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转供电收费标准
一、现行电网销售电价标准是怎样的?
从2021年1月1日起,依据湖北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规定电价执行(见附件)。
二、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要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主要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
三、转供电主体如何收取电费?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执行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转供电主体总表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按与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相同抄表周期,向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及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用电等)收取的电费之和以不超过同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四、转供电区域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损如何收取?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区域电损(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低于7%的据实核定)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
五、转供电主体应履行哪些义务?
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公示向电网企业购入电量及同期终端用户用电量、购电支出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收入,切实保障转供电终端用户知情权,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六、如何维护用电户权益?
对违反政府电价政策,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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