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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四章 文化繁荣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六章 组织建设第七章 城乡融合第八章 扶持措施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遵循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共同富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科学编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行政区域内存在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可以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动员、支持村民参与乡村振兴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因地制宜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以发包、租赁、委托、入股、合作等方式开展资源资产运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增收。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托管经营,发展农业规模经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利用,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气象监测等配套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省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障粮食安全责任,支持优质专用粮食发展,落实种粮农民补贴和稻谷、小麦等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鼓励和支持粮食加工利用技术创新,倡导适度加工,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稳定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建设,支持科研院所与种业企业开展小麦、水稻等农作物以及生猪、优势鱼类等畜禽水产良种培育联合攻关,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农作物、畜禽水产新品种(系)培育,加强本土传统种质资源保护,统筹做好良种繁育与品牌农产品生产之间的衔接,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根据本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在农产品与现代食品加工、农业生态环保、智慧农业等领域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建立健全农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持县(市、区)、乡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农业技术增值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设施农业、规模养殖全程机械化,促进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集成配套,扶持高端智能和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完善农机购置、作业补贴等扶持措施,提高农机装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农业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鼓励、支持和引导物联网、遥感、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水果、蔬菜、中药材等特色农业发展,推动特色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等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康养等特色产业,引导发展林果业。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农家乐、乡村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优质农产品产销体系建设交流合作机制,培育全产业链发展的农业优势主导产业,推进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快递服务点、农产品保鲜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乡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加强乡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引导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宣传销售农产品,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体系,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培养引领行业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推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返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创业,促进乡村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推进智慧学校建设,促进教育资源城乡共享;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乡村骨干教师,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职称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等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才激励机制,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落实职称晋升和倾斜措施,优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农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落实编制管理、业务考核、岗位聘用和职称晋升向基层倾斜制度,促进农村经营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提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文化旅游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城乡结对帮扶,引导社会各界人士投身乡村文化旅游体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设立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培育社会工作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工作人才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建设,分层分类开展教育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市场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农民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参加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城市医生、教师和科技、文化、规划等领域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机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到乡村和涉农企业创新创业,保障其在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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