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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和用地建房行为,促进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一)申请条件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2.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一户一宅”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2.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的;3.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转让他人,或将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4.不符合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5.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6.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7.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

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土地资源状况,综合考虑区域、用地类型、农户数量和需求等情况,在不超过省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利用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改建、扩建的面积、审核标准、审批程序等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二)村组审查公示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相关机构完成现场勘察等联审工作。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乡镇农业农村机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等。

2.乡镇自然资源机构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3.乡镇住房建设机构审查村民建房是否符合设计规定,设计风貌是否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等。

4.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职能机构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完成审查后乡镇各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

根据乡镇各机构联审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

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季度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做好村庄规划和农民建房用地指标落实(一)严格规划管控各地在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活生产需求,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满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庄规划已批准的,要严格落实。

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二)落实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报实销。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县域内农村宅基地现状和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工作,并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计划保障工作。

每年11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需求,逐级上报。

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区)上报的计划指标需求进行初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确认。

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全程监管(一)宅基地丈量批放农村村民应当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建房基底面积与宅基地面积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

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现场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坐落、四至、界址等,明确建设要求。

未经乡镇丈量批放,不得开工。

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或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村级组织报请乡镇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因特殊情况经作出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

农村村民经批准另址建设住宅,属于建新拆旧的,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二)住宅施工建设建设农村住宅,可由建房村民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也可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设计出具施工图,或者在选用省级、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作为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委托前述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设计出具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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