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四章 乡风文明第五章 乡村治理第六章 边境建设第七章 城乡融合第八章 人才支撑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十章 监督考核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牧业农牧区现代化,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建设美丽幸福西藏,共圆伟大复兴梦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着力推进“四个创建”,统筹推进农牧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深入推进边境振兴,全面建设富裕乡村、美丽乡村、文明乡村、和谐乡村、戍边乡村。
第四条 促进乡村振兴坚持农牧业农牧区优先发展,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引领、遵循规律、循序渐进。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保障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牧民根本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立足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坚持人口适度规模集中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工作,注重保持乡土风貌,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
第六条 自治区全面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确保过渡期政策的连续性,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七条 促进乡村振兴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区)乡(镇)抓落实,各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农牧民参与乡村振兴。
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九条 自治区全面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依托当地特色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经营主体,优化一产、壮大二产、提升三产。
引导形成以农牧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确保农牧民收入稳定增长,建设富裕乡村。
巩固拓展扶贫产业项目,完善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产业项目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关系,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加强粮食生产考核,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高原特色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青稞、牛羊肉等重要农畜产品稳产保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种业提升工程,围绕高原特色种质资源,坚持保护利用高原特色品种和探索引进优质品种并重,加强高原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利用,完善良种繁育推广体系,提高种业监管治理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推进发展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建设区域内综合性产业园区,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全产业链。
加大品牌保护宣传推介力度,依托地球第三极等区域公共品牌,推动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推进乡村康养、旅游、电子商务、休闲农牧业、民族手工业等产业发展,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
第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大力扶持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持续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保障农牧民从集体经营中受益。
支持鼓励发展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带动作用。
支持小农户之间、小农户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与联合,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完善利益联结和市场运作机制。
支持鼓励农牧区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世界旅游目的地、清洁能源基地等国家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耕地质量提升长效机制,推进农牧区土地整理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等技术,建设保护高标准农田。
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牧业、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机械装备水平,推进智慧农牧业、设施农牧业、农牧产品加工、绿色农牧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
建立健全各类创新主体协调互动、各种创新资源高效配置的高原特色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农牧业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青稞、牦牛、藏药材、林下资源、有机茶等高原特色农牧业快速发展。
自治区保障农牧业科研经费,加大科技创新成果应用转化力度,提升科技对农牧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牧业科技人员等各类主体开展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农牧区商贸物流行业发展,构建覆盖所有村镇、线上线下融合、快速便捷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渠道。
加快大型农畜产品流通骨干基础设施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农产品产业链,支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品牌目录、扶贫产品目录等制度。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十八条 自治区全面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实施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区环境监管和治理,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牧区转移。
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向农牧业农牧区转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牧业,支持农牧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消费低碳化,引导农牧区形成生态环境友好、资源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和冰川资源保护制度,开展重点区域国土绿化和条件适宜乡村“四旁”植树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计划,实行人畜分离,推进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
加强农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逐步推行自来水入户项目建设,全面提升供水保障和管理水平。
持续完善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污水治理模式,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推广适应地域特点、经济环保的户用卫生厕所,加强公共厕所的维护及运营管理,推进农牧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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