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保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标准和产品质量,提升我省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支撑水产种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建设、验收及管理等活动。
浙江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浙江省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指导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验收和复查专评工作。
审委会秘书处设在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原种场的基本任务。
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并根据养殖生产和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和苗种。
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并经过审定的选育种、引进种、杂交组合等良种资源,按照良种选育和亲本、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选育保存一定数量的良种基础群体,培育、繁育符合相关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供应苗种繁育场、养殖场,并承担新品种的中间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任务。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需要,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还承担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功能。
其所保存的种质资源需在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并纳入省水产种质资源库统一管理。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主体需具有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场所,建设规范、布局合理,并具有两年以上申报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1.水源充足,水源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生态环境适宜经营种类的生长、繁殖和种质资源的保存。
2.原种场原则上建立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的主产区;防汛抗旱能力符合水工建筑50年一遇标准;电力、通讯、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3.场区功能划分明确,布局合理,生产、管理和生活区域隔离,标志标识清晰;场区环境绿化、美化,场容整洁。
场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山区、海岛县不少于50亩),水面类型、面积及各类配套水面比例应满足目标种类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以及生产要求。
建成的原良种场,其保存亲本数量、年生产亲本和苗种能力应达到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最低生产能力要求(详见附件1)。
省级原良种场新引进或培育的种质资源,要在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平台登记并纳库管理。
省级原种场要加强所申报品种种质的保存和保护;经过种质改良的品种,需防止逃逸到自然水域。
应具备繁殖孵化、种苗培育、原良种保种等设施及路、渠、电等辅助配套和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要求排列整齐,布局合理。
包括产卵、孵化、饵料培育等设施与装置,能满足苗种年生产能力的要求与条件。
包括亲本池、后备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饵料池等基础设施,比例合理、标识清晰。
培育池的面积、池深及塘埂护坡应符合养殖种类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
场区内路、渠、电等配套设施完善,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米,进排水独立,增氧、供水、发电、调温、投饵等养殖生产设备齐全。
建有严密的防逃逸和防止其他养殖生物混入的隔离设施。
建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须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具备办公室、实验室、资料档案室、标本室和仓库等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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