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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股东,公司连续四年有盈利却不分红,我该怎么办

有位客户来咨询,她是公司的创始小股东,占公司15%股权,另两位股东占85%股权。公司自成立后不久就开始盈利,现在是第三个年头了,但公司从未分过红。今年向另两位股东打听了一下,似乎也没有分红的打算。她当初是冲着分红入的小股,现在得不到分红,原先入股愿望落空。她来咨询有何良策?

我是小股东,公司连续四年有盈利却不分红,我该怎么办

一、分析公司有盈利但不分红的原因

公司有盈利但大股东不分红,是商业活动中常有的现象。公司不进行分红,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从公司长远出发,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将来更多的收益,尤其是股权估值的提高。

另一种情况是,公司有盈利但大股东不分红,成为大股东“黑“小股东最常见的手段,即使公司赚了钱也不开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但是大股东可利用自己在公司控制权的优势地位,通过关联交易、高额薪酬等手段变相使用、提取公司利润,而小股东对公司帐上赚的钱,由于股权比例太低不能通过分红决议,只能眼睁睁看着大股东用钱。

二、现行法律对上述两种情况的不同态度

对于第一种情况,公司是否分红、具体如何分红,事关公司的战略发展,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范畴,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即使股东会决议不分红,对希望进行分红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法院不进行介入,不会加以干涉。

当然,如果股东会已作出分红的决议,但不进行分红的,股东可凭借作出分红的的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请求判决分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对于第二种情况,当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司法将进行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纠正。否则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有违司法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引用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作出支持小股东要求分红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基本案情如下:

A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和C公司,分别持股60%和40%。李甲既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后来第三方以7000万元收购A公司的全部资产,A公司转让全部资产后,停止了经营。但是李甲在未得到B公司的同意下,没有合理理由将A公司的5600万元转入其为控股股东的D公司,转移了A公司利润。C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进行分红,但B公司不同意,未能通过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于是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进行分红。一审中,经司法审计,A扣除争议款项后的可分配利润为4078万元。

案件经过甘肃高院和最高法院,最终二审判定:A公司按股权比例40%向C公司分红1631万元。

三、小股东如何认定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不分红?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得出,法院支持小股东分红诉讼请求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于是认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成了关键。

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或者不就利润分配问题作出任何决议,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实质性地获得利润分配。包括:

公司不分配利润,而通常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或者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领取过高薪酬;

公司不分配利润,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操纵公司购买车辆、房产等财产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

公司不分配利润,而个别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操纵公司隐瞒或者转移利润。

四、给股东们在分红事项上的建议

1、小股东可以在请求法院强制分红,但需要证明以下两点:

(1)证明公司存在盈利,满足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2)证明大股东存在滥用表决权恶意不分红,同时自己却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形,致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实质损害。

2、大股东也请注意,如果作出不分红的决议,或者不作任何分红的决议,要审视自身在经营中是否存在变相分红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否则,可能被小股东起诉要求强制分红。

3、对于股东来讲,因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强制分红,即便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仅是亡羊补牢,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未雨绸缪,在公司成立之初或入股时,就将分红具体事项讨论清楚,写入章程。

五、对分红权的章程设计

如果因分红问题最后股东之间对簿公堂,显然大股东和小股东都不愿意看到。只是事关自己切身利益,最终选择诉讼,往往是最后的救济办法了。中国人总以和为贵。为了“和”,我们建议在公司成立之初或入股时,就明确约定分红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的频率、条件、方式、程序等具体事宜,写入章程或股东协议,以便使自己的分红权落到实处。

这里,我们以泸州老窖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为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5月版)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比例:公司现金或股票方式分红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50%。

4、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结语

当公司有盈利大股东不分红时,小股东根据现行法律可以直接要求分红的办法,以上作了阐述。

因商业活动的复杂性,现实中小股东除了上述直接要求分红以外,还会有各种迂回的声东击西的办法,比如小股东知情权、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不同的救济路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再来做选择。

但事后救济,远不如事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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