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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以异地开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跨区使用。 所以,发票仅限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如果您企业长期异地收购,可以在收购地成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按规定领购、使用当地发票。

济宁市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以异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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