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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主要有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人、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案件适用范围宽泛等。公益诉讼是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在诉讼前进行调解,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有: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找法网提醒,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公益诉讼可以调解吗

对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三、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从概念上: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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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什么

对于公益诉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根据诉讼的性质,公益诉讼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最终应当是与现在三大诉讼并列的一种诉讼。

1。根据诉讼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最终应当是与现在三大诉讼并列的一种诉讼。但是,考虑到公益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特点,以及与现行诉讼制度和谐发展,可以把诉讼请求基于民事请求权的归结为民事公益诉讼,而起诉被告是行政机关,起诉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为行政公益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诉讼中没有所谓的“刑事公益诉讼”,因为在我国,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也侵犯了国家利益,如果侵害公共利益达到犯罪的程度,都是刑事公诉案件。2。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情况,可以分为公诉公益诉讼、私诉公益诉讼。公诉公益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私诉公益诉讼是公民或者社会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3。根据公益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方式,可分为法定公益诉讼、协议公益诉讼和任意公益诉讼。

法定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主体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有保护之责,或者其自身即为权利主体,在该特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协议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起诉权利通过协议授予某些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由其作为原告起诉。协议公益诉讼最常见的是公益诉讼信托。任意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国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有权提起诉讼。

4。根据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不同,可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平等权保护公益诉讼、基金公益诉讼和其他公益诉讼。

5。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分为以实体权益保护为目的的主观公益诉讼,以保护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为目的的客观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之处,在于前者保护的对象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界定比较困难,理论上一般指“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包括扩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两种类型。前者指事先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只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原因才产生联系的人共同拥有的一种超越个人的不可分的利益(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破坏而由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后者也是超越个人并且是不可分的,它属于先前在相互之间就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团体,在成员的身份上也比扩散性的利益要确定(如某消费者团体的众多会员因商家的霸王条款或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时,由消费者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为审查确认发生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还须要求原告提供初步证据材料表明上述两种公共利益被损害的事实,并且由法院审查确认其存在。公益诉讼的基本判断标准应当是:在一个特定的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保护的法益是否超过了私人利益的范围,如是,即为公益诉讼;否则为私益诉讼。

总的来说,民事公益诉讼实际上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诉讼,它所涉及的问题往往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应该关注民事公益诉讼,支持和帮助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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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公共利益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的重要基础。我国现阶段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当包括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国有资产流失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案件。

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如下: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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