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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产品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

农产品

涉及农产品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

销项税

你可以按以下要决来确定:1.

农业生产者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其他纳税人销售

初级农产品

按13%的税率确定销项税;3.农产品经加工为非初级农产品再销售的按17%税率确定

销项税额

购进稻谷1000公斤,币1900元,抵扣13税金。=1900*13%=247元。

销售稻谷300公斤,销售收入600元;余下的700公斤稻谷加工为大米后销售,其销售收入为1600元,为初步加工按照13%税率=(600+1600)/(1+13&)*13%=253.10

缴纳税金=253.1-247=6.10元。

扩展资料:

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相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同时,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处理: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无需将收购价格人为地划分为"不含税价格"和"税额"两部分.

再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本身不存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问题,认为地将收购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亦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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