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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生条例修正全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贵州省计生条例修正全文

一、第四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修改为“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内容”,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

三、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科技、民宗、医保、市场监管、税务、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五、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再生育子女。”

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公民依法结婚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七、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八、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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