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怎么去上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的投保标的主要有小麦、油菜、水稻等。农业保险工作主要分为两大类,承保和理赔。承保流程:村协保员(文书)发放缴费凭证给农户,通过村协保员进行投保,向农户收取保险费,收集整理投保资料,上报投保资料由上级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协助进行投保公示,投保档案管理。1、我国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经历了20多年的曲折历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恢复与波动发展阶段(1982年-2003年)。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业务发展呈现快速上升趋势,1992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同时,赔付率也大幅上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达到119%。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又减到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保费不足1元。据统计,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仍有经营,但品种、规模很小。这一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后快速发展到萎缩低迷的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破冰与升温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由于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入世过渡期终结的日益临近,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农业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吉林等9个省区市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国内已设立了4家农业保险公司。今年,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力度,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试点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同模式,并制定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事业。为此,有人乐观地称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
2、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困境分析
农业和保险业是我国两个典型的弱势产业,风险大、成本高、盈利低的规律特点,使农业保险成为“弱弱结合”产业。10多年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已经进入了“供给不足,需求乏力”的困境。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四个矛盾”:
第一,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趋利性的目标追求,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因为农业保险经营者不会主动为政府或社会承担外部性造成的经济损失。矛盾的结果,必然是农业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外部性突出的农业险种发展的萎缩,乃至消失,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第二,农业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由于产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的缺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并且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
第三,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与农户家庭的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以大数定律为基础,投保多则保费低、保障足。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由于我国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不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
第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与法律制度缺失之间的矛盾。受农业经营者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也只是泛泛谈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借鉴:政策性与商业性有机结合
农业保险具有管理风险、收入转移等功能,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并作为重要手段实现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其中,既有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有菲律宾、毛里求斯、智利等发展中国家。各国根据自身国情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和政策。
从各国农业保险的模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政府依据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4大险种,将农作物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还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联邦政府成立了农作物保险公司,委托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具体经营。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20%-25%费用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险补贴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为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其他都是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0-1999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1999年达到22.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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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政策农险的优势
我区是农牧业大区,又属干旱地区。十年九旱、风雹洪涝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如何撬动农业保险这个“支点”,让农业保险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仍是当前面临的重大研究课题。
目前,我区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等主要种植作物均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范围。其中,主要粮食作物的保险覆盖面已经达到92%。
一般灾害的起赔点为损失率20%以上,旱灾的起赔点为损失率30%以上。赔付的最高限额为承保作物的保险金额。
养殖业与草业保险缺失
梳理全区农业保险的发展脉络不难发现,种植业农业保险在逐年推广,而养殖业和草业保险才刚刚试水。
2005年,我区作为全国首批9个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之一,开始试点奶牛保险。当年6月29日,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在呼和浩特赛罕区舍必崖村签订了全区首份奶牛保险保单,10头奶牛入保。
2007年,我区又被列为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6个试点省份之一。承保公司由人保财险1家发展为3家,即中华联合和安华保险公司也相继加入承办农业保险队列。同时小麦、玉米、大豆3大类农作物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在我区问世。当年3大类农作物承保面积占实际播种面积的40%。
2008年,农险补贴品种增加,油菜籽、葵花籽等农作物被纳入农险范畴,而且5个品种农作物承保面积占到实际播种面积的90%。同时,能繁母猪和奶牛被列入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
2009年以来我区又增加了一些地区性的补贴品种。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开展了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11年,通辽市、赤峰市、包头市开展了温室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目前我区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等主要种植作物均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范围。其中,主要粮食作物的保险覆盖面已经达到92%。
“虽然我区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承保面积、参保农牧户数量、财政补贴资金额度等指标在全国均处于前列,但在现有保费补贴品种中,养殖业的保费补贴品种偏少,并且没有将自治区畜牧业主要饲养品种—肉羊纳入全区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自治区社科院有关专家坦言。
这位专家指出,肉羊是我区牧民家庭饲养的主要牲畜,占总收入的四分之一以上。但在广大牧区季节性的自然灾害频发,而牧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一旦灾害发生,受损面很大,许多牧民家庭由此致贫。因此,肉羊等饲养品种亟需被列入我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畴。
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也指出,我区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承保率偏低。目前,我区已经连续10年牲畜存栏超过1亿头(只),但2013年我区承保牲畜124.29万头(只),仅占当年牲畜存栏1.2亿头(只)的1%。如果实现应保尽保,仅养殖业保险就有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潜在保费规模。如何提高承保比例是今后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必须解决的难题。
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正在尝试开展肉羊养殖保险。今年6月份,中国人保财险赤峰市林西县支公司签出全区首张商业性羊养殖保险单,为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大营子乡、林西镇2156头基础母羊提供了172万元的保险保障。这无疑为肉羊保险推广开了一个好头!
去年,中华联合与锡林浩特草都农牧业公司合作试点开展国内首份草业保险,今年又在乌兰察布丰镇试点苜蓿保险。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自治区草原面积为7880.4万公顷,如果苜蓿、草业保险试点成功,将成为自治区农业保险的又一发展亮点。”
业内人士指出,推广养殖业保险,需要政府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将当地具有产业支撑作用的养殖品种纳入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搭建保险公司与当地规模化养殖龙头企业的对接平台,将规模化养殖企业牲畜的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的重要指标;发挥兽医部门的积极作用,在疫病防治、耳标佩戴、无害化处理上制定相关奖惩政策。
保险企业承保积极性不高
在遭遇了2012年底那场雪灾后,付静华等10多户大棚种植户筹齐了保费,但却在保险公司遭冷遇。原来,这些大棚户在整个棚区所占的比例过小,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坦言,农业保险利润低、风险高,是个“不挣钱的买卖”,企业承保的积极性并不高。
纵观近年来养殖业保险,发展困难,且出现下滑趋势,归根结底为养殖业保险处于亏损阶段,保险公司无利可图。相较于其他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盈利率远远低于其他保险品,因而对于综合性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农业保险利润低,承保的积极性不高,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则急于拓展其他险种以分散农业保险所带来的风险。
“目前,自治区已经有6家公司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格,而近几年实际承办的保险公司只有3家,并一直沿用2008年的区域划分,缺乏竞争,制约了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的提升。”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指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我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当前,各级政府把推动开展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完成的效果如何,主要是看扩大保险覆盖面、降低保险费率、争取尽可能多的保险赔付款等方面,这显然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开展农业保险的公司都是商业性企业,盈利是其开展业务的根本目的。因此,由于目标的不完全一致,政府的意愿同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存在较多差异。另外,有些地区政府部门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不到位,拨付拖延等打击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
自治区社科院有关专家指出,今后,应为农业保险公司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与氛围,明确界定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农业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范畴,从而避免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公司产生不合理干预行为。同时,探索建立合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引导经营农业保险的企业,向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对农业保险的风险进行转移,分散经营风险,消除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
农户参保意识有待加强
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实行中央、省级、盟市及旗县四级财政补贴90%保费,农户自缴10%;奶牛保险由财政部补贴50%,农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15%,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由农户承担;育肥猪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区财政各补贴10%,农户承担10%。
就农民自筹部分,一些农户不愿意承担。中国人保内蒙古分公司农险事业部兼三农保险部总经理王蒙宁告诉记者:“从2007年,国家实施财政补贴性农业保险政策以来,今年已经是该项政策实行的第8个年头,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是世贸组织认可的一项绿箱政策,以保险代替直接补贴,无论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保险生产带来的影响、稳定农民增收,还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我区情况看,广大农牧民群众对主要粮棉油作物的种植业保险认识程度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也高。但是对养殖业保险由于受个人缴费能力限制,参保意愿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业内人士指出,农业保险培训的缺失和保险公司乡镇网点少、使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只知皮毛、造成其投保意识差分不开。记者了解到,在一些乡村,由于保险公司的网点还未普及,造成农民投保无门。
作为我区最大的财险公司,目前,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已经在全区中心乡镇设立了273家具有展业和出单功能的“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周边乡镇设立了326家具有保险咨询与服务功能的“三农”保险服务站,行政村设立3156家“三农”保险服务点。今年,该公司又向自治区保监局申请新建乡镇级“三农”营销服务部178家,力求通过2到3年时间,将其服务机构覆盖到我区所有乡镇。
据王蒙宁介绍,农民买农业保险大有益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农户都可以得到理赔。一般灾害的起赔点为损失率20%以上,旱灾的起赔点为损失率30%以上。赔付的最高限额为承保作物的保险金额。各品种的保险金额不等,是由农户实际投入的物化成本决定的。例如水地玉米为400元,旱地玉米为220元,油菜为170元,葵花籽为250元等。
而在国内已经有多个省区的保险公司在探索试点指数型农险产品,如安徽推出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成都推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北京推出全国首个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江苏推出国内首个指数型水产品保险。这些指数型保险产品,有效简化了繁杂的查勘定损工作,提高了风险可控程度。我区也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展蔬菜种植成本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试点。下一步,我区农险经办公司将借鉴先进地区指数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发展特色,开发适合本地区的指数保险,如肉牛、肉羊指数保险、马铃薯产值保险等。
面对灾情,我们会扼腕痛惜,但是否应有未雨绸缪的意识?
专家建议应建立农业保险信息查询平台,参保农户(养殖户)可自主、自由查询参保、理赔等相关信息,鼓励农户(养殖户)自主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应建立农业保险多元化投入机制。目前所有的自然风险都是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承担,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投入能力又有限,因此,应该破除“谁种田谁担风险”的旧观念,建立谁享有农业产品,谁就有义务分担一部分农业风险的新体制,即建立政府、企业、保户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那么,农业保险的新天地将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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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保险经历了初期的迅猛发展、中期的停滞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政府干预与农业保险发展的每一阶段都休戚相关,农业保险的兴起、快速发展、持续稳定发展、萎缩及停办,都是政府干预的直接或间接结果。
(一)新中国农业保险业初期的迅猛发展:1949年至1958年
建国初期,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因此,当时农村经济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的复苏,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重工业倾斜发展战略的实施开辟道路。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成立,并迅速在全国建立了分支机构。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一直是支柱产业,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为恢复在战争中受到破坏的农业生产,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刚刚成立的中国人保于1950年就将农业保险提上了议事日程,最初试办的农业保险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和经验,并与当时的行政中心工作——土改、抗美援朝结合在一起,以政治任务的形式推进。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期的停滞:1959年至1981年
在建国初期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全面完成的情况下,决策层思想上的冒进主义和工业化冲动开始抬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家实现了对产权形式的垄断。当时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认为,保险是资金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无谓转移,保险取代了财政的职能,只会增加国家的管理成本。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化进程完成,农村私人产权转变为国家控制的垄断产权安排,人民公社已经承担起防范风险、分担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的职能,农村保险已无存在的必要。这样,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保险都已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政府于1958年12月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自此,国内保险业务全面退出,农村保险业务被迫停办,这一次停办就一直停到1981年。
(三)市场化改革时期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1982年至199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建立和普遍实行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最终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同时农业、农村经济制度也逐步完善。1982年,国务院为农业保险在新时期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险工作如何为八亿农民服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一个课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至此,我国的农业保险在经历了1958年停办的24年的空白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大幕下揭开了新的篇章,中国农村保障体系又逐渐由国家救济转向农业保险。同年,中国人保全面恢复试办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保险试验。从试办到1993年,是由低速增长到高速增长的发展过程,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
该阶段的农业保险发展确实体现了政府职责,但并不全面,具有隐性化特征。政府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只是给予了开展农业保险项目的中国人保一定的政策鼓励和财政支持,缺乏系统的管理,这对建立完善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说,政府在该阶段的行为还比较含蓄。此外,尽管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指导农业保险发展,但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对农业保险的开展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政策的变动会对农业保险的开展产生很大影响,这也是下一个阶段农业保险进入萎缩徘徊阶段的重要诱因。
(四)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困扰:1993年至今
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期的迅速发展后,进入萎缩徘徊阶段;同时,随着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2004年始至今年,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均为涉农文件,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全方位推进,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因此,这一阶段又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农业保险萎缩徘徊阶段——政府职责缺位(1993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政府职责归位(2004年至今)。
1.农业保险萎缩徘徊阶段(1993年至2003年):政府职责缺位
1992年春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的发表和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度沿市场经济方向变迁的速度加快。然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所期望的农业保险高速发展的局面并没有产生。当时,农业保险已涉及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各个领域,险种已从1982年恢复试办时仅有的生猪、大牲畜等几个险种,发展到棉花、水稻、烤烟、鸡、兔、羊、对虾养殖、扇贝养殖等近百个险种,而且还不断开发了商品性农业、开发性农业、科技兴农等项目保险的新险种,如:塑料大棚保险、海塘坝保险、地瓜脱毒保险等险种,大大促进了科技推广工作;部分险种,如麦场火灾保险、棉花保险、烟叶保险等已在全国大面积开展。但是,从规模上来看,1993年至今,是农业保险由高速增长到低速增长的滑坡过程,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困境。1992年底,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达8.17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57%,但到1997年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费收入的1.18%;1998年至今,农业保险滑坡更加严重,到2000年,农业保险收入仅占财产保险收入的0.66%,2004年更是进一步滑落到0.35%。总的来看,农业保险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这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势头显得格格不入。
在这个时期,政府本着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原则,因而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几乎没有任何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也就是说,政府在这段时期的农业保险中没有承担其相应的职责,而是放任农业保险的发展,让其自主探索。而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品属性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提供有效供给,而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农民不愿、也无力支付较高的保险费。农险的经营主体不得不压缩原有的农险业务,使得农业保险市场进入日益萎缩的恶性循环状态。故此,政府缺位是导致1993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萎缩徘徊的唯一原因。
2.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政府职责归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无论哪一种风险,都有可能对农业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冲击下,这些风险的作用更加显化和复杂化。从我国当前的农村经济形势看,农业仍比较落后,各种各样的风险都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落后状况并不能很快改变。因此,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状态将严重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波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正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始终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全方位推进,带来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良机,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随着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深度和广度的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区域化发展特征,少数地区或因地区农业的特点和优势,或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或因探索到一种合适的制度模式等,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这些区域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索对当地的农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总体而言,从2004年以来,在政府主体的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开始进入迅速恢复阶段,且势头渐长,已初具规模。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开始进入政府诱导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在政策指导、财政补贴、法律监管等方面开始承担应尽职责。当然,其间必然会有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但随着政府职责的归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的制度创新阶段。
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在业务经营中不大考虑盈亏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运作过程中,这种方式渐露缺陷。一方面对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局面使保险公司倾向于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而加大盈利性险种的经营。
1987年6月,政府决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特设农村保险业务部,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从1988年开始以省为范围,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但由于政府未能理顺与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关系,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更加集中,巨额亏损使得经营农业保险难以维继。
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了农牧业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属于行业性保险,对象主要是新疆农垦系统的农场,以工补农,国家财政也给予巨大支持。但随着该公司改制,农险业务也呈下滑趋势。
1991年和1996年,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等决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大部分经营性试验陆续停办。特别是农业保险合作社,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农民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合作社规模难以扩大,面临筹集保险基金难等问题,而且保险合作社赔偿能力有限,对农民吸引力不大。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2001年农业保险规模跌到20多年来的最低谷,农险保费收入仅3亿元,占保险业总保费的0.14%,农业保险密度仅为0.38元,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02%,是近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
总的看,自我国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量逐年呈负增长,市场“失灵”。我国用了23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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