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能不能计算工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历史故事了。不太好解释呢,“代课教师”这个群体在我们云南省已经不存在了云南省的教师职业只要公办和民办之分,没有代课老师这个岗位了。多年曾经是代课老师的年纪大了的人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全部解决了。 不过你重新问这个问题,还是很有意义的,至少代课老师这个群体还有人记得他们的辛苦。我查阅了一下材料,代课老师的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参考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人)的情况如下方式处理: 一、辞职、辞退人员的工龄计算 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人),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辞职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招收录用的,其辞职前的工龄可与重新招收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领取辞职补助费的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招收录用后,其工龄从重新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被辞退后,按有关规定,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招收录用的,其辞退前和被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在发给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被重新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1.原不能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如任民办教师等),现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本人在填写表格时应注明中断时间;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按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 3.临时工被本单位正式招工并符合临时工计算连续工龄的,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可按本人汁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三、工龄变动后的工资处理 1993年工改后至本通知下发前,根据有关工龄政策工龄发生变更而引起工资变化的,其工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按工龄变更后的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确定调整(或根据变更后的工龄从l993年起重新套改),但以前的工资不予补发。在本文下发之后按有关规定变更工龄而涉及工资变动的,其工资从变更工龄之月起调整。 四、审批权限问题凡涉及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的变动,以及由于工龄变动需要处理工资的,省级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地)、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市(地)、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商定;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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