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原则在建国初期的体现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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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6 23:28:23
一、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第一条总则指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和可能,在政策上,由过去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改为保护富农经济,对地主限制了没收其财产的范围,对小土地出租者提高了保留土地数量的标准。实行这些政策,保护了中农,分化瓦解了地主阶级,减少了土改运动的阻力,也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进行得最顺利、搞得最好的一次。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都已完成。
二、成立合作社。对个体农业,遵照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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