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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

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条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支撑。

第二章 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省级建平台、市县建市场的方式,因地制宜、分步推进。

第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开发、运营、维护和升级,建立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数据库,汇集、发布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计、分析报表,为交易机构提供信息化等服务。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还可以与具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条件的交易场所共建,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第八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第九条 鼓励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使用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开展本地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使用其他产权交易系统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数据归集标准,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信息接入到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

第十条 交易机构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第十一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在确定入场交易品种时,应当制定统一的流转交易规则,并经过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流转交易应当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非期货化的底线。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的土地经营权。

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

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等。

(八)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服务。

(九)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的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交易时,应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交易申请。

由出让方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

由交易机构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予以受理。

由交易机构将交易信息在其官方网站、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发布。

公告期原则上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或与属地农村经济事务信息公示期相符。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交易机构报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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