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条例有哪些
1.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放第一位,是因为经济特区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为特殊。
地方燃气条例中有经济特区法规,目前只有一部,是《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15年11月3日发布,对燃气行业原有法律法规作了一些突破,值得关注。
以前还有一部,是《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是1996年颁布并施行,已于2007年废止。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这里面说的授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深圳的授权是在1992年,厦门是在1994年。经济特区法规能够变通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就是除了宪法之外,都可以。
特区法规名称一般会冠以“经济特区”字样。目前,只有厦门采用了经济特区法规的模式,深圳、海南采用了地方性法规模式,珠海采用了地方政府规章模式,尚未查询到其他经济特区制定燃气方面的专门规定。
2.行政法规
燃气条例中属于行政法规的也只有一部,是《城镇燃气条例》。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2010年,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应修订,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各地的燃气条例,也高于规章。
其实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出台之前,还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施行之后,这两部规章于2011年9月废止。
3.地方性法规
燃气条例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很多,地方上的燃气条例(名称中带有“条例”)基本都是。
根据《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单地说,就是省级和市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各省普遍制定了燃气条例,例如江苏、河北、贵州、安徽、青海、四川、上海、山东、宁夏、浙江、海南、广东、北京等(按照最新修订或出台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很多城市也有燃气条例,由于数量较多,不再列举。需要说明的是,市级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省级地方性法规(不得相抵触)。
4.地方政府规章
燃气条例中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也不少,一般叫燃气管理办法或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市级的较多,近3年新修订或颁布的就有广州、丽江、苏州、衢州、聊城、本溪、宜昌、唐山、东莞等。
省级的相对较少,有《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其他
除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厦门的规定是经济特区法规之外,大多数地方的燃气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因此,上述4种类型已经都涵盖了。
再放个“其他”,是因为新疆地区的供热、供水、供气是一起规定的,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其实也是地方政府规章,因为与供热、供水一起规定,因此专门做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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