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保护标识详细资料(越详细越好)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的称呼,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为有效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体系,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所认可的通行保护规则。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较短,对这一制度认识较晚,目前国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所以对其中所包涵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认真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一、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作用
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该协议的第三章第22-24条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作了专门的规定。TRIPS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而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由此可知,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予以保护的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点:1、 必须证明是某一产品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 该产品须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和其他特点;3、 这些独特的品质、声誉与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特定的地理位置。这一定义,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所说的“原产地名称标志”,在知识产权属性方面是相同的,都是指某一特定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域(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地区),而且其特性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符合这些基本规定的特定地域即为“原产地”。因此,可以得出结论: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而且对地理标志做了明确的定义:“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日以局长令的形式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关于“原产地”也有明确的定义: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因此,这种产品被赋予的名称,就是原产地名称。
按照上述规定,原产地名称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含义:1、原产地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是地理名称。它可以是一国的名称,如法国白葡萄酒、中国丝绸等;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名称,如金华火腿、龙井茶、吐鲁番葡萄等。2、它必须是当地的土特产品或经过特有的传统工艺生产出的产品。例如,吐鲁番葡萄干是当地历史上特有的自然选择的葡萄品种,加上当地特有的土壤、气候、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地理环境条件,经过几千年流传的传统加工工艺而生产出来的。3、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声誉,并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品质。4、原产地名称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得到确认,并得到相应的保护。
由以上介绍可知,我国关于原产地的规定与国际关于地理标志、原产地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是可以互通的三个概念。
(二)原产地名称权的概念
所谓原产地名称权是指特定产地内特定商品的生产者集体或代表他们的机构对其产地名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备产地人文地理条件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该商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稳定的信誉。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原产地名称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个企业所垄断。如果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的商会、机关或行业协会等其他团体依法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则由该商会、机关或团体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如果原产地名称未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则原产地名称权为地方性共有权。原产地名称权没有限定的保护期,它取决于产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条件。原产地名称权具有唯一性,不得转让于在外地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地理标志不可买卖,所以原产地名称权具有不可交易的属性。
在实践中,原产地名称权主要表现为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集体使用。这一点与商标权是有根本区别的。禁止权,既包括对其他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禁止,也包括对本地生产的不具备特色要求和传统条件的产品的禁止。
(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保护对象
根据TRIPS协议对产品原产地的定义,一种产品的特色必须“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方可确定为原产地。而这在相当大程度上涉及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往往涉及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特定地域内与自然资源密切相关的产品。从历史渊源来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因葡萄酒引起的,随后逐步扩大到葡萄等其他农产品、加工品和工艺品。然而,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世界各国所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中,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特别是酒类、饮料和各种食品)一直占绝大多数。因此,可以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对象一直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目前欧盟有原产地域保护产品1000多种,其中大多数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主要是食品);法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有23种,其中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如香槟酒、干邑酒等)占大多数。
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区别?
我国2002年12月修改的《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这是除了《商标法》之外提到地理标志的另一部法律。由于人们对地理标志的认识都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理,另外质检机关又多年来一直进行相关的工作,因此在理解《农业法》上述规定时一般会以为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应当是《商标法》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但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几乎都是农产品,而农业部门直接面对着多年来因前述工商、质检两套体系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监管方面的缺漏而造成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困惑甚至抱怨。
因此,凭着在农业管理的过程中对某地域特定产品的特殊品质、产品地域范围的划定、生产过程的监控等都比较熟悉和便利的优势,农业部门认为由其来执行农产品地理标识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对高、引起纷争较少。正因为此,农业部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随后开始接受申请并颁发了若干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根据此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这一点与质检部门接受的申请人条件类似;但不同的是农业部的程序要求的是实质性的经过评审和异议的审查,这一点又与商标的审查过程相似 15。因此可以说,农业部门目前是想运用自己在农业管理方面的优势,尝试着建立一套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体系,以克服工商、质检部门两套体系的不足。
然而,和质检部门一样,农业部门尽管可以根据自己的部门规章对某一农产品进行检测评判并准许使用某种专用的标识(即农产品地理标志),但由于缺乏法律层次上的依据,执法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一、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相同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在TRIPS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被地理标志所代替,该协定第三节第22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家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将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与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进行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TRIPS协定是在原产地名称的基础上来界定地理标志的,二者内涵相同。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其特性、功用、作用都是相同的。首先,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其特性都是标明商品(产品)来源的某一地区,本质上都是个地域标志。其次,地理标志和原产地产品(标志)其功用都是标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且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属性)所决定,都是商品(产品)的品质标志。第三,无论是地理标志或者是原产地产品(标志)其作用都是区别商品(产品)来源,以实施对特定地域产品的特殊保护,目的是确保这些商品或产品的特定品质,促进和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尽管名称叫法不一致,其内涵和实质是一回事。地理标志保护与原产地产品保护都是对产自特定区域,特定品质产品的保护。.二、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在国际上,只有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才能得到特别保护。”我国的《商标法》已与WTO规则接轨,因此证明商标就成了特色农产品、工艺品走向国际的通行证和护身符。(1)法律效力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所依据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是部门规章。因而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相同。(2)申请主体不同。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内法人、事业单位,也包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而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的申请主体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则为地方的质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简称“申报机构”),是比较纯粹的一种管理组织。因此,证明商标的主体是“市场化”的,更能体现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的接轨,体现了“对等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3)执法机关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证明商标的执法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原产地保护的执法机关是各级技术监督部门。(4)标志形式不同。“证明商标”像普通商标一样,是一种标志,不同的证明商标具有不同的图形和文字的个性特征,没有固定的、统一的标志,而“原产地域产品”则通过固定统一的标志,实现公众对此的识别即,所有的原产地产品使用国家质检局确定“原产地域产品标记”所有商品千遍一律。(5)受保护的区域范围不同。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个国家中,除法国等20多个国家实行的是对原产地域名称单独立法保护的外,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绝大多数与我国贸易关系比较密切的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的形式来保护的。证明商标在国际上受保护的范围比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范围要大得多。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6)品牌提升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的忠诚度和青睐度,加大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许可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企业使用。进而促进品牌效应,使生产经营者获取更大效益,原产地名称只有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核准后才能实现。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即文中的原产地域产品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836896.html