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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

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三)明晰多主体各方责任。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规范场所安全设置(四)合建要求。

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

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

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七)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养老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八)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养老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九)严格用电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

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

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

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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