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日本人是运用行政贸易壁垒的大师对吗
对的
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2012年,日本仍对部分农产品、加工产品、皮革制品和鞋类征收较高的关税。例如,毛皮外套20%,鞋类30%或每双4300日元,床上用品10.9%,饼干25%,冰淇淋29.8%,奶酪22.4%—40%,香烟29.8%。日本的普惠制关税中农产品关税较高,如加工黄瓜为12%,花生为10.5%。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享受日本给予的普惠制关税待遇,但日本每年都会根据中国产品出口实绩停止对部分中国产品适用普惠制关税。2012年4月,日本海关更新了不适用普惠制关税的中国产品,对蟹、生姜、牛蒡等中国农产品、以及焦炭、胶合板等中国工业产品不适用普惠制关税。日方的这种做法导致部分输日中国产品不能享受较低的普惠制关税,增加了一定的出口成本。
2.关税升级
日本对部分产品依加工深度按关税升级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关税。但部分产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或制成品的税率差过大,削弱了中国相关半成品或制成品在日本市场的竞争力。农产品、纺织品、木制品都存在此问题。比如,天然奶酪关税为22.4%,加工奶酪关税40%;对咖啡免税,对咖啡加工品征收25%的关税;棉织物5.6%,棉制服装10.9%;对针叶木免税,针叶木木棒关税为5%。
3.关税配额
目前,日本对无糖可可、大米、大麦和小麦、玉米、乳制品、生丝等农产品,皮革、皮鞋等制成品以及鱼类、海产品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配额外进口实行高关税,比如牛、马革等产品配额外关税高达30%。虽然配额外进口原则上实行自由贸易,但由于高额关税大大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导致配额外的一般进口数量极少。配额内进口部分往往对品种、价格、国别、用途等均有限制。以大米为例,日本政府招标时以长粒米为主,中国大米所占比重较少。
日本关税配额管理程序复杂,透明度有待提高。配额的分配主要根据国内供需情况,如进口数量、国产数量、消费情况、上年度产品单价等因素来决定。分配方式上某些产品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当年未用尽配额也不会顺延至下一期。在公布配额分配结果时,仅公布获得配额的企业名单,但不标明各企业获得的配额数量,致使配额申请人无法通过横向比较来评估分配结果的公正性。中国希望日本提高关税配额管理制度的透明度。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1.输日LED灯具须实行PSE认证
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电气用品需加贴PSE标志,该法通过规范电气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以及引入第三方认证制度,来预防电气用品引发的危险。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造商或进口商有义务向日本经济产业省通报,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并保存测试结果和证明、在产品上加贴PSE标志。2011年7月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关于修订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令的部分内容的政令》,规定进入日本市场销售的LED灯具于2012年7月1日开始须加贴PSE标志。这标志着LED灯具成为《电气用品安全法》的新增管制对象。日本对LED灯具的PSE认证要求将会增加出口日本灯具企业的成本,并对出口造成了一定的限制条件,提请出口日本灯具企业跟进此项认证要求,做好充分应对准备,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损失。
2.输日纺织品将不得使用特定偶氮染料
日本纤维产业联盟为保持纺织品安全标准与国际一致,制定了纺织品不使用特定偶氮染料的自律标准,计划对输日纺织品进行特定偶氮染料检测。2012年3月,日本厚生劳动省表示将对该标准进行立法,以在未来将纺织品行业自律标准上升为法律强制标准。根据检测机构的统计测算,一件衣服进行偶氮染料检测平均成本在800元至1000元人民币,一个批次的检测费用可能高达上万元甚至几万元,日方关于偶氮的检测
要求将大大增加出口日本纺织企业的检测成本。
中方与日方经过反复磋商达成共识,决定通过双方合作建立白名单管理体系,实施面向日本市场的白名单资质。中国企业获得白名单资质或者产品是在具备白名单资质的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日本时无需对特定偶氮染料进行检测。目前,日本市场的服装纺织产品80%以上从中国进口,日本是中国服装纺织品出口企业极为重视的市场之一。提请中国出口企业高度重视日方即将实施的行业自律标准以及未来的法律强制标准,充分利用白名单资质制度,抑制不必要的检测成本并满足日本市场对纺织品安全性的要求。
3.日本扩大化学物质管制清单
日本对化学物质的进口实施清单管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法》(ISHL)规定了在日本制造或进口至日本、且用于工作场所的化学物质清单,其目的是保护工人免受伤害,包括因工作场所危险化学物质的暴露而引发的癌症等。《化学品控制法案》(CSCL)则规定了在日本生产或进口至日本的化学物质清单,旨在确定化学品在制造、进口或使用时是否安全,确保不会引起环境污染或对人类造成危害。2012年7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政府公报,在《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的化学物质清单中新增316种物质,在《化学品控制法案》规定的化学物质清单中新增272种物质。提请广大化学物质出口企业关注日方此次修订,跟踪日方对新化学物质的通报、评估等程序要求,做好出口前的准备工作。
(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检验检疫程序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的检疫防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检验。日本进口的农产品及食品大部分来自中国,因此中国生产商深受严格繁琐的检验检疫程序之苦。2012年,日本对中国实施监视检查的项目包括牛蒡中的涕灭威亚飒、毒死蜱、辛硫磷,鳗鱼中的伊维菌素、呋喃唑酮,鳗鱼加工品(包括冷冻鳗鱼以及烤鳗鱼)中的菌落总数等。2012年,日本对中国实施命令检查的项目包括鸡肉、猪肉、虾、鳗鱼等中的呋喃唑酮、瘦肉精、金霉素和无色孔雀石绿等,所有加工食品中的甜蜜素,莲子中的黄曲霉素等。众多的检测项目和频繁的检测频率大大增加了通关时间及仓储、检验等通关成本,限制了中国输日农产品及食品正常贸易。
2012年3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2012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书。根据计划书,2012年日本对进口食品的监视指导计划总计检查件数89900件,比2011年增加3800件。计划书涵盖的检查对象主要包括肉类、鱼类、蔬菜、水果等,中国有大量此类农产品出口日本,检查计划以及检测项目的增多可能会增加出口风险,加长检验周期。中国输日产品中生鲜农产品较多,日本每年日趋细致严格的食品监视计划使中国出口商
难以预知产品在口岸滞留时间,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加。
2011年3月,日本农林水产省修改了《植物防疫法试行规则》,将病虫害否定列表改为肯定列表,加强了对动植物病虫害的监管。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作为检验检疫对象受到监管的动植物病虫害达724种之多,另有238科的动物和362属的植物在入境时将被采取临时检疫措施。2012年7月,日本农林水产省进一步修改了《植物防疫法试行规则》,在病虫害肯定列表中新增56种病虫害,同时从可忽略损害不计的病虫害列表中删减了32种病虫害。此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受检验检疫的病虫害范围,增加了进口至日本市场的检验检疫成本及风险。
2012年11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宣布暂停从中国进口草料,理由是为了防止中国出现的生猪口蹄疫疫情传入日本。2011年日本从中国进口约23万吨稻草,约占日本国内草料用量的两成。日本农林水产省停止发放进口检疫证明的举动将对中国草料的出口贸易产生一定限制作用。
2.肯定列表制度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肯定列表制度实施5年多来,给中国农产品和食品对日出口带来巨大影响。肯定列表制度设定了“一律标准”,对没有设定具体标准的药物残留,一律执行0.01PPM的标准。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依据毒理学评价结果,并考虑“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和“良好农业规范(GAP)”制定不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同农药的ADI不同,不同食品对ADI的贡献不同,农药暴露量和安全风险也不一样。日本对不同食品种类制定“一律标准”的做法与国际通行规则不符。“一律标准”的实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中日农产品贸易。此外,日本每年会对“一律标准”进行大量修订,对各种农残制定具体标准,修订后的标准很多比“一律标准”要求的0.01PPM还要严格。严格的农残标准使出口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风险加大,增加企业产品出口日本的难度。
2012年,日本计划修订三唑磷等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根据计划,三唑磷含量将从0.05PPM/千克调整至0.01PPM/千克,农残标准比之前严格了5倍。而欧盟有关三唑磷的标准为0.02毫克/千克,低于日本计划实行的三唑磷农残标准。三唑磷农残标准主要适用中国福建省出口日本的乌龙茶和绿茶。此前,福建省曾有多批次输欧茶叶因三唑磷被通报,而日本的计划标准比欧盟还要严格,中国乌龙茶和绿茶出口日本市场面临的难度将比欧盟还要大。提请中国广大茶农重视农残问题,科学用药,可选择使用替代三唑磷品种如炔螨特、甲维盐等,在茶叶出口基地禁用三唑磷;同时建议各大茶叶出口企业密切关注日本茶叶农残标准的调整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出口风险。
(四)贸易救济措施
2012年日本没有对中国发起新的贸易救济措施。截至2012年底,日本共对中国发起2起反倾销调查,3起保障措施调查(最终未实施保障措施)。2012年10月8日,日本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产品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五)服务贸易壁垒
1.法律服务
日本目前对外国律师在日本提供国际法律服务设有多种限制。如对外国律师设立专业公司进行限制,对没有设立专业公司的外国律师不允许其在日本境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外国法律顾问新申请的注册程序过于冗长。2012年,日本开始考虑立法放松对外国律师的限制,允许外国律师在日本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中国对日方的立法行动表示关注。
2.医疗服务
日本限制外资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如其限制外国医疗服务提供者向营利性医院提供全套服务。
3.港口装卸服务
日本限制外国船公司进入其码头装卸服务市场。其现行港运体制规定外国船公司需同特定的日本装卸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才可在日本从事码头装卸服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从业者在日本的经营成本,对其进入日本市场构成了一定的限制。目前,在日本的大多数港口没有外国公司从事装卸业务。
4.海运服务
日本《船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日本国内海运市场原则上只对日籍船只开放。外国企业若要对日本国内海运业进行投资,必须在当地设立企业。这一规给外国海运服务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5.邮政服务
2010年4月,日本内阁通过了邮政改革方案。根据改革方案,日本邮政分为保险公司、储蓄银行、邮递、邮局管理四大公司并民营化,但仍由日本政府控股三分之一。日本邮政在民营化后仍维持政府持股其实维持了日本邮政向来享受的日本政府优待,如在快递服务业,日本邮政快递业者可免于清关程序,而同类国际快递业者则负有清关义务,这种做法有可能妨碍同业者的公平竞争。
6.电信服务
日本固定电话业务、光纤上网业务、移动通话业务等电信服务主要由日本电报电话公司(NTT)经营。虽然NTT包揽了电信服务的主要业务,日本总务省对其监管较松,如不要求其公布成本支出及费率计算等。NTT的主导经营地位对外资进入形成较大的竞争压力。中国通讯企业,如华为、中兴等企业已陆续开展在日本的业务,中国对日本电信服务业的市场竞争状况表示关注。
(六)其他壁垒
日本在立法及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上尚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公众评议期间过短,企业往往还没准备好提交意见,政府就已经公布了最终的法规或政策。日本应在执法过程中提高透明度,详细公布所有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法律解释、指导意见等,给予企业更多的知情权。
四、投资壁垒
日本在吸收外资方面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首先,日本企业所得税较高,本土公司实际税率为37%,大型跨国公司实际税率为38%,而中国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都在22%左右。较高的企业税成为外资进入日本的一道屏障。其次,日本对并购程序规定较为繁琐,对外资态度较为保守,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强,《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较多的强调国家安全以至于阻碍外资进入。近年来,中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一些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和环保标准,对国外商品进行准入限制的贸易壁垒。一般来说,它不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国际条约的支持。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往往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借口,以限制进口来保护本国市场为目的,对外国商品进口专门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或对正常和环保本无必要的贸易障碍。
目前,绿色贸易壁垒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依赖其先进的科技和环保水平,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为限制和禁止外国产品的进口而设置的贸易障碍。绿色贸易壁垒属于一种新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形式,已经逐步成为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表现得非常突出。深入分析当前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出现的原因并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对于农产品出口大国的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紧迫的课题。
一、绿色壁垒出现的主要原因
绿色壁垒出现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国际贸易日渐发展的20世纪末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
首先,西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是催生绿色壁垒的重要推手。发达国家为了巩固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基础地位,保护和扶持农业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长期政策。美国、日本和欧盟等都投入巨额资金支持农业发展。如美国政府在农业上长期采取支持价格和稳定收入政策,对外实行农产品推销政策。同时,发达国家政府或政党为了其政治需要而积极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以2001年中日贸易争端为例,当时日本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葱、鲜蘑菇实行超过限额部分分别征收256%、266%的关税,日本政府这一行动被认为是自民党为日本参议院选举而争取农民选票的一种有效方式。
其次,国际社会对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关注与日俱增,促使各国政府出台各种更高更严的安全卫生标准,发达国家更是以此为借口不断提升绿色技术标准,使其他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短时间内无法达到新的要求。如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家禽,其卫生标准要求高出国际卫生标准500倍;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大米从原来的56项检疫标准增加到目前的123项;欧盟宣布在茶叶中禁止使用的农药从旧标准的29种增加到了新标准的62种,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相继对中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植物检疫标准,影响了我国约300亿美元出口。可见,绿色壁垒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动态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优势不断提高壁垒的强度,让发展中国家措手不及。
此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自身农业发展水平落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其农产品产业化程度不高,大多是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经营方式,很难保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和实现生产规模化,而且生产者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不强,给农业、卫生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大多规模偏小,技术和装备落后,生产的产品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加之其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色素,安全和卫生意识淡薄。这些也是导致其农产品受阻于绿色壁垒的原因之一。
二、绿色壁垒对农产品销售影响
绿色壁垒以“合理合法”的形式突然出现,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农业贸易造成冲击,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销售也遭受重大影响。当前,实施绿色壁垒的范围不断增大,农产品绿色壁垒的指标要求越来越高,绿色壁垒的实施体系也趋于细密,这对农产品出口销售构成严重压力和挑战。绿色壁垒通过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标准、农药及有毒物质残留量检测、销售产品包装要求等手段对他国农产品销售设置较高的进入门槛。这些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对农产品贸易和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1、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额减少。广大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农民总体素质均不高,农产品的安全性较低,难以达到发达国家苛刻的环保标准,严重制约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进入和销售,大大降低了其在农产品市场的占有率。主要农产品销售市场集中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数是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在环保方面有较强的优势,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先进,有条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而由于多种销售产品达不到它们的“绿色标准”而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销售市场不但难以巩固和扩大,而且还面临缩小的可能。
2、提高了农产品市场销售成本。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农产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所占比重较大,如水产品、茶叶、蔬菜等,同时加工品也逐渐成为销售主导产品,如蔬菜水果加工品、肉类加工品等,其竞争优势在于成本低、价格便宜。绿色壁垒的实施使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包装成本、流通成本、认证检验成本等增加,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销售成本和价格,改变了以往的贸易条件和比较竞争优势,影响了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此外,绿色壁垒要求将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在此过程中,农产品生产者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的检验、测试、认证等手续。投入的设备、人力、昂贵的检测费已经增加了销售成本,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检测设备较之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国内商检部门和企业自身都不同程度地缺乏检测的方法、技术和标准样本,不得不大量进口检测设备,更有一些进口商不承认发展中国家的检测结果,必须由指定的外国认证机构认证,而这些机构的认证费非常高,这些都直接增加了产品销售成本。
三、对策建议
绿色壁垒兼有合理性和不合理性,这也决定了对其采取的态度和应对策略应有所区别。对不正当的绿色壁垒可通过WTO贸易争端机制来解决;对正当的绿色壁垒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去适应,制定实施绿色经营策略。根据国际形势和我国国情,我国突破绿色壁垒应从两方面着手:
(一)转变农业生产模式,打破绿色贸易壁垒
1、大力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促进农业生产标准化。我国农产品质量(含包装等)及环境质量标准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是受阻于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实施绿色化的同时,我国农业应走标准化道路,销售导向型农业应建立与国际通行的标准相符的检验检疫标准体系和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同时,将国际标准作为国内标准的适用基础有助于我国标准向国际通用标准靠拢。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可在积极推进IS09000系列标准时,有机融合国际法典委员会推荐的HACCP、FAO农药与兽药残留标准以及发达 国家的部分标准。
2、坚持绿色发展战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我国应继续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卫生的 规章制度 ,鉴于国际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卫生的日益关注,应率先出台相应的法规,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健全食品安全卫生法规和食品质量监督体系,倡导生产和加工“无公害食品”,加大对食品质量的检查力度。
3、推进农业产业化,培育优势农产品。我国应因势引导,把单家独户的小农经济整合为现代农业,与农户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但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要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为突破口,精心培育产加销一体、贸工农联合的联营产业。加大对优势农产品的投入。支持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的发展,突出优势产品、重点区域,建立销售农产品基地。
(二)提高产品质量,调整出口策略,规范出口市场
为了减少绿色壁垒带来的直接损失和不确定因素,应采取主动对策,调整出口结构,大力推进外向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国际贸易策略是一个动态过程,出口国应根据进口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情况来制订出口战略,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占领进口目标国市场,并逐步扩大市场份额。
1、研究WTO规则,采取积极有效的贸易对策。首先要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要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应对全球的环保浪潮,我国既要适应绿色条款,积极调整有关的产业政策,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又要联合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制定的不符合有关国际规范、不合理的绿色壁垒,力争建立环境与贸易相互协调的良性机制。其次要建立和加强与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联系。充分利用WT0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机制、合理对抗机制、报复措施、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理权益。此外,应认真研究西方国家的贸易制度和运行方式,特别是其在绿色贸易壁垒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学习和借鉴其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贸易制度,融绿色贸易思想于我国贸易制度之中,推动产品绿色化,促进与国际贸易制度接轨。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协调出口贸易。在我国对外农产品贸易中,由于行业协会作用机制不完善,往往发生本国企业问的恶性竞争,结果是陷入恶性循环,尽管出口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出口价格越来越低,生产者遭受损失。同时,由于价格过低和出口量太大,促使外方对我国实施绿色壁垒限制进口,对我国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要想改变现状首先要从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入手,建立行业联盟。应当将全国的出口商通过若干行业协会团结起来,让行业协会来承担进出口贸易的协调职能。行业协会是一种企业联合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受政府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行规行约。行业协会一方面起到约束企业的作用,另一方面起到组织和协调成员企业的作用,形成行业合力应对外来冲击。
3、调整产业结构,从追求数量转向追求质量。就出口来说,一味压低价格或生产低档产品,不但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出口的长期持续发展。因此,我国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不但要发展自身具有成本比较优势的品种,还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发展较高档次出口产品以保持外贸出口的持续发展。由于发达国家所设定的绿色贸易壁垒所针的主要是产品质量差和安全性差的农产品,因此发展高质量、高档次、环保性和安全性好的产品也有实际需要。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6640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