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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产地准出条件

农村农业市场准入条件

1.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信息内容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

2.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还应当依法向购买方出具证明文件。

3.若查验或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捕捞或出栏)上市。

(二)市场准入条件

1.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和销售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提供的上述凭证材料。

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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