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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同主要贸易伙伴就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有望在2000年成为WTO成员。这将是中国迈人新世纪,推进改革开放的又一个里程碑,以此为契机,政府需要对不符合WTO规则的政策法规进行调整,改变对经济贸易的管理方式,为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促进经济的增长和效益的提高。

一、中国需要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

(一)经济开放度的国际比较

如果用出口与GDP的比率和占世界出口的份额来衡量,中国经济的开放程度确实比20年前有了明显的提高。1978年中国的出口仅相当于GDP的5%,而1998年这一比率已超过了20%。中国占世界出口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0.78%,提高到了1988年的3%。不过,除了1994年,中国的出口依存度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低于周边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

大国经济由于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国内市场和资源,贸易依存度一般要比小国低。国内一些学者也认为中国的贸易依存度已高于美国、日本、印度和巴西,如果继续提高开放程度,会因贸易条件的恶化,造成资源外流。不过,中国的贸易依存度有可能被高估,据世界银行专家分析,中国的非贸易产品价格被低估了,按购买力平价对GDP进行调整后,中国实际的贸易依存度应下调10个百分点,高于印度,相当于巴西的水平。

(二)市场过度保护的代价

1994年以来,中国实行了以人民币汇率并轨为核心的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宏观政策的调整使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得到抑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明显加快,进口关税连续下调后,目前平均关税率已降到17%,实行数量限制的产品占进口总额的比重降到了20%。

然而,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在3.8%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在12.3%左右,而我国不仅关税水平高,实行数量限制的数量较多,而且管理制度不够透明。这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高的消极作用非常明显。

目前我国对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口,实行的关税税率相对制成品较低,但同时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限制。进口数量和分配由计划和生产管理部门决定,透明度不高。由政府代替市场平衡商品供求,缺乏灵活性,往往更多地照顾了国内生产部门的利益,而牺牲了用户部门的利益。

对国内能够大量生产或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中间投人品、资本品仍实行较高的市场保护。这种进口替代政策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政策,其成本是要国内用户承担的。长期实行这一政策会使受保护的部门丧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的动力,形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例如,目前国内设备制造业低档次的产品生产过剩,而技术水平、质量要求较高的产品仍主要依靠进口。

直接用于居民消费的产品一直占进口总额的20%左右,其中农产品又占较高份额。前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外国品牌消费品绝大多数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这与我国对消费品征收关税有直接关系,例如,1996年我国平均关税税率为23%,而消费品关税为35.7%。在我国已成为消费品出口大国之后,继续对消费品实行高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其消极作用非常明显。一方面,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不仅表现为消费者要支付更多的费用,而且消费的选择性也受到限制。据调查,目前我国市场上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种类只及发达国家的20%。另一方面,高关税政策并没有增加政府的收人,只是给走私者和绕过关税壁垒在国内生产的外国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

目前我国关税平均税率为17%,但实际征收率(关税收人/进出总额)不到8%。其主要原因是免税的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将近40%。我国一方面对国内工业部门实行过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加工贸易发展出口和增加就业。这种进口替代和促进出口并行的政策,使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受到限制,因走私造成两个工业体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三)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在过去20年里,中国累计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亿美元。特别是在90年代,中国已连续5年成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然而,从1996年开始,外资流人中国市场的速度明显放慢,1999年,首次出现协议金额和实际投人同时下降的情况。外资流人的减少固然受到国际因素和国内需求不足的影响,但政策环境方面的消极因素也不容忽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体系缺乏透明度。近年来中国在涉外税收、外汇管制、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政策调整频繁,但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金融制度往往缺乏透明度。例如,一些政策的出台,事先未向企业披露,甚至由于缺少信息渠道,外商投资企业直到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才得知有关政策、法规已经改变。另外,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给投资者造成疑虑。

2.在市场准人方面存在较多的限制。外商投资的市场准人规定主要体现在《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根据指导目录,投资的领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属于政府鼓励的一些投资领域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和配套政策,投资者感到很难操作。制造业的许多限制类项目仍在执行计划经济的原则,如国内已经能够生产并满足需要的产品,限制外商新的投人。这种政策抑制市场竞争,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进步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限制和禁止类的项目中有许多属于服务业,如银行、保险、分销、电信以及专业服务等。市场准人限制中还包括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地理位置、业务范围限制等。过度的保护不仅使一些新兴行业丧失发展机遇,减少就业机会,而且落后的服务业阻碍国民经济效率的提高。

3.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相比,在所得税和开设外汇帐户等方面享受了更优惠的待遇。但有些政策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更多的限制。例如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与出口相联系的进口数量限制、外汇平衡要求、出口数量限制等。

二、政府增加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实施统一的经贸政策

(一)及时对外公布贸易政策

WTO要求各成员的贸易制度和政策尽可能透明和公开,或将这些政策和做法通知WTO.以保障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

加人WTO之后,中央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WTO规则相体的要修改,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发布,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

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是WTO敦促各国增加政策透明度的另一种重要方式。这一机制不仅要求我国的贸易政策是透明的,而且要求经贸政策符合国际规范。

(二)实行关税约束,逐步降低关税水平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是大幅度增加了约束关税比例。约束关税构成了关税税率的上限,一国要改变约束税率,必须与其贸易伙伴谈判,要对贸易的损失做出补偿。

我国加人WTO,也必须承诺对货物进口关税的约束。例如,目前在农产品领域,WTO成员国100%的产品为约束关税,根据中美达成的双边协议,在未来5年里,农产品的约束税率将由80%逐步降到65%。

我国自主降低关税计划是2000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5%,到2005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0%。根据中美谈判的结果,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目前的21%降到17%左右,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将在2005年降到9.44%。其中某些产品关税降低的幅度较大:

1.轿车现行关税税率是3.0升排气量以下的为80%,3.0升排气量以上的为100%。经过谈判,我国承诺2006年7月1日可降到25%,分年度降税方案为:3.0升排气量以下的轿车第一年降到63.5%,第二年降到51.9%;3.0升排气量以上的轿车第一年降到77.5%,第二年降到61.7%,2005年所有轿车一律降到30%。

2.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半导体、计算机、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现行的平均关税税率是13%。我国已承诺大多数产品到2003年实行零关税,部分产品在2005年实行零关税。

3.化工品现行平均关税为10.57%,根据乌拉圭回合部分国家达成的《化工品协调关税协议》,对化学原料、中间体和制成品分别实行零和5.5%、6.5%的关税税率。我国已承诺在2005年将2/3的化工中间体和制成品降到协调关税水平,部分制成品的降税实施期延长到2008年。化学原料在2005年降到2%。到2008年我国化工品的平均关税将降到7%。

4.纸和纸制品的现行税率为15—25%,到2005年降到5—7.5%。

5.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我国未来降税幅度相对较大的产品还有蒸馆酒、啤酒、钢铁、药品、建筑机械、医疗器材、玩具、家具等。

从总体上看,关税总水平的降低在我国工业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可以减少高关税引发的走私压力和企业为获得关税减免而采取的“寻租”行为,降低关税给消费者和进口国外相关产品的企业带来直接的利益,同时,来自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也有利于我国工业按照比较优势调整产品结构,促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

(三)取消工业品的进口数量限制

目前我国对385个税号的产品保留着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由于WTO的规则禁止使用这些数量限制,我国将经过5年的过渡期逐步取消。同时我国还承诺了24类产品的基期配额数量和过渡期内每年的配额增长率。

非关税措施对我国汽车、石化、化工等工业部门的保护作用并不亚于关税,例如,列人进口配额目录的汽车产品共76个税目,约占全部配额产品税目的60%。虽然承诺的市场准人量只是提供了进口的商业机会,不是必须进口的数量,但随着国家对企业经营直接干预的减少,价格竞争将对这些过去依赖贸易保护的工业部门产生相当大的压力。

(四)对大宗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也是农产品的净出口国,但由于耕地资源不足、农业劳动力大量过剩、生产单位细小、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大宗农产品生产方面不具备国际竞争优势。因此,我国将对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豆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同时承诺逐步增加配额量。按照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配额量要达到近三年实际进口的平均量或国内消费量的3一5%。这没有超过我国在《中国粮食问题白皮书》中关于将粮食进口量控制在国内生产总量5%左右的规划水平。

目前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水平,同时由于生产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出现了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短期内适当增加进口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从长期看,提高我国农业部门的竞争力,取决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突破和广泛应用以及农业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的制度改革。

(五)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

我国已承诺逐步开放分销服务,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8种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在3年里逐步放开经营,即国营贸易不再作为国家控制进出口的主要措施。目前由国有独资外贸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外贸经营体制,将逐步向包括国有、合资、外资、股份制、集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体制过渡。进出口贸易与批发、零售等分销活动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这将推动国有外贸公司的改革,尽快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承包、租赁等方式,改变目前许多公司经营亏损、负债率过高、冗员过多、服务质量较差的局面。

三、完善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是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两项基本原则。我国有关国产化政策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当地产品作为生产投入,例如,汽车产业政策规定国产化与进口散件的关税税率挂钩。贸易平衡规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制程度与当地生产产品挂钩,例如,要求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出口必须大于进口,进口不得超过销售总额的30%。这些规定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产品的配额、许可证限制,违背了取消数量限制和原则。加人WTO后,我国将修改现行政策法规中与WTO有关协议和条款不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要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增加审批透明度。除定期向WTO通报本国外资政策变动情况外,还需建立政策发布机制,指定媒体公布外资政策,并保证外商投资企业随时可以获得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外资审批将根据公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程序力求简单、公开和有效率。

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人方面。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我国将允许外商进人银行、保险、分销、电信、运输、法律咨询和会计等服务行业。不过,开放程度的扩大在各个部门都有过渡期,同时保留了审批程序。

●电信服务。中国将参加WTO基础电信协议》,取消各类服务地理限制的过渡期分别为寻呼和增值电信3年,移动通信5年,国内有线服务6年。但在外商股权、管理控制权、国际通信出人口局方面,仍受国家限制。

●银行服务。中国将加人《金融服务协议》,承诺在5年内逐步取消外资行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和地理限制。

●保险服务。中国将在加人WTO后5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证券。允许外商参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须由中方控股,业务范围限于A股的承销,B股、H股及境内外政府、公司债券的承销、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不允许从事A股交易。

●分销。分销包括贸易、批发、零售、维修、运输、仓储和其他辅助服务。除少数商品外,中国将在3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经营品种、数量和地理限制。5年后除盐和烟草外,外商可以经营几乎所有的工业品。

1998年我国第三产业占GDP的32.9%,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服务部门发展相对滞后,或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引人资金、专业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新兴的服务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开放市场不仅对各类服务部门产生竞争压力,同时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安全。

四、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宏观政策

加人WTO后,国家对经济贸易的管理方式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同时又要承担维持经济稳定的职责,因此,尽快建立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将成为政府的首要任务。

(一)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机制将成为平衡国际收支的主要经济杠杆。

在降低关税水平、取消数量限制、普遍实行国民待遇后,人民币汇率在平衡国际收支方面的作用就变得更为重要。1994年的外汇制度改革,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但目前外汇市场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交易主体过少,外汇供求主要由中央银行控制,远期外汇市场尚未建立,企业缺乏回避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外汇风险的手段。因此中央银行不得不承担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全部责任。为了使人民币汇率真正浮动起来,需要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一是要放松外汇管制,二是要增加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三是要实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四是要建立远期外汇市场。

目前,我国已积累了15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居民外汇存款超过了300亿美元,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已经具备了逐步放松外汇管制的条件。另外,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中央银行已经取消了信贷规模总量限制,国有银行通过补充资本金、实行债转股、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也加快了商业化经营的进程。在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之后,为了让中资银行尽早熟悉利率市场化环境中的竞争规则,适应银行业扩大市场准人的挑战,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在近期内有突破性举措。据此,我们可以预计在各方面条件日趋成熟的情况下,1994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所设定的目标将在未来5年里逐步实现。

(二)逐步改革税收体制,实现本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异表现在进口设备的关税减免、出口退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随着关税水平的大幅度降低,关税减免作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的作用将逐步削弱。

我国目前17%增值税率过高。(新加坡为3%、台湾省5%、加拿大7%)。一是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成为阻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本地成品和零部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高税率导致普遍的欠税、逃税和出口退税中的骗税行为;三是增加了已交给高关税的进口货物的成本,容易引发走私行为;四是不能照实征收与出口退税之间时常产生矛盾。如果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同时加强征管,不仅不会减少财政收人,反而有可能规范税制,降低依法纳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目前,所得税减免仍是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这会造成本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长远看,所得税减免作为国家实施产业优先发展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的重要手段,对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

(三)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将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国家的产业政策主要根据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目录,来安排政府投资、国有银行的贷款、税收减免,贸易政策(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和外资的市场准人政策也是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加人WTO后,受有关规则制约,市场保护只限于幼稚产业和少数例外产品。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范围将会相应缩小,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也会减少。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将大大加强。在市场开放的过渡期内,政府将主要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补充资本金、债转股、鼓励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和实现规模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将根据有关保护幼稚工业的条款,在过渡期内对少数产业提供合理的保护。另外,中国目前近有8亿人生活在农村,在较长时期内,国家将根据WTO《农产品协议》,稳定农产品价格,加大农业投人,特别是用于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改良品种、调整结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入。

中国政府将继续实行以维护国家安全、防止不符合中国习惯的文化产品进人、保护生态环境等为目的的准人限制。

五、鼓励强者,保护弱者是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市场开放程度提高后,将引起不同利益群体收人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竞争已异常激烈。无论是在工业还是在服务领域中,都存在高素质的技术、营销和管理人才向外商投资企业流动的趋势。政府正在推进收人分配、人事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制度改革。高素质人才在创造价值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被企业和政府所认识。政府将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允许本地企业采取多种收人分配形式吸引人才。

对于在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下岗或失业人员,国家将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向他们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同时,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鼓励再就业。

六、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利用多边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市场开放也会带来风险,因为贸易自由化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平竞争。国家仍需要通过立法和必要的干预,克服市场缺陷。我国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开放市场,有可能出现某些进口产品大量涌人的情况,为了防止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劳工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国家除了运用既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外,保障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将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尽快制定《保障措施法》或《保障措施条例》,建立产业投诉机制和规范的调查程序。

我国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也需要防止大公司利用市场垄断,损害国内广大中小企业利益。中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各种类型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加人WTO后,可以享受其他成员国提供的最惠国待遇,促进对外投资、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的企业可能遇到贸易伙伴各种各样的不公平或歧视性遇。目前,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贸易限制。由于针对我国的“特殊保障条款”和“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条款”分别在中国加人WTO后的12年和15年里仍继续起作用,这一状况在此期间内还不会完全消除。一方面,我国需要建立企业自律机制,通过行业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等)内的协调,避免过度的价格竞争。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合理、有效地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伙伴滥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时,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投诉及时作出反应。

怎样利用世贸组织维护自己的权益

提供几篇,供你参考

第一篇: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一、 加入WTO对我国主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1.对玉米的影响。入世后,国外质优价廉的玉米将对我国玉米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玉米的国际竞争力将有所下降。但另一方面,随着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取消对玉米的出口补贴,国际市场玉米价格将有所回升,我国玉米的国际竞争力可能进一步提高。

2.对小麦的影响。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将降低小麦的进口关税,增加小麦的进口量。这样,我国小麦的竞争力将进一步被削弱。与此同时,世界小麦麦主生产国也承诺削减小麦的出口补贴,这样我国小麦的竞争劣势将有所扭转。但总的说来,由于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对粮食城求的压力,我国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仍将是世界小麦主要进口国。

3.对大米的影响。目前,我国大米的竞争力虽然有所下降,但大米仍然具有比较优势。在WTO农业框架下,世界市场大米价格将呈上升趋势,因而我国大米的竞争力将有所回升。此外,随着日、韩承诺削减其对大米的支持与保护水平,我国大米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大米出口将进一步扩大。

4.对棉花的影响。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减少对棉花贸易的保护,我国棉花的竞争力将被进一步削弱。由于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我国棉花供需缺口将进一步拉大,未来几年我国仍交寺加进口棉花的数量。

5.对水果的影响。加入WTO后,适度引进国际竞争,将有利于我国加快提高果品质量,增强我国水果的国际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市场占有份额。

6.对水产品的影响。我国水产品在价格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加入WTO后,有利于扩大我国水产品的出口市场,改变出口布局,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关税下调显然会削弱对虾的国际竞争力。

7.对肉类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肉类生产大国。在价格上,除禽肉和牛肉外,我国肉类价格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我国肉类生产和贸易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

二、 WTO框架下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政策选择:

1.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

2.积极主动地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加快市场化步伐。

3.充分利用WTO的“绿色”政策,加强对我国农业的适度保护。

4.按国际标准经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

5.改革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对农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和运作机制要重新定位,通过行政机构的精减和重组,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一个有权威的综合性农业管理部门,协调各方面关系。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要实现向宏观管理、信息服务的职能转变,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贸易的信息数据库,并与国际信息网络联接,为农民及时提供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生产、供给、需求、价格变动趋势的市场信息,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企业提供有关国家的农产品贸易政策法规及有关的要求,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

第二篇: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对策中国加入WTO,势必会影响我国农产品贸易,这种影响小至每个消费者、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既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笔者试就此作一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1 《WTO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我国的承诺

《WTO农业协议》就是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原关贸总协定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农业协议。其主要内容有:

1.1 市场准入规则

《WTO农业协议》要求各国必须遵守WTO的市场准入规则,开放本国市场。具体地说,第1,实行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即各成员国的各种非关税措施都要按照规定的换算方法转换成“等量关税”。第2,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基础上实行关税减让。减让要以各国1986-1988年的平均关税为基数,发达国家在6年内(即1995-2000年)要将平均关税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即1995-2005年)要削减24%。对每一单项税目,发达国家削减幅度不得少于15%,发展中国家不得少于10%。第3,各国要保证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如果一个国家的进口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3%,要在《协议》实施第一年将进口量提高到1986-1988年国内平均消费量的3%,到《协议》实施期结束时扩大到本国消费量的5%。第4,实行关税配额。即配额准入量内的进口农产品享受低关税,超过配额准入量的进口农产品要缴纳较高的关税。第5,实行特殊保障措施。如果一国某种农产品进口量猛增或国内价格猛跌,则该国可采取征收进口附加税等形式加以限制,但须事先通知WTO农业委员会和受此政策影响的国家。依据以上原则,中国在与美国达成《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和《中美关于中国WTO的协议》时还作出如下承诺:到2004年1月1日,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税率将从目前的22%降低到17.5%,对美国优惠产品的税率将从目前的31%降至14%。具体承诺是:第1,棉花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棉花进口初始配额为74.3万t,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配额外为76%。进口配额将逐步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t,配额外关税税率降至40%。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各占33%和67%的进口配额。第2,对奶制品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定不符的一切非关税措施。第3,降低鱼类进口关税税率,从目前的25.3%逐步调整到2005年1月1日的10.6%。第4,谷物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中国承诺在配额内进口征收低关税(谷物的关税率为1%,谷物加工品不高于10%),配额外进口征收76%的关税,到2004年,配额外进口关税税率降至65%。第5,肉类进口实行单一关税管理制度,同时削减肉类关税,到2004年完成减让。第6,油籽和大豆油。首先,我国承诺到2006年实现大豆油的贸易自由化。在过渡期内,对大豆油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初始配额为17.18万t,配额内关税税率为9%,配额外为74%,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为50%;到2005年,配额将逐步增加到32.61万t,配额外关税税率降到20%,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增加到配额制取消前的90%。从2006年起,取消大豆油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进口只征收9%的关税。其次,对大豆的进口不建立配额制,关税税率限定在目前的3%(1998年大豆进口量超过300万t),同时把大豆粉的关税税率限定在5%。再次,中国答应取消棉籽、向日葵籽、红花籽、花生仁、玉米油的配额制,代之以10%的关税税率。同时,对这些菜籽和大豆油进口征收的关税税率不高于其他植物油。第7,对专业农作物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并逐步降低关税。第8,我国将削减木材及木材制品的关税税率,从目前的10.6%降至2004年1月1日的3.8%。同时,如果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为其他国家提供更为优惠的关税减让方案,则这一更优惠的方案同样适用于美国。

1.2 国内支持规则

WTO农业协议规定,各缔约国都要削减国内支持总量(AMS)。发达国家在6年内要削减AMS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要削减13.37%。但WTO农业协议对国内支持措施作了区分:凡属“绿箱政策”的补贴是允许的,可不作削减;凡属“黄箱政策”的补贴则是不允许的,必须要作削减。“绿箱政策”是指那些既不会产生贸易扭曲,又能提高农业效率的政策,具体包括如下主要方面:第1,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病虫害防治、检疫检验、培训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第2,为保障粮食安全而提供的贮存补贴;第3,粮食援助补贴;第4,自然灾害补贴;第5,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第6,地区发展补贴。“黄箱政策”是指那些容易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等。

1.3 出口补贴规则

WTO农业协议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包括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直接支付、出口奖励和为降低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等。规定发达国家在6年内将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削减36%,将有补贴的出口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中国承诺在加入WTO后对所有农产品均不给予补贴。

1.4 动植物检疫检验规则

WTO农业协议允许各个成员国采取正常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及其生长为目的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构成不公正的岐视,从而造成隐蔽性的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所采用的检验措施和依据原则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并在充分透明的情况下实施。另外,中国还作出如下承诺。第1,撤消对美国柑橘和美国太平洋西北部7个州的小麦进口禁令。第2,承诺将分3年逐步授予所有贸易实体贸易权,实现所有的贸易实体均有把除特定产品清单中的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外的大多数商品进口到中国各地的权利。同时在3年内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产品的分销业务,并允许其提供与分销相关的一系列服务。第3,允许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对中国产品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在中国人世后12年内可以针对中国出口引起或可能引起市场混乱的特定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第4,中美同意加强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机构和农业企业在高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合作。

2 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有利影响

2.1 加入WTO是我国加速市场经济建设、争取WTO成员资格,享受WTO成员国权利的先决条件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及《WTO农业协议》主张以市场作为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手段。以市场为取向,这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完全一致。执行《协议》就意味着向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体制靠拢,使中国的经贸体制融合在世界经济结构的大框架中,这将有利于加快引进国外市场机制,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由于农业一直是中国加入WTO谈判中争议最大的部门之一,作为加入WTO的承诺,《协议》的签署就为中国“入世”扫清了重大障碍,它有利于为中国农产品贸易特别是农产品出口创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通过WTO的多边谈判机制,中国与其他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纠纷可以得到较为公正的解决;通过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国的合法利益得到体现,摆脱“别人制定规则,中国被动参与”的不利局面;加入WTO中国可以享受多边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使主要贸易大国将不得不取消对中国实施的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政策。

2.2 加入WTO可使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减少在现有农产品贸易体制下的“寻租”行为,保持农产品贸易体制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为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稳定的法律环境。《WTO农业协议》及《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还通过保证私有贸易实体的贸易份额,结束进口垄断状态,极大地激发国有贸易实体的主动性和经营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高国有农产品贸易实体的竞争力。

2.3 加入WTO可以扩大农产品贸易的内容

中国加入WTO有一个3年的实施过渡期,在此期间内,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农产品的分销业务,允许其提供与分销有关的一系列服务。目前,在中国,这些与农产品分销相关的服务业务发展较为缓慢。正如中国在80年代初引进加工业促进中国加工业的发展一样,允许引进农产品贸易的服务内容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2.4 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在发挥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同时,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国内消费者所需的农产品

随着人口增长、工业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农产品尤其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同时中国农业资源相对短缺,投资不足,生产方式落后,直接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和产品供给能力的提高,造成了粮食实际成本的迅速上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产品尤其粮食价格通过20年的不断上调,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市场水平。开放农产品市场,中国就可以按比较优势的原则,放弃部分产品的生产,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利用相对廉价的进口粮,弥补中国日益扩大的粮食供求缺口。

2.5 加入WTO将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农业技术合作与科学交流

加强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生物工程技术运用水平,优化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增强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出口具相当优势。中国园艺产品出口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3%以上,水产品和畜产品居于主要位置。但三者在出口农产品中的比重在1995年到1998年间有所下降,园艺产品在1995年高达40.46%,1998年仅为33.11%;水产品和畜产品在出口中的地位分别由1995年的第2、第3位下降到1998年的第3、第4位。除了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外,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因而加强同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农业技术合作,提高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应用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必将推动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促进和扩大农产品的出口。

3 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不利影响

在签署《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美两国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中国就开放农产品市场做出了一系列承诺,这些承诺可能在中短期内给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带来一些挑战和冲击。

3.1 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取消某些产品配额制,有可能造成短期内农产品(尤其是谷物)进口的增加,从而使农产品自给率相对降低。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农民的收入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

如《协议》撤消了对美国牛肉、柑橘和东北部7个州小麦的进口禁令。据估计,禁令的撤消、关税的降低将使我国对美国小麦的进口从1998年的200万t增加到500万t,进口的增加将使中国麦农损失54.6亿美元。此外,美国的玉米、柑橘、肉类的大量进口将进一步挤掉中国农产品一部分市场,使原本就存在的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这对启动和发育农村市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2 中国加入WTO后将不对农产品进口进行补贴,停止增加并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这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和棉花等因失去获得补贴的机会而处于不利的地位中国从&拻*年开始取消了出口补贴,并曾承诺不再恢复采取出口补贴措施。但近些年来,农产品成本迅猛上升,价格迅速提高,农产品低价的优势已渐消失,在发达国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出口补贴来提高其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的情况下,中国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将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挑战。

3.3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规定对中国出口农产品运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和“特殊”的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这将使中国农产品在规定的相应年限内(分别为15年和12年)易受美国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影响

美国《199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指计划经济及一些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对来自这类国家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的确定,美国采取替代计算法,即由美国商务部选定一个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由于替代国事先不确定,中国某些农产品特别是鱼类、蔬菜、坚果等对美国的出口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如何,事先都无从预料,因而该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出口美国的农产品可能成为美国农业保护主义的牺牲品。

《协议》规定,美国可以对中国出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混乱的特定农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这是一种“选择性保障条款”。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各项保障措施应对正在进口的产品适用而不问其来源(imespective of its Source)”。“不问其来源”实际上就是非歧视性原则或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的具体化。因而相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精神而言,这种选择性条款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乙)规定,保障措施主要有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销售安排、出口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等等。由于这些措施不受WTO的法律约束,其实施前后无需通知WTO或其他成员国,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因而,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在加入WTO12年内可能受这些“灰色区域措施”的影响。

3.4 加入WTO还可能影响我国农产品进口市场结构,使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受阻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市场为北美地区,1995-1998年占农产品进口的30.5%以上,但有下降的趋势,1998年比1995年的38.8%下降4个百分点。其次是亚洲地区,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20%以上,由于受金融危机、货币贬值的影响,该地区对中国出口份额由1995年的21.5%上升到1998年22.6%。拉美和大洋洲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也较为强劲,拉美一般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14%以上,大洋洲占10.5%以上。欧洲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波动较大,其比重1996年比1995年的12.8%下降了6个百分点,但近年又表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1998年比1996年上升了6个百分点。因而,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有多元化的趋势。《协议》实施后,由于中国承诺对美国许多大宗农产品撤消进口禁令或大幅度降低关税(而这些在中国进口农产品中占有重要比重),中国从该地区的进口将增加,使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有所“收敛”,而中国农产品进口对北美市场的依赖程度重新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进口市场的集中将使粮食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4 对策与建议

4.1 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比较优势,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所有农产品都应按比较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即适当让出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把不具备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如粮食)的生产减少到最低安全水准,同时将用这些产品生产的资源转向适销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生产上来,充分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内有限农业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水平。

4.2 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优化农产品质量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竞争激烈,农产品“卖难”,增产不增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产品质量不高。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发展“高产、高效、高质”的“三高”农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4.3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

小规模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其市场交易效率低,信息成本高,农业资本利用率低,最终造成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因而,适当改变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成为必然的需要。这就必须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节约资本投入,扩大规模,取得规模报酬,达到降低农产品总成本,提高竞争力的目的。

4.4 进一步增加“绿箱”投入,提高农业生产力

《WTO农业协议》对于不引起贸易扭曲的国内农业政策,即“绿箱政策”不加限制。在诸多“绿箱政策”中,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和环境规则支持对目前中国农业生产尤为有益。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有利于农业科研水平及农业抗灾害能力的提高;增加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给农产品生产者适度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环境规划支持,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的源泉。

4.5 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

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为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受广泛重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以美国为例,政府为参加保险的所有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农民的作物减产35%以上,可以取得联邦保险公司很高的赔偿金额。这种通过农作物保险保证生产者收入的稳定,取代灾害救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即不违背WTO规则,又能起到保护农业的作用,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加入WTO既意味着机遇和权利,也意味着挑战和义务。面对入世后日趋激烈国内外竞争,企业要学会利用WTO合理合法地保护自己,通过保护减缓冲击,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提高竞争力。当然,保护不是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是要保护落后,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保护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是为了提高竞争力和更快地发展,对自己的根本保护就是加快发展自己。入世在使企业面临竞争与压力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了保护自己的恰当方式。入世后,中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协议和机制保护自己。

一、利用在世贸组织中"参政议政"的权利保护自己

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和协定覆盖了世界经济贸易的众多领域,这些协议和协定对国际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而人们将世贸组织称为"经济联合国"。世贸组织是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场所,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否决权,阻止少数发达国家强行推行一些不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协议或规则,使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正地保护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使其发展不至于被少数成员操纵或控制。

入世后,作为WTO的成员国,中国将拥有平等地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将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中国应当充分行使这一决策权,在规则的制定中代表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国的利益和要求,维护中国企业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使所制定的规则尽可能公平和公正,减少歧视性。

二、利用对发展中国家较长的过渡期安排保护自己

依据WTO的原则和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都要遵守和实施世贸组织的协议或协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多数协议或协定中,都规定了实施的时间表,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还规定了较长的过渡期,而且有的协议规定,经过申请还可以考虑适当延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规定:限期取消违反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条款的投资措施的过渡期发达国家为2年,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入世后,中国应认真分析研究WTO协议或协定中规定的过渡期及其进一步延长的条件,以恰当利用过渡期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

三、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保护自己

世贸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几乎不要求其承担任何义务,但可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一切权利。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也做出了一系列的优惠安排,这些优惠安排体现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保障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海关估价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农产品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等世贸组织的绝大多数协议(定)中。例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减让义务时具有灵活性,10年之内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三大领域内其削减的比例是发达国家义务的2/3;《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也规定,发展中国家政府可以对出口产品提供一定比例(2%以下)的补贴。上述优惠安排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四、利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手段和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自己

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反对不公平贸易,即借助倾销和补贴而进行的贸易,为此世贸组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础上专门签订了《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如果一成员国认为另一或另几个成员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上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的销售价格,或认为其得到政府的补贴而出口,并因这种倾销或补贴行为而给本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有损害威胁时,这一成员国可以对此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以抵制这种不公平贸易,维护本国企业合法的经贸利益。其具体步骤是:由国内相关产业界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调查,当调查结果认定倾销或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对特定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目前,中国已经受到一些外国商品倾销的损害,已经开始对一些被认定具有倾销行为的外国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加入WTO后,中国仍需这样做。

另外,世贸组织还有《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议》,该协议规定成员国可以实行一些合理的和强制性的产品标准。中国入世后,可以借助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对国内市场进行相应保护。

五、利用例外和保障措施条款保护自己

世贸组织主张各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逐步开放货物和服务市场,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世贸组织对贸易自由化的风险也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条款或协议加以防范和克服,并非放任自流,而是允许其成员国建立自己的符合世贸组织规范的保障机制,对本国产业进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

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定)中均设有例外条款,各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这些条款,实行对本国有利的贸易政策的措施。主要的例外条款有以下几项:紧急保障例外:当一国某产品进口大量增加,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该国可以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国遇到国际收支极度不平衡时,可以对进口实行限制;幼稚工业保护例外:对本国新兴的、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政府可以通过进口限制、提高关税、实行许可证、征收临时附加税等办法予以保护;一般例外:出于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本国人民的生命与健康等方面的原因而暂时不履行世贸组织项下的义务;安全例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而暂时不履行世贸组织项下的义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即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间的贸易优惠可以不给予非成员国。

例外和保障条款的设立,实际上就是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游离于世贸组织的规则之外,暂时放弃履行世贸组织的义务。当然,这种游离是有条件和需要经过请求及批准的。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应注意利用此类条款保护自己。

六、利用入世中的灵活承诺保护自己

中国在入世承诺中的一些灵活性规定对中国企业也具有保护作用。入世并不是全面开放市场,世贸组织并没有要求中国在入世时全面放开货物贸易市场,中国也不会承诺取消对所有货物进口的关税措施,入世后中国仍将依据一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关税税率并适时调整税率结构,而且中国对非关税措施的取消也将按照一些产业竞争力的状况阶段进行。

另外,中国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从没有谈过价格并轨问题,相反,中国还让WTO各个成员承诺允许中国保留对涉及国计民生的石油、棉花、糖、电力供应等实行国家指定价格,所以不存在国内产品的价格应该同国际价格彻底并轨的问题。

还有,入世后中国将是有步骤地开放银行、保险等服务市场,但中国并未承诺开放资本市场,因为WTO根本就不谈开放资本市场问题。对于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承诺给予一些国家的关税配额也要有正确的认识,中国承诺的关税配额数量只是理论上的市场准入机会,而不是市场份额,不是一定要履行的实际采购义务。总之,我们应看到,入世谈判中的一些承诺和规定是具有一定灵活性的,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有循序渐进地进入世界市场是有很强保护作用的。

七、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己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化和权威性的确立,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对付少数发达国家强权和单边主义的重要手段与有力武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国共同谈判确立的,不是某一个国家单方面制定的,这对于争端是非的判定,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至关重要。在国与国之间的双边贸易争端中,如果其中之一不是世贸组织成员,则这种争端的解决很大程度上是由双方的经济实力、报复力量决定,是非曲直是由某一方自身的利益或标准来判断的,争端解决很难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一旦中国入世,就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特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诸如反倾销等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这一点对中国特别重要,因为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持续增长,各种贸易纠纷将会逐年增多。

八、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保护自己

世界贸易组织对政府采购的规定体现在《政府采购协定》之中。《政府采购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四个诸边协定之一。成员国对《政府采购协定》的接受是选择性的,也就是说WTO成员国并非必须接受该协定。我国政府考虑到目前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所以没有承诺加入该协定。

入世后,政府采购制度可以成为一种可以利用的很好的合法贸易壁垒,可以用之对国内的幼稚产业与重要产业进行保护。政府采购之所以具备贸易保护功能,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因为政府采购市场非常巨大,占一国国内需求的很大比例,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总额约占一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约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二是一国没有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义务,国外的商品和服务很难进入这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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