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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的中国近代的农产品收购

1979年以后,开始了对农产品收购体制的改革,包括减少统、派购的数量和品种,提高收购价格和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等。1985年起,又开始将粮食、棉花、油料的统购制改为合同定购。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的蔬菜、水果,实行自由贸易,价格随行就市。采取上述措施以后,除个别品种外,农产品运销已可多渠道直接流通,有关的经营、加工和消费单位与生产者之间可直接签订收购或销售合同。

农产品收购的中国近代的农产品收购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购销主要通过自由贸易渠道进行。但一些国家在战时或发生粮食供应紧张的其他情况下,也常实行由国家统购、统配粮食的制度。此外,许多国家还常通过向农民收购,掌握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用以干预(平抑或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用于出口,建立贮备。

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如何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所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营业执照中的农产品收购与销售是指一个企业可以进行农产品的采购或购买,在进行后续的加工或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具体而言,这个企业可以通过向农户或者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方式获得农产品,然后对其进行分类、清洗、打包、贮存等加工或者简单包装之后进行销售。这类企业可以经营多种类型的农产品,例如谷物、蔬菜、水果、畜禽肉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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