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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4月1日起执行

今年4月1日一批新规开始执行,那么,具体是哪些新规,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批新规4月1日起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部流域保护法,共11章122条,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安澜无害、促进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加大保障、监督和处罚力度,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2、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新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版标准比较,新国标更加关注水质安全,水质检测指标由此前的106项调整为97项,修改了8项指标,关键项目指标更加严格;关注风险变化,强化对新污染物的关注,精准管控水质;关注用水口感,新增感官指标,有利于提升用水口感和舒适度。此外,新标准还缩小了城乡饮用水标准差距,以此加快设施改造力度,推动建立高质量供水体系,提高检测能力与应急能力建设,保障供水安全。

3、新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国家标准

新版国家标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发布,将替代AQ 3010-2007,自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新国标对2007版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更重视技防与人防相结合,并重点对加油站作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加油站新规中写到: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报警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新版《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要求》地方标准

新版地方标准《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要求》经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在票务服务方面提出,旅游景区应建立实名制分时预约系统,提供门票在线预订、在线交易服务。门票设计宜突出北京文化特色,所含信息准确全面,形式多样,可使用电子门票、邮资明信片等;考虑到越来越多的游客习惯电子支付方式,新标准提出,在验票服务方面,宜提供电子门票验票服务,相关设施状态良好。修订后的新标准还增加了“旅游景区游客满意度调查表”,游客可对景区打分评价,服务项目如得分低于3分,应限期整改。

5、《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6、新《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

新修订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动态认证周期,对于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的健康状况异常等人员,采取缩短认证周期等方式实施重点监控,以进一步提高认证的准确性。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和自助服务平台进行生物识别认证;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和自助服务平台进行生物识别认证;针对高龄老人、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办法》要求提供现场上门认证服务。

7、《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2023年4月1日,《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同日施行。该条例对渭河生态区管控以法规条文形式进一步细化,明确在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采石、挖砂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禁止破坏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和设施;禁止损坏、擅自移动界桩、界牌及保护标志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为西安渭河生态区建设管控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

8、辽宁省《朝阳市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全市瓶装燃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朝阳市决定从3月27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瓶装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其中,4月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日前,辽宁省朝阳市印发《朝阳市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通过开展整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行动,规范全市范围内城镇燃气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监管长效机制,推进燃气行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动态溯源、智慧监管、闭环管理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进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第六条 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省辖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品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组织有关部门在天然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价值渔业资源的产卵场进行增殖放流;禁止向天然水域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核发养殖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养殖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养殖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鼓励、支持生产优质水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水产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产养殖的技术标准、规范,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第十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标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并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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