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问题应如何监管?
对于蔬菜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问题,在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第六章规定了如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有了法规制度,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的多少,抓紧监管才是关键。首先是规范农药管理的执法行为,提高农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分,加大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其次是加大宣传,增强农户的安全用药意识,从源头上确保果蔬产品的质量安全。
世界各国都是对农药残留进行严格监管的,比如英国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通过严格限制农药使用、严把食品进口关卡、强化检测等手段控制食品中的农药残留,以确保食品安全。
严格限制农药的使用
英国化学品管理理事会是确保农药、工业化学品等安全使用的政府机构,它通过对供应链进行早期干预,防止农药和化学品对人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实现可持续、安全、健康的食品供应。根据规定,没有得到英国政府批准的农药严禁在农作物和观赏植物上喷洒,而要获得批准,农药生产商就必须证明不会对环境和人们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英国政府规定,农药的使用者要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农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农药使用的有关风险、施药工具、施药部位、施药时机、种子施药、土壤处理、气候条件对用药的影响、如何采取应急行动以及身体健康评估等。接受培训者要参加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都合格了才能拿到《农药使用资格证书》。没有资格证书者必须在证书持有者的监督下使用农药,不经培训直接使用农药者将被罚款,甚至判刑。
独立机构——英国农药残留委员会的一位负责人表示,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取决于农药喷洒剂量、喷洒时机以及植物对农药的吸收情况,其中前两项可以人为控制,因此,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培训是减少农药残留的重要途径之一。
加强农药残留检测
英国政府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实施食品农药残留的官方监督计划,并进行严厉的安全评估,确保农药残留不对人体构成伤害。官方的监督结果由农药残留委员会公布,年检测食品样本数千个,许多样本的检测范围包括100多种农药。
对于超过法定农药残留标准或含有未经批准农药成分的食品,英国政府相关部门会通知品牌所有者,要求其调查原因;向出口国当局通报进口食品农药残留超标样本的细节;如果农药残留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有关部门会立即向欧盟其他成员国通报;如果发现农药残留超标是英国人非法使用农药造成的,那就要马上收集样本,将违法者送上法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第六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及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第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行业的协会应当宣传普及农药管理知识,提供行业相关信息、技术、安全用药培训等服务。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提交相应的登记申请资料。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
(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规范性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
(三)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
(四)申请登记农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依法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五)登记试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农药生产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
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管理规范和使用国家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目录的原料进行生产,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第十四条 从事农药生产,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出厂销售农药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农药生产、储存、运输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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