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发票使用规定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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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9 13:59:49
法律分析: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块。
2、其次,在“增值税发票管理”页面中,点击“开具发票”按钮,在“开具发票”页面中,填写相应的发票信息,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3、最后,在“商品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目中,填写农产品销售的相关信息,如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税率等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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