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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开普通发票也是3个点吗?不是说农产品免税吗?

首先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税票而且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免税农产品的抵扣13%则不需要,只需要有普通发票即可。

农产品开普通发票也是3个点吗?不是说农产品免税吗?

而且在采购的构成中非免税农产品的应交税额会流转到本环节,免税农产品由于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纳税,故在本环节不会承担上一环节的税赋,也就是白白扣除里13%的进项税。

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法定免税: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

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

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百度百科-免税

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和收获、动物饲料和渔业的单位和个人附注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 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该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仍属于税法附注所列农产品,不属于税法附注的范围。 免税的,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

(3)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协助进口的材料、设备;

(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专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

(7)出售自己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四.根据农业部关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列农资可免征增值税:

1、各种农膜的生产和销售。

2、尿素以外的氮肥、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的生产和销售(企业生产免税化肥的成本)复合肥产品占原料化肥总成本的70%以上)。 “复合肥”是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加工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的至少两种显着含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合肥(也称为复合肥)。称为混合肥)。

3. 阿维菌素、氯菊酯、百菌清、苯氧氯、苄嘧磺隆、恶二唑啉、吡虫啉、丙肝素、哒螨灵、代森锰锌、吡虫啉、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聚抗霉素、二甲戊灵、二嗪农、灭草灵、三氟灵、丙硫磷甲基、甲基异硫柳磷、甲基苯丙胺 (b) 碱毒蝉、a (b) 嘧啶磷、杀虫唑、喹唑啉、井冈霉素、丙氯灵、灭多威、莱夫胺、苜蓿斜纹夜蛾多角体病毒、甲基噻嘧磺隆、三氟唑啉、杀虫剂三氟甲氰胺杀虫双、独联体氯氰菊酯、涕灭威、二唑醇、辛硫磷、辛基溴腈、异丙甲草胺、乙胺、乙草胺、乙酰甲基胺磷、莠去津。

4、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的批发、零售。

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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