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高速防疫政策最新
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2022年第171号)
关于对部分区域实施临时静默管理的通告
我市本轮疫情来势凶猛、多链并发、点多面广,传播形式以小餐饮店就餐、密闭空间及交通工具聚集、校园家庭隐匿性传播为主,部分病例感染来源和传染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为全面准确落实国家二十条、省三十五条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尽快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专家组研判,11月19日12:00起,对滨河西路以西、晋源区和万柏林区交界以北、太原西绕城高速及西山前山以东、柴化路及金桥北街以南区域实施临时静默管理,解除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进行动态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临时静默管理期间相关区域保持静默状态,非必要不外出,原则上居家。
二、静默区域以社区(村)为单位,统筹设立核酸检测采样点,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开展区域核酸检测。采样期间请规范佩戴口罩,保持2米以上距离,不交谈,不聚集。
三、临时静默管理期间,防疫、保供、保产、保稳、保安全、保宣传、保医疗等车辆凭证通行,保供企业“点对点”接送,医务人员凭工作证通行,其余社会车辆不运行、不流动。
四、临时静默区域内除保供超市、保供药店和医疗机构等场所外,其余经营性场所一律暂停线下营业。所有在建项目工地,实行封闭管理,闭环运行。养老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必要不探视。
五、临时静默区域内的外地游客、出差人员可凭山西健康码绿码,并持有前三天内3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并;暂不离并的,在所居住酒店宾馆就地静默,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六、相关城区要加大基本生活物资调配力度,强化粮油,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采取无接触式配送,保证广大居民消费不断档,全力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七、静默管控期间,街办(乡镇)、社区(村)要摸清管控区域内重点和特殊就医人群情况,逐一建立台账,确保市民有就医需求时,第一时间提供帮助。各出入口要为就医患者,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畅通就医通道。
八、在区域管控范围内的在职党员要亮明身份,就地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参与政策宣传、核酸采样、物资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最关键阶段,请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坚定信心、众志成城,早日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
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9日
太原防疫政策
太原市防疫办电话:0351-12345;0351-5625133。太原最新疫情规定:1.所有省外返(抵)并人员,凡持外省健康码的须登录支付宝转码为山西健康码;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落点处要立即采样,开展1次核酸检测。2.对14天内中高风险区及所在县区(直辖市所在街道)旅居史的返(抵)并人员和7天内有上海、吉林及其他重点地区(中高风险地区及其他重点地区名单,根据国家联防联控机制会商通报情况动态调整)旅居史的返(抵)并人员,全部赋“红码”管理,落实点对点接返,按“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14 7”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2、3、5、7、10、14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3.对7天内有除上述外其他省旅居史的返(抵)并人员全部赋“黄码”管理,落实点对点接返,按“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7 5”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2、3、5、7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4.对省内涉疫县(市、区)(有1例及以上本土病例报告)旅居史人员,实施“7 5”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于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5.各交通卡口对查验发现健康码异常(红、黄码)的非本市人员、14天内有涉疫地区(有1例及以上本土病例报告的地市)旅居史的非本市人员、省外旅居史人员不能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非本市人员予以劝返。6.省内无疫情地区人员加强个人防护,自由有序流动,无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7.第一入境点隔离期满后的返(抵)并人员,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第一入境点隔离期为14天的,实施“7 7 5”管控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加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第一入境点隔离期为21天的,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人去世后社保卡里的钱是不能取出的,但是社保卡里的钱是可以被继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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