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需要生产日期吗
法律分析:对农副产品保质期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但鼓励而不是要求,不具有强制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生产过程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要严把三道关:
(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受精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
(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农产品(farm produce)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高粱、稻子、花生、玉米、小麦等。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全文共八章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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