全县渔业水域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政府通告,发放禁渔知识明白纸,在二月至5月四个月的禁渔期内,我局累计出动宣传车45辆次,宣传人员124人次,悬挂标语21幅,张贴政府通告82份,发放明白纸5000余份;二是通过办专栏、搞讲座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我局共办专栏三期,办专题法制讲座一期,参加对象为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乡镇分管畜牧水产工作的领导和畜牧站长,全县河流承包户,水库经营者,共200余人;三是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和网络宣传畜牧渔业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城南新天广场进行启动仪式,并开展为期一月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此项活动将于6月1 月启动,6月30日结束,目前我局以出台了专门的宣传活动方案,准备了各种宣传资料3000余份,落实了工作经费和具体人员;五是利用我局“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为契机,大力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我局将渔业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纳入普法依法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通过送放心农资下乡,把涉牧渔业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送到农户和渔民手中,送维权知识到作业水域、到渔民家中、到渔民手中,引导渔民树立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做到安全生产。
3、深入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我县境内渔船主要分布于芙蓉江、三江、清溪河下游河段沿线,涉及乡镇有格林、俭坪、和溪、乐俭、土坪、流渡等六个重点乡镇,渔船持有人是沿江沿河两岸的村民,渔船多为木质结构,只有三艘小型机动船,渔船的规格、配置、性能比较落后,船员专业化水平低,捕捞仅是村民的一个附带产业,捕鱼作为农闲时改善生活质量和提高经济收入的手段之一,这也体现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含义。换言之,我县目前没有专业的渔民或渔村,也没有一艘质量合格的渔船,多数是农用船兼用。据统计,我县目前有从事捕捞的渔船有46艘,今年前五个月来,我局加大了禁渔宣传与执法力度,对道真、正安两县共管水域渔塘库区的渔船进行清理,特别是开展了渔船上岸、渔网入库、渔民休渔的禁渔专项行动,与渔民签订禁渔和安全生产责任状46份,查处了两起下高网、船舶航行区内作业等阻碍航运的行为,末获得捕捞许可证3起,末通过渔船检验1 起,末配备安全设施4起,目前还没有发现渔船违章载客的行为,即使有,也是船主自身作为渡河劳作的交通工具使用,不具备商业营运的特征。
4、认真开展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行动
重点对渔船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及使用情况、船员安全技能实地操作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好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我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行县局与乡镇站长、乡镇站长与渔船持有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层层抓落实。县局渔政站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结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对末按规定及时消除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开曝光,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取得的效果
通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使广大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自觉遵守国家渔业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的能力得到了加强,同时增强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规范了生产行为,有效窥避了安全事故的风险,维护了我县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通过隐患排查,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坚决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监管队伍培训教育,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三、存在的问题
1、渔船和渔民分布较散,作业隐蔽性强给安全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2、渔船质量差,结构和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3、渔民知识和年龄结构不合理,多为文化水平低,年龄较大的人,接受新事物、新知识较慢,抵御风险的能力弱;
4、渔政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弱,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县局渔政站有执法人员5人,且年龄呈现老龄化的趋势,并且渔政站和水产站实行的是“一套人马、二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既要负责抓生产发展,又要行使执法职能,没有实行专门的定员定岗,致使管理较为随便和松散,监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办案设备不足,甚至连执法服装都没有,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较低,成为制约我县渔业生产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渔业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4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水产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根据《关于印发20xx年全疆“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新渔字[20xx]59号)要求,我局开展了以“安全生产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体系
始终坚持把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20xx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站、所领导为成员的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结合全县渔业特点,以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倡导安全文化,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式稳定为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检查活动实施计划,并精心部署检查活动,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活动。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一)参与以“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为进一步提升布尔津形象,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节约集约及法律意识。6月由环保局牵头,水利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在白山布广场开展了以“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我单位渔政、水政执法人员走上街头,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来往群众宣传了《渔业法》、《水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共出动宣传车1辆,宣传人员6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50余份。
(二)开展了“端午节”和高、中考期间食品安全检查活动。为让广大消费者度过欢乐、祥和、安全、和谐的“端午节”和迎接初、高中学生顺利升学考试,同时为广大游客营造一个放心的旅游环境,6月7日,我局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营造了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此次安全检查活动,重点对水产品销售市场、酒店、水产养殖场(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兽药、渔药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批发市场1处,10个摊位。通过检查,全县水产品销售市场销售的水产品均末出现任何质量安全问题,市民可以放心食用。
(三)参与“安全生产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宣传活动。6月11日,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白山布广场开展了以“安全生产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我局高度重视,以此次宣传活动为契机,精心组织渔政、水政工作人员,通过设立咨询台、宣传展板和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向群众宣传、讲解相关知识并进行了维权教育。同时向过往群众宣传了《渔业法》、《水产养殖安全管理规定》、《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此次宣传活动共出动工作人员6人次,发放相关宣传资料150余份。
(四)进村入户,深入渔区一线,张贴渔业安全生产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对企业、水产养殖基地、养殖户宣传《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发放宣传安全生产资料,为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障。
(五)严格查处各类违禁渔药、违规生产活动。按照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文件要求,我局进行了以查处违禁渔药、违规生产方式,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为主的执法活动,并参与了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养殖专业户、水产品销售市场、超市等处的生产销售环境以及《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等档案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三、加强渔船检验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我局渔政站年初与各水产企业及养殖户签订了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规范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建立完善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同时,我局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对全县捕捞渔船进行逐一检查,对渔船规格、型号、救生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并统一编号和登记造册。对不合格的渔船进行提出修理或废除,消除了渔船不安全因素,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的源头监管。据调查统计,全县共有各类船舶15艘(均为木质船舶,无机械动力),其中捕捞作业船6艘,养殖用船9艘。经检查发现,全县绝大多渔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渔船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目前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存在问题一是养殖户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重生产轻管理的思想,对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力度不够。
二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行为难规范。管理对象觉悟低、纪律松散,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不穿救生衣冒险、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难到位。小型渔船多且分散,管理面广、工作量大,靠临时突击的检查很难成效,现缺少行之有效的办法。
五、今后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二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类工作预案,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
三是积极开展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杜绝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组织各生产单位及养殖户参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渔民技能水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渔业安全生产月工作 总结 5一、 领导 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
区政府将渔业安全工作纳入区级政府安全生产总体部署,并将创建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范围。调整充实了区水产局渔业安全生产 领导 小组成员,组织 领导 全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重点打击渔船违规载客、电捕鱼等问题;每逢台风或恶劣天气来临,各镇街分管 领导 到渔港等重点部位现场指导、组织落实渔船就近返港避风和人员撤离。
二、制定预案,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制定完善了,落实镇、村、养殖户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承诺书);为提高渔船救灾抗灾能力,我区组建了渔业船舶救助队,主要渔业镇也分别组建了渔业应急救助船队,在每个编队中确定1名信息员,定时报告作业地点和组织遇险救助。通过以上措施,我区在指挥渔业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到了反应迅速,政令畅通。
三、加强保险、规范生产。 渔民人身保险超额完成任务,有效保障渔民人身安全。渔船证书档案齐全、船员培训管理规范,渔民做到100%持证作业。
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 4月份区水产局举行渔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专题培训,开展水上救生操作现场演习;5月份,结合伏季休渔,在全区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6月份,结合增殖放流活动,邀请大学生、渔民代表、社会志愿者及电台等各界人士参与,并大力宣传了渔业安全生产的意义。7月份我区结合《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组织渔政执法人员深入各渔区、港口码头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条例》宣传工作,使渔民和基层渔业干部提高安全防患意识。20xx年总共通过电台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新闻4件。
五、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区渔政站联合各镇村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和渔业设施发给整改通知书,通过检查一些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节假日期间组织渔政人员和乡镇水产站人员到各港口、码头开展渔船安全大检查和值班,对违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对违规操作、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由于我区做到政府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多级联动。有力打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渔业生产安全隐患,保证渔业生产安全,实现多年无重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可供人食用的水生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责任)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依法履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等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水产品生产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工作。
海关依法开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公安、城管执法、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信息追溯制度)
本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消费者、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询水产品追溯信息。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消费情况、风险程度、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市民关注度等,确定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品种目录,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品种目录及时、如实上传追溯信息。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于目录以外的品种上传相关信息。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要求)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日常防护、环境消杀、检验检疫、紧急处置等工作。第九条 (鼓励标准化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团体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化生产经营活动。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团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进水产品品牌发展建设。第十条 (行业组织)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相应的水产品行业组织。
水产品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教育和行业管理,指导其成员树立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推广生产经营标准化、品牌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第二章 养殖管理第七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第十二条 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 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第十六条 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990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