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 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者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 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
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
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7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D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 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且自有住房未达到安居标准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140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