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村规划什么时候实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2]2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6日
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 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 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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