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步骤
1. 提交的单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以及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汇单证。
2. 领取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凭收汇凭证单,银行对外收汇申报单,到银行换取收汇水单。
3. 在电子口岸网上申报核销。
4. 核销后,将相关核销数据向国税局申报,将数据输入国税的电子申报盘片,制作软盘,等待国税局通知。
5. 带书面单据:报关单,外销发票(自己制作),核销单,缴款专用书,增值税发票,现场办理。
扩展资料:
农产品出口退税存在的风险点
一是虚增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
农产品出口企业税收风险有其特殊性,企业可自己开具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收购金额开多开少事实上由企业操控,多开收购进项税就可多抵税、多退税。在税务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潜在风险。
有的企业购买的农产品商品原材料,没有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来计算进项税额,而是通过自己开具收购发票的办法获取进项税额,这一操作手法让销售方逃了税款,购买方以优惠价购买,进项税额没少抵扣,买卖双方实现了所谓“双赢”。
这类出口产品中企业并没有全部负担所含的进项税额,可是国家却把全部进项税额退给了企业,骗税风险极大。
二是虚增出口销售单价获取超额出口退税款。
虚增出口数量或者出口单价,都能虚增出口销售额,相应地虚增出口退税。
三是将收购的非自产产品按自产产品申报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收购的非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四是出口销售额与企业产能不匹配。
企业产能是评估出口退税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产销不匹配,极有可能存在出口销售数量以少报多,或者收购非自产产品出口的问题。
百度百科-《农产品出口指南》
可以。
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根据现行规定,在四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对前三种情况,有关规定比较明确,易于执行,但对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零散,且有前后不一之嫌,难于执行。为此,有必要明确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必备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注: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
这里“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至于什么是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允许抵扣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这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同时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的农业产品。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三问答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所开具使用的收购凭证,必须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必须依法取得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并正确开具,才可以抵扣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
四、必须健全会计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依照《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时,第一,要健全增值税会计核算。增值税会计核算,至少应按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该规定有三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及其“进项税额”等子目;二是进行真实的账务处理;三是如实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第二,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如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收购发票的抵扣联、进项税额报表等。如果没有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十条的规定,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造成非正常损失等情况,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计算抵扣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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