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形成了符合发展让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框架,但建设和完善税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
1、完善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制看,目前是分项税制,今后将向分项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过渡,增加应税项目,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和标准。并采取代扣代交与个人申报结合的控管办法,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要求和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保留必要的税收优惠,并借鉴国外所得税制度的 经验 和好的做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实现简化和高效。
3、完善地方税制。主要是研究制定遗产和赠与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4、完善增值税制,加强增值税管理的 措施 。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1、限定地区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开放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边境开放城市和内陆省会城市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2、限定产业、项目减低税率征税的政策。如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地区,外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设在经济开放区,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限定行业、项目给予定期的优惠政策。
①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兔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外商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说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对外商在农林牧业、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免征所得税。
6、鼓励外商在中国扩大资本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最近,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政府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重新实行对项目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涉外税收政策调整势在必行
中国的涉外税制是自1979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逐步建立发展完善起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1980年和1981年,经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说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使形成了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和地方税在内的一套完整的涉外税收法规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税制在不断地进行改革。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主要涉及的是流转税的改革。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实行统一的流转税政策,改变了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制的模式,迈出了向统一税制靠拢的重要一步。
涉外税制自建立以来,一直区别于内税而自成体系,这套税制与当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应的。在组织财政收入、鼓励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交流、维护国家经济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涉外税收单独立法税收政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税制走向统一是必然趋势。
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税收待遇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1991年合并两个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时,对所得税的优惠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是突出行业性倾斜政策,这些政策对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特别是到中国沿海地区投资起一定作用,但也形成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明显的政策差别,带来一些问题。例如:
1、现行优惠政策存在多层次区域性差异,不利于引导外资参与边远、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同时引发地方政府竟相攀比,有的擅自制订税收优惠,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现行行业性倾斜尚不能与国家产业政策吻合。目前行业性优惠主要围绕?生产性?企业,但在定义?生产性?时,税收法规无法做到逐一列举,只能对主要行业加以笼统归类。以国家产业政策加以衡量,一些属于?生产性?的并非国家鼓励的,而一些传统意义上属?非生产性?的却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
3、繁多的优惠政策带来执行上的困难,降低了法规的透明度,也形成不少政策漏洞,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根据税制改革规划,对现有企业所得税制,即两个企业所得税法或暂行条例进行调整、合并是今后几年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税制,公平税负,为中外企业创造一个基本平等的竞争条件,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保留必要的鼓励投资措施。由于法规的修改与合并需要细致研究一系列理论和技术问题,并且必须通过有关法律程度,因此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也就是说,对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在短期内不会变化。何时进行调整,如何进行调整将取决于改革的进展和需要。当然在调整时,国家将会认真考虑已成立企业的利益,确保税制平稳过渡。
4、关于出口退税问题
税制改革以后,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金业一样,统一执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存在增加税负返还的问题。这部分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出口产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款给予退税。
出口货物给予退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来说,都是以法定的征税税率确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1994年中国实行新税制以后,也是这样确定的。但是,由于部分行业、企业和产品存在着税负增加较多的实际问题,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陆续实行了一系列减免税优惠政策。例如,对国家级新产品、化肥、农药、农膜、饲料等产品都给予了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以及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实行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对 文化 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超税负返还,等等。此外,目前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相当严重。这样,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因此,出口货物增值税按法定税率退税存在着少征多退的问题,造成出口退税规模大幅度增加,超出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致使用口退税难以及时到位,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7月l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与调低出口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行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不久后,国务院决定再次调低出口退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10%和14%的退税率分别调为6%和9%,农产品和煤炭的退税率不变。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为了扶持某些行业或产品扩大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相继对纺织、造船、煤炭、建材等行业的产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依据上述退税率,目前外贸收购企业一律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对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依现行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可以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亦可实行?免、抵、退?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都将按上述 方法 办理出口退税。这就在出口产品退税政策上基本上做到了内外资企业的一致性。
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近几年来,中国在致力于改革税制的同时,对如何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新税制的实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经过几年的改革试验,在借鉴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初步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这个征管模式的主要内容:
1、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2、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
3、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4、建立完善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将成为税务管理的工作重心和新税制顺利运行的有力保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的税收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中国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按?一国两制?的构想,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作为一个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实行自己独立的法律体制和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设定税种、税目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内地实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事务。
1、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及协定执行方面,内地与香港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第1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此基础上,还需经与有关缔约国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确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从目前我国已同外国签订的57个税收协定的具 体操 作来看,由于这些协定所列中国税种仅适用于中国内地,所以,这些税收协定均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由于税收协定需依缔约双方具体税制的特点进行谈签,不同税制组成一方再同另一方谈签,具体条款的技术处理困难,因此难干付诸实施。
此外,《基本法》第15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侍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税收协定、保持和发展税务关系。
2、香港同胞来内地投资、或从内地取得收入的税收问题
回归后,香港同胞来内地投资、或从内地取得收入,继续比照适用我国现行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中央人民政府继续鼓励香港同胞到内地投资,凡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者,均可继续享受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基本法》第11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的规定,回归后,内地与香港间的贸易(指货物买卖,不包括服务贸易),仍视同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间的进出口贸易,继续执行现行的税收政策。即:内地从香港地区进口的货物,应按税法的规定征收(或减兔)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内地出口到香港地区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待遇。
3、关于香港与内地间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回归后内地与香港间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这是港人特别是工商界关心的一个问题,从过去的税务实践来看,由于香港实行地域性税收管辖权,即对其境外所得不征税,以及内地说法中有对在境外缴纳税收抵兔的规定,从而可以自动地解决大多数双重征税问题。对于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了一致意见,就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作出了安排.这个安排已于今年4月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始执行,并于今年7月起在内地开始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相关 文章 :
1.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2.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3.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哪些
4.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程序
(一)案例背景
江苏省江阴市拥有35公里的长江深水岸线、13条入江河道,是联结长江水系和太湖流域的重要通道,对常州、无锡等苏南地区的生态安全和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沿江大开发的背景下,江阴市长江岸线过度使用、土地超强度开发等问题日益显现,高峰时期曾开发了超过三分之二的长江岸线,有3个沿江化工园区、12个危化品码头,沿江1公里范围内土地开发强度超过50%,有4条入江河道水质不能稳定达标。面对高强度开发和生态破坏带来的严峻挑战,江阴市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提出了“生态进、生产退,治理进、污染退,高端进、低端退”的“三进三退”护长江战略,综合运用土地储备、生态修复、湿地保护、旧城改造、综合开发等措施,建成了“八公里沿江、十公里运河”的城市“生态T台”,形成了滨江公园、城郊湿地、环城森林带、沿河绿道等丰富多样的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区,促进了生态环境的大幅改善和生态产品价值的增值外溢,走出了一条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相得益彰、生态改善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发展之路。
(二)具体做法
一是还江于民,推进滨江临水岸线生态建设。江阴城依江而建,因江而兴,但江阴主城区的长江沿岸被大量生产占用,中国最大的民营造船企业扬子江造船厂、江阴市龙头企业振华重工、港口集团等分布其间,“千年古渡”黄田港早在北宋时期就是江阴与长江北岸之间的重要交通枢纽,江阴市民长期以来临江却不见江、滨江却不亲水。2018年底,江阴市按照长江大保护的要求,对主城区沿江区域实施了整体搬迁,近6公里的生产性岸线全部退还为生态岸线,对临江的原扬子江船厂、黄田港、韭菜港、煤栈堆场等开展生态修复,建设了750亩涵盖科普示范、亲水广场、环城绿道、滨江湿地等功能的滨江公园体系,昔日塔吊林立的长江岸线变身为美丽的江阴“外滩”。
二是还湿于民,提升长江岸线水环境自净能力。窑港口区域是江阴长江岸线中唯一保留的天然滩涂,涉及沿江岸线12公里,是江阴、无锡、常州三地城市饮用水的取水口。随着沿江区域的无序开发,窑港口及周边区域散布有98处小型畜禽养殖场、化工作坊和小型修船厂,严重影响了区域生态安全和饮水安全。2017年开始,江阴市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划定并规划建设窑港口生态湿地保护区,沿江恢复了近7公里的天然芦荡和湿地灌丛岸线,提升了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等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关闭、整合家庭式畜禽养殖场并异地修建环保型规模化养殖基地,对周边企业进行控源截污,扩展湿地缓冲区,提高入江河道的水体水质。新建了长江鱼类产卵场、鱼类栖息水道、增殖放流点野化基地和水生态修复浮岛,推动长江渔业资源恢复。新建了长江生态缓冲林、营巢林、砾石滩、草本沼泽等,作为东北亚候鸟迁徙的中转站和乡土留鸟的栖息地,恢复和保护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
三是还绿于民,不断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坚持“抢救性复绿”和“大规模增绿”两手齐抓,编制并落实《长江(江阴段)沿岸造林绿化建设方案》,按照“断带补齐、窄带加宽、次带提升、残带改造”的原则,推进沿江地区生态林建设工程。建设总面积83平方公里的环城森林公园,涵盖观山、秦望山等五座山体和周边地区,与北部长江、中部运河共同构成江阴城区的绿色生态屏障。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对废弃宕口、已破坏山体等进行生态复绿,仅在绮山应急备用水源地就复绿山体170亩,完成成片造林3000亩,建成绮山森林公园;完成秦望山建材矿区、稷山滑坡地质灾害等12个治理工程,累计复绿面积460余亩;对于连片种植空间有限的区域,做到深挖潜力、见缝插绿、宜栽尽栽,构筑更多自然景观、滨水绿带。
四是还河于民,恢复江南水乡古城韵味。江阴锡澄运河紧邻老城区西侧,从宋代起就是沟通京杭大运河和长江的主要水上运输线。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运河原有的交通运输、联结水系等功能逐步弱化,但沿河的高强度开发等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却日益凸显。按照“国际化滨江花园城市”的总体目标,江阴市启动了以“八公里沿江、十公里运河”为核心的生态保护与修复,于2016年在城区外新建了联结长江和太湖两大水系的运河,对老锡澄运河两侧的旧厂房、旧村庄等实施异地搬迁,建设了长约4700米的锡澄运河公园和应天河公园,在为市民提供优美生态环境的同时,将东部的老城区与西部的老郊区连为一体,恢复江南水乡的古城韵味,还市民以碧波荡漾、一步一景的古老运河。五是多措并举,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综合运用土地储备、片区综合开发等措施,在生态修复及周边区域配置合理比例的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促进生态产品的价值外溢,实现区域土地的经济增值。江阴市收购了沿江的原扬子江船厂、黄田港码头等土地650.39亩,拆迁房屋14.7万平方米,大部分规划为沿江滨江公园、公共设施、城市绿化等,同时储备了部分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凭借良好的区位优势和生态环境,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能够覆盖土地储备、房屋拆迁和生态治理等成本,实现生态修复成本内部化。在生态产品供给区积极发展生态型产业,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通道。依托绮山应急水源地项目,修复并建成绮山郊野公园,规划建设集旅游、养老、居住于一体的康养居住区;在周边10公里范围内种植苗圃300万平方米,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玫瑰种植园,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业。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补偿,促进公共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19年,江阴市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并对水稻田、公益林地、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提高补偿标准,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环境长效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和村级经济等,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等方式,促进优质生态产品的生产和价值实现。
(三)主要成效
一是生态向好,持续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随着长江大保护重点工作和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深入推进,江阴市城区的绿化覆盖率提高到43.19%,建成了1个省级湿地公园、3个湿地保护区和3个水源地保护区,全市湿地面积达到9886.7公顷,约占辖区总面积的10%;窑港口湿地保护区自然恢复了1400多亩天然芦苇荡和湿地灌丛,区域内芦苇、菖蒲等植物生长茂盛,白鹭、鸬鹚等野生动物活动频繁,已成为长江鱼类、迁栖鸟类的重要栖息地和产卵场,形成了独特的“千亩芦荡、一江碧水”的长江自然湿地景观。2019年,江阴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提升为72.9%,全年重污染天数首次“清零”,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了13.6%,比“十二五”末期降低了37.4个百分点,改善幅度居江苏省前列;全市9个国省考断面水质全部达标,优于地表Ⅲ类的水质比例达到77.8%,同比上升11.1个百分点;建成了日供水能力40万立方米的绮山应急备用水源地,为城市饮水安全和水生态产品的供给提供了双重保险。
二是景观向美,持续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江阴市已主动将沿江的生产性岸线,从江苏省政府要求的23.4公里压缩为17.46公里,退出的生产性岸线全部用于生态修复,已建成的滨江公园体系由船厂公园、鲥鱼港公园、韭菜港公园、黄田港公园等串联而成,连同原有的芙蓉湖公园、要塞森林公园、鹅鼻嘴公园、望江公园等,从东到西形成了沿长江岸线的八个开放式公园。已建成的30公里江阴环城绿道一期工程,串连城区公园、长江岸线和运河,将山、水、林、江、河等连为一体,形成一条环绕江阴城区的“翡翠项链”,极大地提升了江阴城区的山水品质。
三是机制向稳,持续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能力。江阴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态补偿体系,对永久基本农田、水稻田、蔬菜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分别按照每年每亩100元、450元、1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重要湿地,分县级、市级、省级及以上三类,按每年每个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社区),综合考虑土地面积及常住人口等因素,按照每年每村(社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促进公共性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以“高端产业进、低端产业退”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大幅提升产业用地亩均效益,带动生态修复区域的土地增值和生态产品价值外溢。主动融入上海、南京等周边城市生活圈,积极发展以长三角腹地为服务对象,以生态旅游、平台经济、枢纽经济为龙头的“生态+旅游”和“生态+文化”等生态型产业和新兴产业,充分实现“好山好水好风光”的内在价值。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7314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