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视同自产有哪些规定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小盖提示:按国税函〔2008〕8号相关规定,正式投产前符合相关规定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不受该项限制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一般纳税人企业有自己生产基地,有销售自己的产品也有购进的农产品,纳税时如何区分自产和外购?请给分录
应该是不可以视同生产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
同步生产(synchronized production)是2016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管理科学技术名词。使各个生产阶段和工序同步进行的生产管理哲理。不管是“看板”(准时生产哲理的组成部分),还是“鼓点_缓冲_绳索”(约束理论的组成部分)都属于同步生产控制方法。
一、首先得明确。
1)收购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可以按收购价的13%作为进项抵扣。
2)直接销售收购的农产品用于销售和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率都是13%,所以纳税时不用区分自产和外购。此项不涉及农产品的加工,如果是以农产口为原料加工后再出售的工业品则税率是17%。
二、相关会计分录:
1)收购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则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销售收购的农产品(销售自产品也是如此的分录),则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扩展资料
1、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方面的话就相当于视同销售,购进自产货物的原材料是要抵扣进项税,卖出时要计算销项税,再按增值税缴纳。
2、而外购货物的话在外购是(可以)抵扣进项税,卖出时按全部的销项税交增值税,但如果外购货物如果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也就是不征收销项税,假如进项税已抵扣的话要做进项税转出。
3、如果自产和外购都用于应税项目的话,按照正常计算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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