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都应遵守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我省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制发证书文件等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内陆渔船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第六条 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一)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二)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三)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七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不得超过省政府批准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总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功率,不得超过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总数,并符合对功率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渔船指标内批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十条 渔船灭失的、拆解、销毁的,原渔船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购置等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渔船指标;渔船因老旧、破损等原因需要报废更新的,要持相应渔船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发证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一)渔船数量超过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渔船指标数;(二)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一艘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本辖区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四)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在我省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
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或者能够提供清晰完整的捕捞许可证电子扫描件,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在我省辖区内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一)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省辖区内的捕捞作业。
(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或者使用特定渔具或捕捞方法的捕捞作业。
(三)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临时从事捕捞作业。
(四)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按船发放(徒手作业的除外),徒手作业按人发放,一船(人)一证,每本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两种,两种网具不能同时使用。
渔具应当符合我省关于渔具使用相关规定,作业时限及要求由发证机关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明确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拉网、杂渔具共三种。
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范围并标清具体水域名称,游动渔具要标明游动范围。
时限分为明水期或冰封期。
捕捞小型成熟鱼的拉网类渔具要根据作业水域限定作业时间:(一)在松花江、嫩江、牡丹江捕捞小型成鱼的:各江段开江后至5月1日,禁渔期结束后至封江。
(二)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捕捞小型成鱼的:各江段开江后至5月1日,春季禁渔期结束至封江。
(三)在绥芬河捕捞小型成鱼的,春季禁渔期结束至封江。
渔具数量及规格如下:(一)刺网类:包括流刺网和定置刺网。
每本渔业捕捞许可证只准使用1趟网且每1500米趟子不得超过6趟网。
明水期流刺网网长根据作业江河宽度确定;明水期定置刺网每证网长不得超过600米;冰封期定置刺网每证网长不得超过1000米。
网眼闭拢后长度(不含网结,下同)不得小于10厘米。
捕捞小型成鱼不得使用三层刺网。
(二)拉网类:包括明水期拉网类网具和冰封期拉网类网具。
每本渔业捕捞许可证只准使用1趟网且每个网滩不得超过4趟网。
网长根据捕捞作业水域确定。
网眼闭拢后长度不得小于10厘米。
捕捞小型成鱼的,网眼闭拢后长度限制2.6-4厘米。
(三)杂渔具:包括圈网(不准用地笼、鱼猫)、花篮子、鲶鱼囤、旋网、抄网、搬网、耙子。
其中圈网网长不得超过3米,每证使用数量不得超过50个;花篮子、鲶鱼囤,使用数量不得超过50个,且圈网、花篮子、鲶鱼囤等网眼对角线长不得小于6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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