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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出台了新的农村集体征收补偿办法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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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出台了新的农村集体征收补偿办法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15号

颁布日期:20030218 实施日期:20030218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征地拆迁农房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房补偿安置及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现就实施78号令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

(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乡、镇 (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

五、执行时间

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又找到一个早些时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 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在执行的仍然是这个标准,不是征地补偿是按土地年产值进行,就是被征用土地时前三边的平均年产值。应该在补偿额度方面有不同。对于安置补助费,现在已经打破最高补偿30倍数的限制。

土地征用补偿标不是每年调整的,是法律规定的。变化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年产值,二是生活水平。变化的标准以当地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

随着成都“北改”工程进入第五个年头,当初若干鼓励和扶持政策的有效期也将至。6月7日记者从成都市北改办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北改”,加速项目落地投建,成都决定把“北改”相关土地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到明年年底。

 继续支持和鼓励国有存量土地再次利用。其中,对于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由政府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北改”,改造整理出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经政府批准的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的项目等,以上情况将延续相关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

 继续支持企业加快开发建设,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联合或并购开发,由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继续执行项目报建政策。单位自建房可按拆除产权面积的1.5倍免征报建费,超出部分面积以及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的项目,在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报建的,报建费按“北改”收费标准执行;用于安置“北改”区域内居民的安置房,按拆除产权面积的1.5倍免征报建费,超出部分面积参照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等。

 除以上涉及国土、报建的有关政策之外,其余“北改”政策仍按原文件执行。

 作为成都最大民生工程,成都提出:力争通过五年努力,改变城北片区老旧城市形态和落后生产力布局。来自成都市北改办统计数据显示,该工程自2012年启动以来,累计已实施项目960余个(计划实施1100余个),完成投资2702亿元(计划完成投资3300亿元),成都城北城市功能和结构得到完善和优化。预计到2017年“北改”工程基本收官时,片区内产业(服务业)增加值预计将达1200亿元,在2012年的基础上增长2.8倍,城北城市形态同步得到大幅提升。

 是“北改”攻坚关键年,今年成都计划在“北改”区域实施项目741个,计划完成投资600亿元,力争达到800亿元。此次“北改”政策有效期延长,将为项目加速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房

 怎么改?

 成都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6月7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近日《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将逐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该办法有效期为2年。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应为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搬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具体购买内容主要包括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棚改项目的征收搬迁服务、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以及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为确保项目阳光运行,成都将联合多个部门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贷款资金、违规转包等问题,将督促相关主体单位立即纠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将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菜

 怎么做?

 把川菜“吃”成千亿元产业

 到2020年末,全市餐饮零售额突破1000亿元大关,把成都建成全球川菜标准制定和发布中心、全球川菜原辅料生产和集散中心、全球川菜文化交流和创新中心、全球川菜人才培养和输出中心——近日,成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成都市川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力推“国际美食之都”品牌战略。

 根据成都市的目标,到2020年末,将培育5家以上10亿元的龙头企业;培育10家全国餐饮行业百强企业;打造10个川菜原辅料示范基地;打造10条国家级特色美食街(区)。

 完善川菜标准体系。成都将支持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川菜企业制定完善川菜标准体系,在川菜行业倡导和使用“成都标准”。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2万元奖励。

 夯实川菜产业基础。支持建立一批稳定、无公害、绿色、有机的川菜种养示范基地,构建从田间到餐桌来源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川菜原辅料供应体系;同时,优选一批成都小吃、经典川菜实行工业化生产,打造成品种新、质量好、附加值高的方便食品和半成品。把郫县豆瓣、新繁泡菜等特色川菜原辅料打造成畅销海内外的拳头产品。

 打响做亮川菜品牌。成都将构建川菜“五名”品牌体系,即“名菜”“名店”“名师”“名节(会)”“名街”。此外,餐饮“老字号”提升门店形象,对新建或改造旗舰店和形象店,每店有望得到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另外,助力川菜“走出去”,成都将借势“一带一路”战略、“蓉欧+”等,建立10个“成都川菜海外推广中心”,为川菜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化发展提供宣传推广、需求对接、项目招商、投资合作、劳务输出等服务。同时,组织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烹饪大师和著名美食家,制定“全球精选川菜餐厅”标准,在全球认定一批精选川菜餐厅。

 田

 怎么种?

 “七网”助力10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

 用3年时间,新建标准更高、配套更优、产业更强的高标准农田100万亩,实现高标准农田耕地地力平均提高1个等级以上,农田粮食生产能力每亩提高100公斤以上……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该市近日正式下发《成都市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计划》,集中连片建设高标准农田。

 100万亩高标准农田,涉及二、三圈层14个区(市)县和成都天府新区。按照集中连片规划、分组团实施的要求,二圈层区县集中连片规模不低于2万亩,三圈层县(市)平坝区集中连片规模不低于10万亩、丘陵区不低于2万亩。

 在规划区域范围内,将实现田网、渠网、路网、观光网、服务网、信息化网、设施用地网“七网”协调发展,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三化”联动,农田灌排能力、土壤培肥能力、农机作业能力“三力”提升。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网”建设和“设施用地网”建设。“要建设高标准农田信息监管平台和田间监测系统,重点监测作物苗情、土壤墒情、病虫害疫情和农业灾情。”成都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而“设施用地网”建设,则将合理规划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设施农业用地。

 粮

 怎么运?

 引粮入川”再添运输主通道

 6月7日上午7:30,由50辆中粮北良港专用L18型散粮车组成的“西南粮食物流走廊”首趟散粮专列,缓缓驶入位于新津的中粮成都产业园。这意味着,“引粮入川”再添一条粮食运输主通道。

 目前,四川省已成为粮食消费第一大省和调入转化第二大省。此前,粮食主要来源于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多采用传统的包粮敞车运输方式。,通过铁路调运入川的粮食就达到1350万吨。

 2013年,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在成都市开展“北粮南运”铁路集装箱散粮运输试点工作。此后,中粮成都产业园建成了西南地区唯一的散粮接卸专用设施。,“东北—新津”“西北—新津”“华中—新津”散粮铁路专列相继开通。

 与包粮敞车运输方式相比,散粮专列具有节约时间、节省包装、装卸费用等优点。以东北运输到成都为例,包粮运输约需1个月时间,而散粮专列则只需5—10天;同时,散粮运输的粮食损耗可下降千分之四,意味着一车粮食可减少240公斤的损耗。

 此次抵蓉的“西南粮食物流走廊”首趟散粮专列,从广西防城港站出发,历经3天到达中粮成都产业园。不仅意味着成都打通了“华南—四川”粮食战略通道,实现了与东北、西北、华中、华南等四大粮食产地的战略合作,还标志着大成都区域“引粮入川”散粮专列全覆盖。

 下一步,新津将加快粮油供应链的全球化进程。“通过阿拉山口,一个国际散粮陆路运输大通道正在打通。”中粮成都产业园副总经理董云超说,届时,散粮运输专列将直接开进哈萨克斯坦、乌克兰、俄罗斯等国家,实现中粮的“世界粮仓”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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