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贷款条件
村镇银行贷款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
2.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3.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4.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6.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贷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向银行根据该银行所在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求的个人或企业,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
贷款技巧
如今,越来越多的80,90后贷款买房买车,一时之间,银行提供的贷款业务成了时代的“新宠”。但是想要在银行成功贷款还是有点难度的,在一些特定时段想要获得贷款更不容易。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成功贷款的几个小技巧,希望可以帮助更多的人成功贷款。
1.借款理由: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贷款理由应该坦诚并且清晰,详细的写出贷款的用途以及个人还贷方面的优势。例如: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2.借款金额:借款人在银行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宜太高,因为金额越大,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然而这并不是贷款人所希望的,他们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贷款资金在半个月内还看不到放款的动静。倘若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较大的话,建议你适当降低贷款数额,这样通过银行审核的希望也就大大增加了。
3.借款说明:详细的填写申请资料,借款的用途、个人信用记录、收入来源、还款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等。以保证你的借款不管何时何地何情况,都能够准时的偿还贷款。
4.贷款偿还:借款人成功申请贷款之后,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款,切勿出现侥幸心理,耽误还款时间,从而造成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另外,对于拖欠的贷款,相关部门也会尽全力追回。
信用条件
1、信贷额度
信贷额度是借款人与银行在协议中规定的允许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额。
2、周转信贷协定
周转信贷协定是银行从法律上承诺向企业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
3、补偿性余额
补偿性余额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至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
农商银行目前信贷业务发展的短板有哪些,你有什么建议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会议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对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挥着重要作用。十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引领下,农村金融扬优势、强弱项、补短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发展了根本性变化。
近十年农村金融发展情况
为贯彻十八大、十九大对金融工作的部署,党中央、国务院两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工作作出系统规划和顶层设计。
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决策赋予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强大动力。
一是强调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特别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三农”和边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要求部分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二是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为根本目的,鼓励和加强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尽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问题。三是强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四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农业专业保险公司,探索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五是强调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靶向治理,涉农金融机构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合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一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推出一批改革举措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全国推广。如确定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青海省、河南兰考县等6省市县建设农村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等。在河北等15个中西部省(区、市)开展首批村镇银行“多县一行”制和投资管理行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组织45家财险公司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确定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保险市场主体地位,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监管机构组织在农业银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和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
二是涉农信贷、保险增速较高,帮扶老少边穷地区脱贫成效突出。截至2021年12月末,涉农贷款余额43.2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1.83%,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8.88万亿,较年初增长17.48%,超过各项贷款平均增速6.19个百分点2021年,农业保险为1.78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72万亿元。说明信贷保险向“三农”倾斜,支持力度较大。2018年原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2018年度服务目标,扶贫小额信贷和精准产业扶贫贷款增速总体应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考核要求。之后,监管部门又提出,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高于所在省(区)贷款平均增速的工作要求,将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容忍度从2个百分点提高至3个百分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取消封顶线等监管要求。2016年至2020年全国扶贫贷款累计发放9.2万亿元,截至年末余额4.41万亿元,较年初增加0.5万亿元,同比增长11.34%。
三是物理网点和智慧金融同频共振,提升农民和其他农村市场主体融资、投保的可及性和普惠性。截至2020年末,全国银行网点乡镇覆盖率97.13%、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99.97%,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
四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初步构建起银行授信、保险公司承保的安全网,提升了授信、承保的科学性。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形成了人民银行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2019年末,已累计为261万户中小企业和1.8亿余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在建立信用档案的基础上,评定信用户(组、村、乡镇和县)和信用企业,助力诚实守信的农户、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便利融资、投保。
五是以满足“三农”多样化融资、风险保障为导向,丰富市场主体,开发新产品,提升贷款、保险适配性和便利化。十年新增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几百家。农业银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完善了县以下经营网点,如邮储银行县以下员工已占到全行员工60%。农业保险公司由2012年末5家增加到2021年末10家。设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研究规范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职能,剥离其保险经营职能,批准筹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由200个产粮大县扩展至500个,对三大主粮作物风险保障范围由直接物化成本扩大至覆盖土地流转成本,进而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试点。
六是以党的领导为统领,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深刻把握金融工作规律,深化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监管机构持续探索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管理、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相结合,厘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消除监管空白。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统筹整合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银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监管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迈出新步伐。
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农村金融已经站在新的起点上,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动“三农”发展中的作用。
完善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加强公司治理。当前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有待进一步优化。农商银行应认真落实有关股东股权管理要求,从完善制度、股东准入、严格管理三个方面着手,推动股东股权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同时,建立符合支农支小定位的股权基础,持续优化股权结构,发挥战略协同效应。
培育新型合作金融、互助保险组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部署发展新型合作金融,2022年2月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4 次会议强调要有效发挥合作性金融作用。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0(农村居民收入为1),比2012年下降0.38。促进农民增收,有必要建立农民分享农村产业收益的互助性融资和保险组织。建议制定农民保险互助社相关管理办法,区别于合作制保险,适当降低最低营运资金、社员数量和经营范围等条件,以体现互助、小额、可及和封闭运行的特征。发展新型合作金融和相互保险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不追风,体现市场细分,将主要目标市场定位在农民特别是小农户。
研究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应急管理部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8.1亿元。赔付这样量大面广的巨灾损失,需要有专业保险组织来承担。巨灾保险制度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手段。国际上一些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通过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为灾害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助力灾后恢复重建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十四五”规划部署了发展巨灾保险的任务。建议总结近年来保险业对地震、暴雨、台风、洪涝、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提供风险保障的经验做法,制定《巨灾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完善中国巨灾保险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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