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公开交易商品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布局。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开办者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包括食品检测、应急通道、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监控等设备设施建设要求;
(二)农贸市场的不同功能区域设施标准;
(三)农贸市场的具体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农贸市场实行星级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奖励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星级农贸市场应当具备设施现代化、管理信息化、服务智能化等条件。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二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开办农贸市场、入场经营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转让、负责人变更等原因变更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农贸市场确需终止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并进行公示。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改)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不断变化,出现了传统的农产品营销模式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现象。本文对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建设存在了些什么问题,并研究探讨了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 营销渠道 建设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农业逐步走上了市场化道路,农业结构得到不断调整,农业的发展已经逐步趋向市场化、国际化,国外农产品的大量涌入,使得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日益加大,这就要求我国对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建设进行改革,因为农产品营销渠道是农民增强自身竞争力的关键一环,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的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农产品市场的繁荣与持续发展。而农产品营销渠道是指农产品从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转移时所采取的一系列途径与措施。因此,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营销渠道对于农产品生产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一、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也越来越高。目前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农户的农产品营销意识进一步增强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注视农产品营销工作,对我国农业市场营销主体进行专门培训,引导其转换经营观念,从生产领域游离出来,专门从事农产品的流通行业,使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与市场紧密的结合起来,农户对农产品的营销意识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农产品超市已成为农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农产品超市作为人们选购农产品的重要场所在大中城市等地方迅速发展起来,成为了一种现代化的新型营销渠道,这种营销渠道与以往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有环境优越、产品质量保证可靠等特点,倍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使得超市中的农产品占市场份额的比例呈大幅上升趋势,这无疑对传统农产品的经营策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与冲击,这种将销售渠道转向超市的作为已经成为了目前我国农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
(三)农产品营销网络日趋完善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为异地之间的农产品交易奠定了基础,各地的农产品形成了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为主的纵横交错、辐射全国的营销网络,主要采取市场销售、网络销售、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方式进行,从而实现了交易的集散功能,各地之间的农产品呈现出一个结构化的网络系统,是农产品营销的一大进步。
(四)形成了多层次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由于我国近几年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农产品的价格已经由市场的需求来决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并且形成了多层次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1、形成了消费品市场和进出口贸易市场
比如说粮食、蔬菜、水果、肉、禽等这些农产品都属于消费品,它们会进入消费品市场进行交易;而进出口的农产品就会产生进出口交易,形成进出口贸易市场。
2、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批发市场是指进行农产品大规模批量交易的市场;而零售市场是将农产品分小批量销售给消费者的市场。比如,集贸市场、超市等都是农产品零售市场的主要形式。
3、专业市场、综合市场
专业市场是指以某几种专门的农产品作为销售对象的市场;而综合市场是指拥有各种各样产品的市场。
二、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建设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虽然有了逐步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营销渠道相比,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产品营销主体的现代化水平低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营销主体绝大部分都是农户、零售的经营者、小企业主。但是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大,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在这种竞争激烈的情形下,难以取得有效的产品信息,很大一部分农产品都是靠农民自己进行销售,这使得农产品的流通受到极大的限制,农产品营销主体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各营销主体之间都只是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没有形成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再加上营销主体的收集、加工、处理信息的能力相对而言较弱,很难在农产品的营销过程中发挥应有的效应,导致农产品营销主体的现代化水平低。
(二)仍以传统的营销方式为主
长期以来,农贸市场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中的主要销售终端,农产品的零售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农贸市场这个载体来进行的。这种营销方式具有其无法规避的一些弊端,比如说经营不规范、销售量十分有限等等,使得农产品的销售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今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出现,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营销方式,比如说拍卖交易、网上交易、信用交易等现代交易方式,但是由于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这些现代化的营销方式并没有在我国得到普遍的运用,使用者还是较少,传统的营销交易方式在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的营销主体主要是一些个体农户、零售商,这些营销主体他们的经营规模是非常小的,经济实力也较为薄弱,并且绝大部分都缺乏专门的营销知识。
(三)农产品市场的集中度较低
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规模的一个重要指标,它能够有效的反映市场买卖者的垄断程度。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迅速发展,规模也逐渐庞大,但是跟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的缺陷。比如说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较小,分散化程度高,大部分农产品市场配套设施落后,有些甚至还停留在出租铺面这样一种简单的管理模式之上。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制度,每一个农户所获得的土地都极其的有限,使得土地经营规模小,生产分散,最终导致农产品市场的集中化程度低。
(四)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不成熟
目前我国农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营销渠道普遍采取的流程是:生产→采购→批发→仓储→销售→消费者这样的一个流通体系,这个体系它的环节较多,流通链条过长,导致渠道的绩效较低。这种营销渠道体系既影响到了农产品的流通速度,也在各个环节加大了农产品的流通,同时也由于营销环节的过长导致一些容易腐烂的农产品在运输途中损耗严重,使得采购量与实际销售量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加大了农产品的最终成本。因此,从这些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农产品的营销渠道体系还不完善,还仅仅处于初步阶段。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培育规模化的农产品营销主体
农产品营销主体,不管是生产领域的农户,还是流通领域的经营者,都应该不断的趋向于规模化、组织化以及一体化。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建设首先要从农产品的营销主体着手,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的经验和技术,来不断改变我国以往农产品营销主体单一化的局面,来培育具有规模化的农产品营销主体,从而提高农产品营销主体的竞争能力和组织化程度。比如说可以培养农产品营销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经营,这样就有利于各主体之间的资源互补,其次还可以引导农户建立起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的组织化程度,共同开拓农产品市场,这样有利于各农户之间形成利益的共同体,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营销能力。
(二)不断创新农产品营销方式
1、采取拍卖交易的方式
拍卖交易是国际上批发市场的一种常用的产品营销方式,拍卖交易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绝大多数的农产品都不会允许进行场外交易而应该进入到拍卖市场来进行交易,同时,拍卖交易它的主体在进入拍卖市场之前是经过了严格的资格审查,所以这样的营销方式可以减少传统交易中“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的发生,使得交易更加的具有公正性、合理性。
2、采取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开始逐步取代传统营销方式,为农产品的发展带来了机遇。网上电子商务营销方式具有交易虚拟化、成本低廉化、交易透明化等特点,通过采取网上电子商务进行农产品的营销,能够弥补传统营销方式所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能够有效的解决农产品易腐化、难储藏、运输途中损耗大等问题,充分发挥其营销渠道的时间和地点效用,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从而化解农产品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三)逐步改善农产品经营模式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我国农产品的营销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农产品营销渠道中的销售终端。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农产品的营销渠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善农产品经营模式,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与整合已经势在必行。
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的发展呈现出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等特点,这就需要不断扩大农产品市场的经营模式。一是,要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进行企业化管理,不管是在投资建设方面还是在管理方面都要按照现代的企业制度来进行管理,使产权明晰,管理科学。二是,要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施建设,使农产品批发市场能够具有集物资、价格、信息发布于一体的综合性功能,并且能够建立起储存、保鲜等功能的基础设施。
2、建立农产品连锁超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农产品消费的安全性和购买的便利性,再加上随着农产品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对农产品的质量、包装、运输等方面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逐步改善农产品经营模式,建立起具有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产品连锁超市。这主要是因为农产品连锁超市它具有比传统农贸市场更多的优势特征,比如说它能够直接与消费者接触,进入超市的农产品有国家的质量标准要求,能够为顾客提供优越的购物环境等等。因此,对农产品采取以连锁超市的运行模式经营,有利于农产品提供效率、降低成本。
(四)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
针对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不成熟的状况,我们应该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改变以往多环节、长链条的流通体系,直接把农产品从生产者配送到消费者,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组织化程度高、制度规范化的农产品终端市场,比如说建立以超市为末端的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来取代传统的批发市场体系。
综上所述,农产品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稳定和发展农产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农产品营销渠道,能够使我国的农产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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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者进场集中零售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其他区域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与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建设农贸市场的经费投入。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并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二)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并留存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他食用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得让未取得合格证明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入场销售;
(五)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的,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者监督其销毁,作退市处理;
(六)在农贸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工作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如实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七)建立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九)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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