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怎么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8日发文浙财税政[2017]32号,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依据是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税[2013]57号文件。
部分农业企业列入试点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将扣除标准进行备案。备案的数据是上年度企业的实际数据。这个扣除标准就是要确定3个关键数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对应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是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是成本法。
农产品损耗率,是损耗数量/购进数量。对应的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模式。
从上述情况分析,农产品单耗数量适用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企业备案,如购入大米,猪肉,粽叶包粽子。一般情况下,是多种农产品组合生产一种加工后的农产品。
农产品耗用率适用于单一型的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如向农户采购毛茶,加工生产茶叶;向农户采购烟叶,生产烟丝;向农户采购稻谷、麦,加工生产大米和面粉等。一般产品单一一一对应。
而对于农产品损耗率适用的其实就是批发零售农产品的企业。
对于试点纳税人商业模式中同时有上述业务的,建议要分别备案,同时财务核算要对原材料和各个生产产品的分别核算。
一、投入产出法
关键指标L1,核定的单耗数量(吨),即每生产一吨产品,消耗农产品的数量。这个核定的单耗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据,一般会公布全国、全省的统一扣除标准。如果没有,就按企业的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核定,省级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公开公告。
同一个产品,耗用多种农产品的,就依次在表中反映。
如五芳斋的肉粽,耗用了鲜猪肉、糯米、粽叶等,粽子的各个组成耗用的农产品原料,分别填写1吨肉粽,耗用多少鲜猪肉、多少糯米,多少粽叶。浙财税政[2017]32号在附件中就给出了具体数据。
二、成本法
关键指标L3,农产品耗用率,目前没有看到成本法有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交的上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同样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核定,省级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公开公告。
如大米加工生产企业,购入稻谷,加工后出售大米,这里稻谷就有一个出米率,比如65%,这是折算成农产品耗用率就是1÷65%=153.85%。
当然农产品(商品)会耗用多种农产品原料,也是可以折算成1个单位的出库农产品分别消耗各原料农产品的比例。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对于批零农产品的企业,需要备案的就是上年度农产品损耗率,农产品的损耗率因各企业的管理水平而异,当然有些农产品储存时间长会水分流失,有自然损耗,这个可以合并到因管理而损失的损耗率中。由于这个损耗率是个性化的,所以一般也就没有标准,但总的来说,还是有一个范围,就是范围比较宽泛。
如果按这样三种当时计算当期销售,出库农产品的进项可抵扣金额,只要出售农产品价格是高于购入农产品原料的价格的(即便折合成销售农产品同样的当量),仍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比如购入稻谷加工成大米。稻谷的单耗是1.538吨。销售一吨大米是10000元,那么消耗的稻谷1.538吨,每kg购入单价是4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538×1000×4=6152元,6152÷(1+11%)×11%=609.66元,销项税额是10000÷(1+11%)×11%=990.99元,当期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售价倒挂,才有可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怎么计算
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投入产出法计算:
投入产出法是这样计算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这里的扣除率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这里的单耗数量意思说,做一样货物,需要多少农产品。
那么公式综合起来就是=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扣除的方法:
1、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百分之三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百分之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百分之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百分之十三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农产品买价和百分之十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百分之十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百分之十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百分之七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百分之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法律依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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