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纪人如何进行制度建设?
(一)严格经纪人主体资格
严格制定农产品经纪人主体资格准入制度,这对加强经纪人建设与管理,提高其素质,维护市场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农产品经纪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不能成为经纪人;
(2)要具有从事经纪活动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及农产品生产、流通、运输等相关知识;
(3)要学会谈判艺术技巧、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等;
(4)经纪主体信誉良好,恪守职业道德,有欺诈行为的均不得担任经纪人;
(5)经纪人具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有颁发的资格证书。
经纪人建设方面,要不断培训和引导以农民为主体的经纪人,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
(二)规范经济活动
(1)向产品的需求双方提供产品信息。主要包括市场分布,供需双方信息,消费者态度,潜在顾客走势。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是农产品经纪人最主要的服务功能之一。
(2)提供准确及时和有效的交易机会。经纪人通过各种意图,对于买方摸清最高出价,对卖方了解最低出价,此外还有付款方式、交货条件、期限等。在充分掌握交易信息的基础上把握交易机会,促成产品成交。
(3)除执行交易外,农产品经纪人还要涉及担保监督行为。保证双方履行合约,并代为产品的付款保管资金等。在一定程度上遏止合约风险,保障交易顺利成功。
(4)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
(三)推进农产品经纪人组织化建设
在广大农村,担当农产品流通的经纪人多是由自然人或合伙人组成,大部分由农村的“经济能人”或运销大户演变而来,市场上经纪人行为呈现零星分散的特点,亟待加强组织化建设。
(四)加快农产品经纪人活动的立法建设
我国的《经纪人法》正在进行拟订。目前对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全国性的行政管理法规、行业性业务管理法规或地方法规,它们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经纪人管理往往会出现法律空白,造成管理的难度。应当在总结以往管理经验产品经济活动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产品经纪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经纪人活动范围、原则、权利和义务。
(五)农产品经纪人制度要与国际接轨
我国加入WTO后,必将融入国际市场环境,按照国际规则进行产品贸易。为此,经济活动规则必须与国际接轨,借鉴他国经纪人运行经验,结合我国农产品市场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经纪人制度。案例 产业化带动农民致富湖北省枝江市的农村经纪人李德伏,在政府支持下,得到了江城“希望”、武汉“正达”和“天龙”三家知名饲料企业在枝江地区的总经销权,实现了这三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养猪户的链接;同时他通过取得双汇集团在枝江的回收代理权,实现双汇与农户的又一道链接,这样从产供销上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他向农民们承诺,农户每购买一个组合的饲料,发放一张肉猪保护价回收卡,凭卡按最低保护价回收肉猪一头。这样就形成了从提供原料到生产回收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目前,他所网络的农户达5000户。李德伏规范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带动了当地农民致富。
能用。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国家正局级事业单位,颁发是证书是被国家承认的,在事业单位里可以用该证书,和其他院校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直属机构,拥有人才开发、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才推荐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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